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新增条文 第1060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细解读、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规则.docx
9页民法典第1060条日常家事代理权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细解读、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一、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口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 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 追认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 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 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 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 解读 民法典第1060条日常家事代理权(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 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婚姻家庭编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条文释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 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 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 果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需要处理的家庭事务很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非常频繁,需要实施 不少民事法律行为这些民事法律行为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当然更能充分体现其共同意愿, 但如果要求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必然加大婚姻生活成本,加大社 会经济活动成本,客观上是不必要甚至是不可能的为了方便经济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保 护夫妻双方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有必要赋予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法律设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权利的目的 在于扩张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中无须事必躬亲,从而 突破夫妻各自在时间、精力上的局限性,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
因此,夫妻日常家事代 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 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始 于婚姻关系的确立,终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始终 存在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与一般代理不 同本法总则编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代理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而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 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第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 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说概括为“日常家庭事务”或者“日常家事气 日常家事,是指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比 如,购买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正常的娱乐、保健、医疗费用,通常的子女教育费用等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 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 和服务。
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我们认为,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的分类, 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 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鉴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巨大,家庭 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有很大差异,目前还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具体标 准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 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 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 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 化而不断变化第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通常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日常家事 的范围内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基于种种考虑,如一方时间、精力、知识、 能力上的原因,一方滥用代理权的原因等,有时候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法律无须加以规制,但为了保护正常交易 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所谓“善意”, 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比如, 妻子与丈夫约定,丈夫不得购买一条以上的香烟,结果丈夫到小卖部购买了两条香烟,小卖 部无从知晓夫妻双方对于购买香烟的约定,则该买卖行为是有效的第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 双方夫妻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的一切结果都归属于夫妻双方,取得的权利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产生的义务也 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同时,与相对人就 该民事法律行为另有约定的,则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比如,丈夫在购买家具时,与家具商 约定,该家具购买合同只约束自己,不涉及妻子,则该家具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 家具商与丈夫之间有效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 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实施法律行为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否则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 力,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的当然法律效果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 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不受其约束该民事法律行为仍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条文理解】《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问题没有规定,本条为《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文,与第1064 条第1款后半段构成了完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本条是关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限制和 法律效果的规定,而行使该项权利所生债务的性质规定在第1064条第1款后半段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产生的相互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它 是亲属编(婚姻家庭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涵是: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 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 律行为时,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 实施此类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虽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但其行使的 效果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效益《法国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 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 连带拘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 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婚 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其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的事 务婚姻双方皆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则 除外《瑞士民法典》第166条第1款规定,配偶双方中任何一方,于共同生活期间,代表 婚姻共同生活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即,对于 家庭共同事务的处理,应当按照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的共同生活中, 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繁多这些事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固然能够充分体现双方的共同意愿, 但如事事均由双方共同为之,必然加大婚姻生活成本,造成生活上的种种不便为婚姻共同 生活的便利和夫妻处理日常事务的需要,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确有必要。
第一,日常家事 代理制度,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务的处理中无须事必躬亲, 从而突破了夫妻各自在时间、精力上的局限性,满足了夫妻双方处理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 社会事务和家庭事务的需求从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起源上看,日常家事代理权正是产生 于丈夫在处理日常家务中的力不从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社会和家庭事务日 趋繁杂,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逐渐加快,夫妻双方对于家庭事务的处理越来越追求快捷、便利 和安全《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但具体如何实现平等处理,是 否凡事均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完成,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日常家事 代理权制度确立了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享代理权的准则,使夫妻双方在日常家 事的范围内,可以单独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便利了夫妻双方,提高了夫妻双方处理 家庭事务的效率,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趋势第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维 护交易安全,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紧密的联系,婚姻 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由于和夫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