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doc
5页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为进一步落实《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加快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现结合学校财力情况,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轮候制”发放顺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学校在册事业编制、企业编制、计划内流动编制和离退休人员二、补贴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三种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含1998年底以前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无房(指没有承租的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批地建房等)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以下简称“老人”)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其享受面积内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200元/㎡,对于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16元 (工龄住房补贴=5.16元/㎡·年×房改工龄×住房享受面积或未达标差额面积)。
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以下简称“新人”),学校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根据职务职称定额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如下:1、未购买省市经济适用房或专用房教职工的补贴标准:职务职称享受面积(㎡)无房“老人”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新人”定额发放标准(元/月)单价(元/㎡)限额(元)一般教职工701200 84000 400 中级(科级)801200 96000 500 副高级(处级)901200 108000 600 正高级(厅级)1201200 144000 900 2、购买省市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教职工的补贴标准: (1)无房“老人”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和“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 [(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该教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如配偶单位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补贴限额=(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配偶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2)“老人”有房实行换购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限额=(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该教职工原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该教职工差额住房面积;如配偶单位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补贴限额=(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配偶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该职工原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配偶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该职工差额住房面积。
3)[(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或专用房-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高于规定住房补贴标准1200元/㎡的,按规定标准发放3、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5.16元/㎡·年,工龄住房补贴总额=5.16元/㎡·年×房改工龄×住房享受面积4、“新人”本人或配偶有享受实物分房的,按“老人”标准发放三、货币补贴发放进程按“轮候制”顺序,具体发放进程安排如下:1、 离休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2003年全部发放2、 退休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2004年启动,计划按年龄分三年在2008年底前全部发放,2009年以后退休的教职工在退休当年发放3、 在职“新人” 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自本文发文之月起按月发放,从到校工作之日起补发4、在职 “老人” 的住房货币补贴按“先换购部分、无房、再未达标”顺序分五年在2010年底前到位2010年以后进校工作的教职工在当年给予发放具体发放次序如下:(同一批次发放以职务职称高者优先申报)(1)工龄满20年及以上,已签购买经济适用房、专用房或商品房,无房的教职工;(2)工龄不满20年,已签购买经济适用房、专用房或商品房,无房的教职工;(3)工龄满20年及以上,未购买经济适用房、专用房或商品房,无房的教职工; (4)工龄不满20年,未购买经济适用房、专用房或商品房,无房的教职工。
5) 未达标的教职工5、实行住房换购的教职工,原住房面积部分住房货币补贴在换购时到位,差额面积部分按“轮候制”解决6、对于教授、博士、硕士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购到杭州市经济适用房的教职工,其住房货币补贴优先申请四、相关规定1、发放给教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学校给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2、“老人”申请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教职工本人向学校的借支,与学校签订《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借款协议》并由在册事业编制教职工担保后可以预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如果教职工工作不满20年而离开学校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本人一次性偿还本人不能偿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3、购买省市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的“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额累计到达限额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未购买省市经济适用房或专用房的“新人”,其住房公积金补贴至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次月起停发(限额发放除外)学校实施本方案前应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给予一次性补缴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新报到教职工,上半月的按全月发放,下半月的从次月起发放。
4、 教职工申领补贴后职务职称晋升的,每年底调整一次老人”当年底给予一次性补发;“新人”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标准发放老人”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省市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的,其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要重新计算5、“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到位后,原租房补贴发放至2007年12月31日,次月起租房补贴按差额(即原租房补贴与每月发放的“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差额)发放,差额发放六个月后,停发租房补贴老人”住房货币补贴到位后,原租房补贴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到位前,已购买专用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老人”,原租房补贴保留至拿到住房钥匙后六个月,如有多发按实扣回教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补贴或住房货币补贴到位后,原租房补贴次月起停止发放,同时有承租学校集体宿舍的需退出,否则按市场价收取租金住房货币补贴到位前,未购买专用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而实际在租房的“老人”,原租房补贴继续发放;已购买专用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老人”,原租房补贴保留至拿到住房钥匙后半年,如有多发按实扣回6、教职工自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后,经批准仍租住学校提供的过渡房和周转房的,其租金按市场价收取7、1999年1月1日后调离学校的人员,“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应在全校教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完成后解决,“老人”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按实际工作年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解决。
在新单位已享受货币补贴政策或以实物形式解决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补贴 8、“新人”外单位调入学校工作,按到校工作时间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老人”外单位调入学校,在原工作单位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领;在原工作单位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不得再向学校领取住房补贴9、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学校人事处有住房和货币方面协议的,按协议条款执行10、随国家政策调整,如对“老人”调整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学校将作同步调整五、发放程序1、“老人”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新人”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如已婚其配偶为外单位的,需经配偶所在单位房产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 由学校人事部门签章的《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2)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 配偶有无享受实物分房和住房货币补贴情况证明;如配偶为外地城镇户口的,需由所在地户口档案管理部门(单位、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等)提供实物分房情况及该城市房改办出具的参加房改情况的证明,如为外地农村户口的,需提供外地户口所在地二级政府出具的有关批地建房的证明;(4) 引进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和原户籍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有无享受实物分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货币补贴等内容证明,现单位夫妻双方住房证明。
5) 已购实物分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平面图、承租公房提供租赁证、批地建房提供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以上提供复印件的证件需校验原件2、公共事务管理处对《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上报审批的教职工职务职称、房改工龄、房改教龄、享受面积及现住房情况等进行网上公示10天,公示无误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人事处、纪委等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直房改办审批3、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教职工住房补贴额度,设立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并按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从第二年开始计付利息计息方法:满年计息,不满年不计息4、变更、转移教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到学校计财处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其个人账户中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工作地的住房补贴个人账户5、提取和使用1)离退休职工,凭离退休证和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到计财处办理领取手续2)教职工家庭购买自住商品(含经济适用房)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房贷款时凭有关合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到计财处办理领取手续 (3)教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就业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到计财处办理领取手续。
4)教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继承人和遗赠人的确定,须经公证机关书面公证有二人(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到计财处办理领取手续六、经费渠道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在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独立核算单位在自收自支经费中列支学校根据独立核算单位实际,给予相应的补贴七、纪律约束发现个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少报、多领等违规违纪行为,冒领住房补贴的,取消其本人住房补贴,并按规定严肃查处;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依法追回八、本办法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原《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租房补贴暂行规定》、《浙江工业大学新引进人员租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和《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住房安置暂行办法》自动废止九、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