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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汽车保险原则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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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汽车保险原理 汽车保险的原则是汽车保险业务运营过程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即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准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通过保险法的具体规定来实现的,而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三、汽车保险原理- -汽 车 保 险 四 大 原 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 【案例】2008年初,某城镇的王某买来一辆长安面包车跑客运同年2月,王某到保险公司以家庭自用车名义,为长安面包车购买了1年期的保险同年12月2日下午,王驾面包车装载13人从城镇开往赵庄乡,因操作不当,翻到河沟中致1人死亡,6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共对死伤人员给予了20万余元的赔偿,并要求保险公司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具体讲即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 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特别是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的重要事情,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保险人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如实地履行告知义务由于保险人面对广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告知的方式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 我国汽车保险实务中一般以投保单为限,即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告知的内容通常包括车辆情况、使用情况、驾驶员情况等,除此之外,投保人不必告知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2 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由如下两个要件构成: ① ①投保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② ②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调整保险费率两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判定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除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以外,同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认真地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只能对保险条款表示同意与不同意,无修改的权利,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保险条款集专业性、技术性及科学性为一体,未经专门之研习,也难以理解 ( (二) )履行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里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因此,这也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保证是人对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在保险合同中,作为合同生效先决条件的保证指被保险人承诺不因他的作为或不作为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 (三) )履行保证义务保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一般以特约条款或附贴条款载于保险单内,或者以口头方式承诺。

      如果被保险人保证的事情现在如此,将来也必须如此,那么这种保证称为承诺保证比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列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就是承诺保证 如果被保险人保证的事情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则称为确认保证这种保证有时以书面形式出现在保险单中,有时仅仅以口头形式表示确认 默示保证是根据习惯或惯例认为被保险人应该采取或不应该采取某种行为的事实 默示保证是在保险单内虽无文字规定,但一般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如要求被保险的车辆必须有正常的行驶能力默示保证一般适用于海上保险 如盗抢险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外出时应该关闭门窗,但这一尝试行为即为默示保证 例: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少保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该银行违反了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不遵守保证的结果: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弃权,在保险合同中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如拒绝承保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就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主张这种权利 例如,在美国汽车保险中,限制行驶区域为美国和加拿大,然而当投保人告诉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被保险人将在投保后驾车到南美洲,如果该代理人为了招揽业务,认为这个告知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和费率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驾车到南美洲并发生了意外,那么根据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保险人当初放弃了对行驶区域的规定,不能反言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中关于行驶区域的规定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必须偿付保险金 在目前保险市场中,尤其在汽车保险业务中保险欺赔的现象日益严重,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恶意违法行为很多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时,要对车险的风险因素有足够的认识,加强经营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限制和打击保险欺诈活动。

      同时,投保人也应认真遵守最大减信原则,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运用 某人拥有一辆汽车,如汽车完好,他就可以自己使用,或者通过出租、出售来获得利益;如汽车损毁,他就无法使用,更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就要受到损失正是因为他对自己拥有的汽车具有经济利害关系,他才考虑汽车的安危,将其投保汽车保险;而保险人也正因为他对这辆汽车具有经济利害关系,才允许他投保这就说明汽车的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汽车具有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1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3 3、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即可以通过货币形式计算出来的利益 4 4、必须是具有厉害关系的利益(一)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二)保险利益的种类1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人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凡因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损而遭受损失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实务中,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①①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②②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③③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等④④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⑤⑤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对机动车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一般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入、实际使用人、车辆的保管人等,他们可以为机动车投保车损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各种附加险 2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 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 1、保险利益的转移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 ⑴ 让与 ⑵ ⑵ 继承 ⑶ ⑶ 破产(三)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2 2、保险利益的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 (四)保险利益的时效 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予、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实务中,当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那么该合同就是自始无效合同1 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 例:20052005年4 4月8 8日,某建筑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自20052005年4 4月2525日0 0时起至20062006年4 4月2424日2424时止建筑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20052005年1010月2525日,建筑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王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1111月1414日,驾驶员李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 3.8 8万元和4 4.5 5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62006年5 5月,建筑公司和王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 6月1010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1) (1)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一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 拒赔理由: (2)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法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对保险利益的存续期间未做规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 1、避免变保险为赌博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保险与赌博行为都具有射幸性如果保险关系不是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那么必将助长人们为追求获得远远高于其保险费支出的赔付数额而利用保险进行投机的行为例如,投保人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车辆为标的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获得相当于投保标的价值千百倍的巨额赔款,人们像在赛马场上下赌注一样买保险,这会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这里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由于保险费与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的悬殊,如果不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有效条件,将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牟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引发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2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不允许他们通过保险而“增加财富”保险利益原则可以为保险赔偿数额的界定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 3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损害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额外索赔获得经济利益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1)(1)赔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即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

