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docx
4页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这个方法比财政部会计司的解读更靠谱2019 年 4 月 18 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 计处理规定如下: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 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 处理;2、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等 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 益”科目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公告2019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第 39号公告”针对会计司的以上解读,有点哭笑不得,只能说:不走心啊! 一、会计司的解读中,规定将“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这是个明显的错误我们都知道,“其他收益”科目是 2017年 5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修订稿中新增加的概念修订稿第 11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 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同年,《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该文已全文废止”)对利润表进行了修订,增加“其他收益”栏次然而,增设“其他收益 ”科目的核算规定仅对《企业 会计准 则》 适 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并没有进行同步修订财会【 2018 】 15 文提及“其 他收益”科目的时候,也只提及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而没有推及《小企业 会计准则》也就是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并不使用“ 其他收 益”科目, 而是继续将相关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司的解读并没有考虑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并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而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单纯地规定将“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 委实不走心!其他老师建议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也增加“其他收益”科目, 将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分类核算对于此,钦光是不同意的,如果按此处理 的话,我倒是觉得财政部以后发文放弃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更合适二、作为“ 第 39号公告”发文机关之一的财政部的下属部门,针对文 件涉及内容的会计处理,居然只规定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实际抵减应纳税 额时的会计处理,对“加计抵减额”计提、调减的会计处理只字未提,不合适。
正因为会计司的解读只提及了实际抵减时的会计处理,所以很多财务从业者 认为“加计抵减额”的计提、调减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通过辅助账,或者 通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加计抵 减情况表”来反映然而“ 第39 号公告”明确规定:“(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 况 ”对以上规定,会计司为什么置若罔闻?加计抵减额,完全可以通过会计凭证的核算进行处理,从而满足“第 39 号 公告”的规定具体如下: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用以“单 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情况;二、具体会计处理如下:1、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贷: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2、调减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2.1、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2、根据转出的进项税额相应调减 10%的加计抵减额借: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红字)贷: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红字)3、抵减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贷: 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 抵减额同时,做以下同金额凭证:借: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 抵减额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有同行认为,因为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冲减的“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应调整 “其他收益 ”或者 “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于这个观点,税总在《国 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 100问》中作了明确答复:无需调整。
74、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 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 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 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4、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 抵减额停止抵减 同时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对冲“递延收益--增值税加计 抵减额 ”有同行认为:如果加计抵减政策到期,或者政策未到期,纳税人提前注销时, 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为负数,相当于纳税人占了国家税款的便宜,需 要将负数结余冲减“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支出”,补缴对应的增值税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 4月 10 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 中对该情况做了特别说明:“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 2021年 12 月 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 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答:39 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 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 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 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根据税总解答,纳税人出现因 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结余负数, 无须调整“应交税金”、“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经过以上会计处理,我们可以关注到:新设的“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增 值税加计抵减额”完全可以核算出“加计抵减额”的 的计提、抵减、调减、结 余 等变动情况,符合“第 39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计司在对“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解读时,没有提及 “计提、调减”的会计处理方法,只提及实际抵减时的会计处理, 应该是考虑 增值税“加计抵减”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期政策,为了一个临时性政策调整“应交 税费”二级科目的会计设置,似乎没有必要,所以故意避而不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