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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简答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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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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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法复习(简答、论述)第一章:绪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P11-16)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第二章 亲属制度第三章 结婚制度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 结婚的条件: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3、形式条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婚姻的无效:【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四章 夫妻关系财产关系(范围)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所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的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C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D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指明由一方继承或受赠的E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                          外国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1、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负有的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对方同居,也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1)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2)权利方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扶助义务3)要求对方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4)可构成遗弃,eg. 英国规定未同居达6个月之久的可构成遗弃。

      2、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代另一方为一定法律行为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立法目的:解决配偶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夫妻得互为家事代理,即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的范围: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只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等属于家事范围的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实施,其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  我国未明确规定,但司解(一)17条有所涉及 第五章 离婚制度离婚与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效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已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否认婚姻的效力2、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与婚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3、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婚姻无效、请求权除了当事人可行使之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宣告婚姻撤销的申请人只限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4、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婚姻无效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之后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但是,如果请求权人错过了法定期间,将不得在作出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宣告。

      5、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 别居制度:别居制度是在保留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免除配偶双方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禁止离婚的产物至今一些国家仍将别居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分类:永久别居(以配偶一方通奸为由)& 暂时别居(当代一般期限为1至3年)司法别居(理由同离婚,由法院判决)& 协议别居与离婚的区别在于是否解除婚姻效力  协议离婚: 1、实质条件:A 双方当事人适格: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均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B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①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因受对方的欺诈而同意离婚的,该离婚协议仍有效②受胁迫的,未规定③“假离婚”(即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94年条例:予以撤销;03年条例:只要符合协力离婚的各条件即有效C 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D 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2、形式条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申请:身份证、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审查登记 诉讼离婚:1、限制离婚诉讼的情形:A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须为非军人;“重大过错”: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B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是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暂时性限制;“确有必要”:①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等;②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不否认该事实或经查属实的    法定的离婚认定的具体标准/情形: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他人”异性;持续、稳定地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夫妻另一方以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自己这一方的家庭成员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连续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被判了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为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等 第六章 离婚的效力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第七章 亲子制度 亲权关系的基本内容:一)人身方面的主要亲权:    1、抚养教育权    2、住所指定权    3、命名权    4、管束保护权    5、子女返还权    6、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二)财产方面的主要亲权    1、管理权    2、用益权    3、处分权    4、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  第八章 收养制度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① 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尽力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合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② 被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是那些因种种原因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③ 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严禁亲生父母借送养之名一起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违者科以刑罚④ 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当事人平等自愿4、不违背社会公德*5、不违反计划生育计划:一般情况下:有子女的人不得再收养子女, 无子女的人也只能收养一人,送养人将子女送养后不得以已将子女送养为由违反计划生育再生育子女 收养成立要件: 一)一般情况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① 年龄未满14周岁(年满18周岁的一定不能被收养,亲属间收养或收养继子女可超过14周岁)② 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 年满30周岁,若收养人为夫妻,应均满30周岁② 无子女,即无论是否有配偶,须无自己法律名下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③ 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④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送养人的条件:A:生父母作为送养人:①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能力抚养子女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③ 在生父母衣服那个死亡后,如果生存一方父母要将未成年子女送养的,死亡一方的父母,即被送养人的(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B:其他监护人:① 生父母均死亡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须征得对该未成年人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②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则上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C:社会福利机构:公民拾得弃婴、弃儿后,不得擅自将其收养,应当交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若有意愿收养,应以收容抚养他们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才能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4、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意见;收养人与送养人须双方自愿,并在此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征得配偶的同意;生父母离婚后,一方欲送养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特殊情况: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①被收养人可以不受14周岁的限制②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③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④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①收养人可以不受一般收养必须无子女的限制②收养人可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4、收养继子女:①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②可以不受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应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③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母)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的限制④可以不受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5、隔代收养,即收养养孙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特别是有抚养和教育关系者)的区别形式:养父母子女关系登记才成立,后者不是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意味着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隔断,被收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中该未成年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存在,在有抚养和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该未成年人成年后,更承担了对两种父母的双重义务。

      在没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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