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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页基于协商民主的学院学术治理改革 摘要:学院学术治理是大学学术治理体系的基础层级和关键环节,当前学院学术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学术权力的等级化引入协商民主理念推进学院学术治理改革具有可行性实施协商民主的基本着力点在于壮大学术力量,搭建协商平台,规范协商程序,积淀协商文化关键词:学术治理,协商民主,学院推进学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高校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学院既是大学学术治理体系的基础层级,也是大学学术治理体系的薄弱环节深化学院学术治理改革需要新的理念指导和制度设计,协商民主理论为之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视角一、学院学术治理的内涵与现状1.学术治理的要义在于学术权力的共享学术治理(academic governance)在本文中不是指宽泛意义上的学术机构治理或大学治理(university governance),而是指对学术组织内学术事务与学术活动的治理,是治理理念在学术事务决策及管理中的体现学术治理涉及的核心主体是教师和行政管理者,涉及的核心权力包括决策学术事项、分配学术资源、制定学术规则等因此,笔者将学术治理界定为学术组织中教师和行政管理者共同参与决策学术事项、分配学术资源、制定学术规则的权力分享过程。
学术治理与学术管理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学术治理区别于学术管理,重在强调理念的转变,即改变传统的“管理只是少数人所拥有的特权”的观念,倡导平等、共享、协商、责任等价值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以区别于学术行政管理所固守的权力、等级、服从、效率等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治理对学术管理的超越在于强调教师对学术权力的分享在实践中,学术权力的分享状况因院校不同、院系不同、决策事项的不同而有显著差异,因此也可以将学术治理视为从学术权力集中到学术权力分散的一条连续谱系,从而使学术治理这一概念具有更强的包容性这种包容性的学术治理概念可以追溯至1967年美国高等教育协会(AAHE)发布的《学术治理中的教师参与》研究报告在这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中,依据教师和行政人员各自在学术决策中的有效影响程度,将学术治理划分为行政全权决定(administrative dominance)、行政主导决定(administrative primacy)、行政和教师共享权力(shared authority)、教师主导决定(faculty primacy)、教师全权决定(faculty dominance)等五个连续区间[1]2.学院学术治理是大学学术治理的基础层级大学的学术属性和学术使命决定了学术治理在大学中居于核心位置,同时学术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院校层级的学术治理与学院层级的学术治理共同构成了大学学术治理体系的纵向层级。
近年来,院校层级的学术治理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从而有力推动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颁布和《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条款的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高校学术治理体系改革正式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学院学术治理是大学学术治理的基础层级,目前围绕学院学术治理的专题讨论还相对较少大学作为“底部沉重”(bottom heavy)的组织类型,生命力在基层学院是学科和学者汇聚的场所,是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职能的承担主体,是学科性和学术性体现最充分的组织层级与大学相比,学院组织内部在某种程度上更为松散(学者的松散性、自治性),又在某种程度上更为紧密(有限的组织规模和人际关系)相对于院校层级的学术治理,学院学术治理对教师的影响更为直接,教师在学院学术治理中的参与意愿更强烈,参与的可能性也更大如果缺少有效的学院学术治理,大学学术治理便是残缺的、无根的,甚至是虚幻飘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学院学术治理直接影响到大学的活力、创造力和生产力,是大学学术治理的根基3.学院学术治理的突出问题是学术权力的等级化阿什比(Eric Ashby)指出,大学的兴旺与否取决于其内部由谁控制[2]决策权的分配是大学治理的核心问题,西方学者也通常将大学治理的内涵指向大学权威决策的结构和过程,尤其是重大问题的决策。
[3]与此相类似,本文将学术决策权的分配确定为学院学术治理的核心问题教师参与学术决策是衡量学术治理体系科学性与合法性的重要指标,也是提升学术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因此以教师参与学术决策作为分析学院学术治理问题的角度是适切的教师参与率是指在各学术事项中参与决策的教师人数占全体教师的比例本研究将学院学术决策的范围限定为以下四个类别、十个项目:第一类是师资发展,包括新教师的录用和教师职称评审;第二类是基本学术发展,包括人才培养事项、学科建设事项、学术成果评定事项;第三类是学术领导任命,包括系所负责人的任命和院长候选人的推荐;第四类是学院重大事项,包括学院发展规划、绩效考核标准和重大学术项目根据笔者对24所本科院校96个学院开展的问卷调查发现(发放问卷960份,回收有效问卷669份,有效回收率为69.7%),学院学术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是不同群体在学院学术决策中的参与水平具有显著差异,学术权力等级化特征十分明显图1呈现了学院党政核心领导、其他行政领导和普通教师三个群体在学院学术决策中的参与水平首先,党政核心领导位于学术决策的核心层党政核心领导包括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一般由他们组成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委员会。
