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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民法基础回顾:意思表示的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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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我****草
  • 文档编号:177481167
  • 上传时间: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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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祝愿天下莘莘学子:学业有成,金榜题名![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民法基础回顾:意思表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既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那么,认识民事法律行为,便须从意思表示人手只有将意思表示的要素予以厘清,方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要件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作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实通知事实通知又称观念通知,其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也都是表示,但客体却是事实,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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