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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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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我****草
  • 文档编号:177494051
  • 上传时间: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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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祝愿天下莘莘学子:学业有成,金榜题名![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条约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全国人大****会于199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其中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大****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同时还规定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决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我国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法的效力,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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