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ppt
30页3.法律適用的邏輯結構本章大綱3.1 法學三段論法3.2 涵攝(Subsumtion)的邏輯結構3.3 內部證立(internal justification)與外部證立(external justification)(3.4 涵攝與衡量之間的關係)3.1 法學三段論法及其侷限法律適用的根本邏輯結構法學三段論法大前提:法律規範小前提:案例事實結論:法律效果法學三段法的例子(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2)甲駕駛汽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甲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 五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法學三段論如何用現代邏輯加以表達?T =.駕駛汽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交岔路口闖 紅燈R=.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O=應該.=如果.那麼.(x)=對所有的x而言(全稱量號)x=指稱不特定人之個體變項(individual variable)a=甲法學三段論的前提如何用符號邏輯加以表達?大前提:對所有的人x而言,如果x行經由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T),那麼應(O)被處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R)。
符號表達為:(x)(Tx ORx)小前提:甲(a)駕駛汽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T)符號表達為:Ta法學三段論的形式(1)(x)(Tx ORx)(2)Ta ORa (1),(2)對於所有的x而言,如果x滿足構成要件T,那麼法律效果R應該適用於xa 滿足構成要件T法律效果R應該適用於a1),(2)法學三段論所使用的推論規則 I.全稱個別化規則(Universal Instantialization,UI):從(1)(x)(Tx ORx)可以推出(1)Ta ORaII.肯定前件以肯定後件(modus ponendo ponens,MPP):從(1)Ta ORa與(2)Ta可以推出 ORa 法學三段論的邏輯推論過程(1)(x)(Tx ORx)前提(2)Ta 前提 (1)Ta ORa (1),UI ORa (1),(2)MPP案例 1滿二十歲之某甲駕駛汽車運送貨物,於公路上因酒醉超速撞傷路人乙,試問甲必須滿足哪些要件,乙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請將你推論過程的邏輯形式清楚的表達出來含有多個構成要件要素的法規範如何適用?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 因成心或過失(M1)不法(M2)侵害他人權 利(M3)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
適用民法184I前段至案例1的邏輯結構(1)(x)(M1x M2x M3x ORx)(2)M1 a M2 a M3 a ORa此處之重點在於,案例事實中甲是否該當了構成要件要素M1,M2,M3?3.2 涵攝的邏輯結構何謂涵攝(Subsumtion)?將具體的案例事實(S=Sachverhalt)置於法規範的構成要件(T=Tatbestand)之下,以得出一定的法律效果(R=Rechtsfolge)的推論過程涵攝的簡單形式:法學三段論(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T),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R)2)甲駕駛汽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S)甲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法學三段論的侷限當具體案例事實的描述不完全等同於法規範的構成要件亦即案例事實和構成要件之間有裂縫(Kluft,gap)存在時,要如何推論出法律效果?案例事實與構成要件間的裂縫(1)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2)甲砍斷他人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 某甲應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你能夠從(1),(2)就推論出某甲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嗎?如果不行,你還要参加哪些前提,才能彌補案例事實和構成要件之間的裂縫?重傷的定義(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稱重傷者,謂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根據重傷的定義以及日常用語對一肢之理解,我們可以参加下面兩個前提: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
喪失手之作用,係屬毀敗一肢之機能(1)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2)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3)喪失手之作用,係屬毀敗一肢之機 能6)甲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某甲應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一三五號判例:手之作用全在於指,上訴人將被害人左手大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其殘餘之無名指、小指即失其效用,自不能謂非達於毀敗一肢機能之程度從上開判例可以再得出兩個將化刑法第十條第四款加以精確化的前提:如果手指失去效用,即喪失手之作用 砍斷手之拇指、食指、中指,則手指 即失去效用涵攝的複雜形式(1)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2)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3)喪失手之作用,係屬毀敗一肢之機能4)假设手指失去效用,則喪失手之作用5)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則其手指即失去效 用6)甲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某甲應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何將複雜涵攝形式的邏輯結構表達出來?(1)凡使人受重傷者(T),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OR)2)凡毀敗一肢之機能者(M1),屬於重傷(T)3)凡喪失手之作用者(M2),係屬毀敗一肢之機能(M1)。
4)假设手指失去效用(M3),則喪失手之作用(M2)5)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S),則其手 指即失去效用(M3)6)甲(a)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S)甲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ORa)複雜涵攝形式的邏輯結構(1)(x)(Tx ORx)(2)(x)(M1x Tx)(3)(x)(M2x M1x)(4)(4)(x)(M3x M2x)(5)(5)(x)(Sx M3x)(6)(6)Sa(7)ORa 你如何從(1)-(6)推論出結論來?涵攝的完整邏輯結構(1)(x)(Tx ORx)(2)(x)(M1x Tx)(3)(x)(M2x M1x)(4).(5).(6).(7)(n)(x)(Sx Mnx)(8)(n+1)Sa(9)ORa (1)-(n+1)3.3 內部證立與外部證立內部證立(interne Rechtfertigung,internal justification):所主張的法律效果是否可以從論證的前提透過邏輯推論而出?外部論證(externe Rechtfertigung,external justification):論證中做為前提語句是否正確或者真實?進行內部證立所要遵循的規則(1)要證立一個具體的法律效果,必須至少引用一條一般規範作為前提。
2)所欲證立的法律效果,必須至少由一條一般規範及其它語句(例如案例事實的描述)所邏輯推導而出3)如果案例事實的描述和法規範的構成要件之間存在裂縫,則必須引入語意規則(解釋)來加以填補,直到對具體的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沒有疑義為止外部證立的問題 (1)凡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2)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3)喪失手之作用,係屬毀敗一肢之機能4)假设手指失去效用,則喪失手之作用5)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則其手指 即失去效用6)甲砍斷他人之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甲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Q.:你如何證立前提(1)-(6)的真實性或正確性?Q.你如何得出(2)-(5)這些前提(語意規則semantic rules)?法學方法與法律論證你如何得到推論出法律效果所必要的前提(how)?法學方法論的主要問題為什麼你推論時所運用的前提是正確的?哪些理由可以用來證立你所得到的前提(why)?法論證理論的主要問題延伸閱讀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第六章第二節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頁248-256陳顯武:法律推理與邏輯程式化,政大法學評論第56期,1996年顏厥安:法、理性與論證,法與實踐理性,頁146以下(內部證立與外部證立)Koch/Rmann,Juristische Begrndungslehre,S.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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