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章票据法优秀文档.ppt
34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 7 章票 据 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各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要件的规定,熟悉票据流通规则,了解各国关于持票人权利的规定,掌握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规定,11/8/2024,1,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2.特征:,票据为货币证券,以货币的给付为内容,票据为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以票据记载的内容为准,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分离,票据为设权证券,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票据为流通证券,一般可自由转让,11/8/2024,2,二、票据的立法概况,票据法的三大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中国的票据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票据的国际统一立法,1930年初通过了6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及日本和拉美某些国家已采用这些公约,但英美国家则一直拒不接受或部分接受11/8/2024,3,英美法系:伪造背书无效,伪造背书的后手没有取得票据权利,该票据权利仍属于原所有者,付款人对存在伪造背书的票据占有人付了款后仍需对真正的票据所有人承担付款责任。
必须对票据上的全部金额背书转让才能构成流通,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就约定发生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关系,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达成的合意,掌握各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要件的规定,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就约定发生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关系,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达成的合意,英国法:过期票据的流通转让受到约束;,反之,就不具备流通性承兑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过期或被拒付的票据的流通转让问题,转让或流通票据时须承担保证责任,除拥有一般持票人的权利外,还不受出票人、承兑人及前手中得到过对价的票据责任者所提出的未曾收到对价的抗辩对于本票来说,由于是由出票人本人自任付款人,因而,本票的出票在本质上当然应为债务负担行为,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无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1930年初通过了6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在取得票据时付出过对价的持票人,2)不受前手当事人权利缺陷及他们间相互抗辩的影响和约束,并且他可以对抗票据上所有的责任当事人并强制他们付款三、与票据有关的基本用语,能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参加承兑,5),保证,6)保付,仅限支票,2票据行为的特征,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2)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3)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5)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11/8/2024,4,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行为而直接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义务,是指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票据关系的法律特征:,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关系的多重性与主体的多方性和相对性;,内容为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客体仅为票据金额;,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11/8/2024,5,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在票据关系成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发生票据行为的原因或前提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票据原因关系,:签发、转让、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发票人之间建立的委托付款关系,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就约定发生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关系,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达成的合意,11/8/2024,6,票据关系的参加者,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票据关系的其他当事人:,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融通人和保证人等汇票、本票、支票,11/8/2024,7,票据的类型,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11/8/2024,8,11/8/2024,9,11/8/2024,10,11/8/2024,11,第二节 票据的出立,出票的概念,出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通常把出票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把基于出票行为而后续进行的其他票据行为称为附属票据行为11/8/2024,12,出票的性质,就,持票人,来说,出票是,权利创设行为,,由出票而使持票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就,出票人,来说,不同种类的票据,出票行为在本质上可能有所不同对于,本票,来说,由于是由出票人本人自任付款人,因而,本票的出票在本质上当然应为,债务负担行为,对于,汇票和支票,来说,由于并非由出票人自任付款人而是由出票人委托的第三人承担付款,出票首先是一种,授权行为,;其次,才是一种,债务负担行为,11/8/2024,13,票据的要件,须注明其为某类票据的字样,须是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或承诺,付款人姓名或商号,付款日期,付款地,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或商号,出票日期与出票地址,出票人的签名,11/8/2024,14,不完整票据的处理,美国法:,1)经出票人本人或授权他人添补完整后生效,但在添补完整之前,该票据不能强制执行2)出票人以外的人若未经授权而对不完整票据进行添补,则该添补行为即被视作对票据的重大涂改而不能约束出票人,但出票人有疏忽的除外英国法:,该不完整票据是否经过交付来判断是否有授权,凡有交付行为的即被视作为当然的授权。
