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种合同价格概念与结算方法.docx
4页几种合同价格的概念与结算方法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是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中标价格的一种固定方式,表明在原招标条件的约定范围内中标价款是不可调整的基期价格,随着施工合同的履行和时间的推移,基期价之外将发生不可预料的工程数量或费用之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来白设计变更和签证,有的来白市场物价波动,还有的来白造价管理部门的指令性或指导性文件,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主要是针对上述变化部分,即结算变更部分和风险幅度之外的相关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应视不同情况按下述方法办理结算:1 .固定总价(合同价)不变,列入结算总额;2 .施工合同未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且无变更的,结算时不得调整总价,也不计算风险费,但由于某些材料价格幅度很大,造价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调整文件的,应从实际出发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3 .合同约定了风险范围和幅度,但未说明风险幅度之外调价办法的,不再计算幅度之外费用,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4 .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约定结算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5 .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未约定具体结算办法且未说明可以“依实结算的”,应依照标书编制依据及方法,由建施双方补签“结算协议”后进行结算,否则按原合同约定结算。
当施工合同载明允许“依实结算”可按以下方法结算;(1)先按设计变更通知单指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原设计文件,重新计算调(增)减工程量(不考虑原中标文件工程量)再按中标文件取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取费标准、材料价格计算调(增)减金额2)按变更通知单要求,计算分部分项变更后工程量,再按变更后相应取费标准,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及原合同约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计价办法进行结算6 .由于设计变更变更范围较大,无法进行调整结算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建施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结算协议,进行依实结算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白主报价中标的市场价格(综合单价)它包含了规费、税金之外的全部费用是相对定额计价的完全价格竣工结算应按以下办法进行;1 .了解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2 .建施双方调整、核定工程量;3 .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的(指各分项),综合单价不调整;4 .当工程量变化(指正负)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指单项),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可由施工单位提出调意见,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后计入结算;5 .在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的组合内容价格发生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之内的,综合单价不变。
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超过部分,按合同约定条件调整6 .因工程实体项目数量发生变化,影响到措施项目单价的,应区别实体项目工程量的变动幅度和相应的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7 .其他项目的预留金、材料及成品半成品购置费,不再计入工程量结算8 .建设单位供给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实供数量和“甲方供材价格表”计价后从结算中扣减;9 .零星工作项目按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代表签证数量和投标价格结算总承包服务费,无特殊情况的,按原中标价格结算;10 .工程量清单有“暂定金额”项目的,应按签证工程量及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结算,基价作为“固定单价”(这种方法不足取)的应按其合同约定单价结算三.可调价合同对于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建设工程,多采用综合基价(有关定额)及其计价办法招标中标价不固定(不包死),竣工后按合同约定“依实结算”可调价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提前约定了结算依据和办法,将竣工结算采用的定额(综合基价),利润标准,措施费用,材料价格及规费等全部固定起来,只有工程数量“依实结算”办理结算审核时应按其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另一种结算方法是开放型的,即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依实结算”不固定竣工结算依据和方法,完全随结算依据的变化而变化,在办理结算审核时应视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指导价或议定价)等变化,分段进行工程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