      2)(2)赔偿额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例:某人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1010万元,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毁损,受损时车辆的市价下跌,仅为6 6万元,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赔偿6 6万元 (3)(3)赔偿额应当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基本依据,因此实施补偿原则的第三个限度就是以保险利益为限在机动车辆贷款保险中,如果投保人向贷款人借1010万元去购买价值2020万元的汽车,那么贷款人对该汽车的保险利益为1010万元,并且随着借款人还贷的进程,贷款人的保险利益逐步减少4)(4)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据此,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应当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1) 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 3) 减少道德风险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1 1) 定值保险( (案例) )2 2) 重置价值保险3 3) 人寿保险 四、 代位原则(一)代位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 代位原则的意义:(1)(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取超额赔偿,即避免被保险人获取双重利益2)(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二)代位求偿权的产生第一,侵权行为由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违约行为由于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当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三,不当得利由于第三人缺乏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而占有被保险人的财物,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如保险标的丢失,被第三人非法占有,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负有返还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第一,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第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并以已经支付的限额为限第三,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和支持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在适用范围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是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在适用对象上,当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时,保险人不能向其追偿但是如果是其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就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四)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 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一,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第二,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第三,如果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五)物上代位1 1、物上代位权的概念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所取得的保险标得的全部权利物上代位权与保险代位权不同的是:保险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向第三人的追偿权,而物上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 2、产生物上代位权的情形 第一,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即取得了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的情况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付的制度 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代位求偿的保险标引起的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第二,代位求偿取得的是追偿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和义务例:在保险车辆被盗抢的情况下,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分摊原则的概念: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六、补偿原则的派生——分摊原则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各保险人承保比 例 = 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 =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额××1 1、比例责任制 例如:某投保人先后分别与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火灾保险合同甲、乙、丙公司承保的金额分别为100 000100 000元、150 000150 000元、250 000250 000元,因发生火灾,损失200 000200 000元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100 000100 000/(100 000+150 000+250 000)×200 000=40 (100 000+150 000+250 000)×200 000=40 000000(元)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150 000150 000/(100 000+150 000+250 000)×200 000=60 (100 000+150 000+250 000)×200 000=60 000(000(元) )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250 000250 000/(100 000+150 000+250 000)×200 000=100 (100 000+150 000+250 000)×200 000=100 000(000(元) ) 2 2、责任限额制= =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 损失额××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以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付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其计算公式如下: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 各保险人赔偿的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仍以上题为例,在采用第二种分摊法计赔时,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100 000100 000/(100 000+150 000+200 000)×200 (100 000+150 000+200 000)×200 000≈44 444(000≈44 444(元) )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150 000150 000/(100 000+150 000+200 000)×200 (100 000+150 000+200 000)×200 000≈66 667(000≈66 667(元) )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200 000200 000/(100 000+150 000+200 000)×200 (100 000+150 000+200 000)×200 000≈88 889(000≈88 889(元) )         3 3、顺序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当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由其他保险人按照承保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有效保额内依次赔偿。

      三种分摊方法的对比  第四节 近因原则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损害结果必须与风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风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若风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近因原则含义 1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2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是指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举例如下: 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疾病是除外风险) )的被保险人因车祸撞成重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高烧,后又并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此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与死亡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并未因肺炎疾病的发生而中断,虽然与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除外风险————肺炎,但它发生在保险风险————意外伤害之后,且是意外伤害的必然结果,所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3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是指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举例如下: 例如,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 1、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2 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 :①①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②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③③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近因的确定,对于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虽然确定近因有其原则性的规定,即以最具作用和最有效果的致损原因作为近因,但在实践中,由于致损原因的发生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判定近因和运用近因原则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保险原则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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