大陆法:,对不完整票据,可经补充使其完整,而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除外11/8/2024,15,瑕疵票据的处理,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违法行为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A票据伪造者为票据所作的虚假行为;,B票据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的票据行为;,11/8/2024,16,1)不受任何人对票据提出任何主张的抗辩;,1)不受任何人对票据提出任何主张的抗辩;,出票人和付款人以外的占有票据者,不论其如何取得票据,皆为单纯持票人1930年初通过了6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又称退票,指持票人经向付款人正式提示或无法及无需作出这种提示而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情形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就约定发生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关系,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达成的合意,票据流通性的条件与流通方式,票据原因关系:签发、转让、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通常把出票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把基于出票行为而后续进行的其他票据行为称为附属票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取得票据时付出过对价的持票人,概念: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六节 票据的拒付与追索,票据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第 7 章票 据 法,各种承兑及其法律后果,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A,对被伪造人:对任何人不承担任何责任B,对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因其未在票据上签章,但应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C,对其他真正签章人:不影响D,对付款人:付款人仅对票据负有形式审查责任11/8/2024,17,B对票据上签章人: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的,推定为变造前签章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就约定发生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关系,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达成的合意,背书人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合理地验明持票人的身份,须是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或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1)记名背书 2)空白背书,票据为设权证券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日内瓦统一法系:票据可以经背书流通转让,B对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因其未在票据上签章,但应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付款,出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六节 票据的拒付与追索,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无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A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行为;,B必须是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C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11/8/2024,18,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A,对变造人:如其不是票据行为人,则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其为票据行为人,则还须负票据责任B,对票据上签章人: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的,推定为变造前签章C,对票据付款人:付款人依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的区别,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11/8/2024,19,第三节 票据的转让与流通,票据转让与票据流通的概念,票据流通性的条件与流通方式,除划线支票外,凡注明“不可转让”或“不得由指定人收款”或“仅付某某”、“委托收款”之类字样的票据皆具备流通性;反之,就不具备流通性流通方式:英美法规定两种:背书与交付,日内瓦统一法系:票据可以经背书流通转让,11/8/2024,20,背书,票据流通转让背书的有效条件,必须有背书人的签名,必须由受款人或持票人或其代表作出,背书必须具有连续性,背书必须书写于票据上或与票据连成一体的粘页上,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必须对票据上的全部金额背书转让才能构成流通,11/8/2024,21,背书的种类,1,)记名背书,2,)空白背书,3,)限制性背书,4,)融通背书,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票据凭正式提示即会按其文意被承兑或付款,出票人的签字及全部前手的背书都是真是有效的,11/8/2024,22,伪造的与未经授权背书的后果,英美法系:,伪造背书无效,伪造背书的后手没有取得票据权利,该票据权利仍属于原所有者,付款人对存在伪造背书的票据占有人付了款后仍需对真正的票据所有人承担付款责任。
日内瓦统一法系:,伪造背书并不当然影响后手的票据权利,除了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票据的持有者仅以背书之连续即可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存在,至于这些连续性背书中有一个或几个是伪造者,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处于善意的不知悉状态,即不影响其票据权利我国:,与日内瓦统一法一致未经授权:,P278,11/8/2024,23,交付转让人的责任,来人票据及最后一项为空白背书的票据仅凭交付即可流通转让,未在这类票据上背书的出让人称,交付转让人交付转让人须对,直接的后手对价受让人,保证:按票据的文义,他有权转让该票据,并在他转让时未曾获悉有使票据失去任何价值的事实,该票据会被承兑和付款11/8/2024,24,过期或被拒付的票据的流通转让问题,过期票据,:,英美法系,当其票面显示已流通了一段不合理的时间英国法:过期票据的流通转让受到约束;美国法:只要后手善意,可以流通日内瓦法系,即期票据流通达一年后票据过期前后的流通效力是一样的被拒付的票据:,英美法系:可以流通;,日内瓦法系:不可以11/8/2024,25,第四节 持票人的权利与义务,持票人的种类与权利,出票人和付款人以外的占有票据者,不论其如何取得票据,皆为,单纯持票人,。
权利:,1)于票据到期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2)将手中的票据转让或流通并解除自己的票据责任;,3)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责任者起诉并强制他们付款11/8/2024,26,第四节 持票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取得票据时付出过对价的持票人,权利:,除拥有一般持票人的权利外,还不受出票人、承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