学院的领导体制决定了该群体在学术决策中参与水平最高;其次,其他行政领导在学术决策中位于中心外层,包括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实验室主任和工会主席该群体主要是学院下设学术单位的具体负责人,在涉及学院办学的基本事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在学术决策中的参与水平虽低于党政核心领导,但高于普通教师;最后,普通教师位于学术决策的边缘层没有任何行政职务的专任教师在各项学术决策中的参与率既显著低于党政核心领导,也显著低于其他行政领导,是名副其实的边缘群体由此,学院学术治理中清晰地呈现出学术权力配置的等级化特征学术权力的过分等级化有悖于学术组织尤其是基层学术组织的本质属性,是亟需正视和破解的问题二、协商民主是学院学术治理改革的重要方向1.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以协商为手段的民主治理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政治学领域的理论概念,是在传统的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新型民主理论,既强调民主的参与性特征,也强调政治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公开辩论和理性说服米勒(David Miller)指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一个参与者都能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
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做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4]从治理的角度看,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以公共协商(public deliberation)为手段的民主治理方式正如瓦拉德斯(Jorge Valadez)所言,“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5]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协商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治理理念和实践逐渐被学者所关注[6]在当前学院学术治理实践中强调协商民主,对祛除学术权力的过分等级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协商民主是化解学院学术权力等级化的可行方略由于学院具有“专业-科层”的双重组织属性,因此学院学术治理中客观存在着科层治理模式和专业治理模式两大基本类型,依据二者程度的高低存在着四种组合方式(见图2)前文所揭示的学术权力等级化特征反映的就是一种行政治理模式理想中的院系学术治理方式不是纯粹的“专业模式”(教授治理模式)或“科层模式”(行政治理模式),而是“专业-科层”混合模式,即基于协商民主的治理方式(协商治理模式)。
协商治理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行政治理模式”和“教授治理模式”的制度优势及其缺陷,开辟了“行政与专家协同”的中间道路,从而发挥学者和行政两个群体的积极性,实现良法善治基于协商民主的学院学术治理既是理想的目标,也是现实中努力的方向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是协商、共识与合法性[7]以三大要素作为分析的基点,可以论证学院学术治理实施协商民主是必要且可行的首先,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学院组织规模、成员特征、决策性质使协商具有可行性协商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观点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强迫和欺骗从理论上讲,协商不是小规模团体的专利,它具有普遍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协商在小规模团体中更易实现和实施从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到后来的市镇民主,自治团体更好地践行了协商民主的典型样板学院作为相对自治的学者团体,其组织规模不大,有望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或通过协商使学术决策更加科学,少犯错误其次,达成共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标志,学院学术治理通过协商达至共识具有有利条件协商的目标是实现理性推动下的共识学术决策的本质是学术问题,主要依靠学术判断(虽然不排除政治、功利等因素的干扰)对待学术问题和学术判断,沟通、辩论的协商过程有利于决策者回归科学的精神,尊重科学规律,在真伪、优劣等维度上做出学术判断和取舍。
学院主要建立在相近的学科基础之上,对学术问题的理解虽然有具体学科方向上的差异,但形成学术判断的共同知识基础仍然广泛存在学院学术决策仅仅依靠党政领导所掌握的信息是有风险的,更充分地吸纳组织成员参与决策讨论和争论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那些带有明显偏见和片面的政策,从而使学术决策建立在更充分的信息之上、更广泛的利益考量之上、更平等的决策参与之上,并由此达成广泛共识再次,决策合法性是协商民主的核心诉求,学院学术治理通过协商增进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博曼(James Bohman)认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公共协商是合法的政治决策和公民自治的核心组成部分[8]学院的群体构成和权力类型决定了对决策合法性的迫切需求学院中有政党权力、行政权力、学者权力及其他权力形态任何单一的权力决策形式都可能带来决策合法性的风险现实中,过度行政化的批评其实质就是行政权力(党政权力)过度膨胀,削弱了学者权力的领地,由此带来了合法性危机合法性不仅指合乎法律和制度,更是一种合理性对学术组织而言,过度的行政逻辑取代学术逻辑,就会产生合理性的质疑当然仅仅依靠学者群体来决策学术事项也并非完全没有风险确立以学术权力为主导、行政权力有效参与的协商制度是一种可行的治理改革路径。
3.初具协商民主特征的学院学术治理改革案例在我国学院学术治理中,实施协商民主并不是完全另起炉灶,而是在充分尊重已有治理实践的基础上深化治理改革我们所倡导的协商民主是协商基础上的集体决策制度,也就是既通过协商来减少分歧,又通过民主(投票)来达成集体意志学院生活中已经具有多样化的协商形式,如依托学术委员会、教授会、教代会等组织开展的决策协商,有的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毋庸讳言,学院实践中的协商不同程度地存在协商形式化、表面化、被动性、单向性等问题,这就要求以协商民主理论为指引,推动协商制度化,即从形式化的协商向实质性的协商推进,从非正式的协商向正式协商推进,从单向度不平等的协商向全面的平等协商推进东北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学院学术治理改革已经初具协商民主的特征东北师范大学最早建立了以学院教授委员会为平台的协商机制该校在2000年创立了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在学院治理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从协商民主的角度来看,该校学院教授委员会成为新时期“党-政-学”三位一体的新型协商平台,并由此形成了“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这一新型领导体制随着权力格局的调整,教授委员会的综合学术治理功能被置于核心位置,并以“院长负责制”作为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的有力组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