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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家调节说的经济法适用性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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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议国家调节说的经济法适用性论文 小议国家调节说的经济法适用性论文预读: 摘要:最新杂志:钢铁农机市场当代小说.下半月.佛山陶瓷贵金属经济与管理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河北科技图苑中国计划生育学大麦与谷类科学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电力标准化与技术经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一直以来都是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经济法体系能否被准确地界定,将会从根本上影响到经济法本质的揭示、经济法构成要素的阐明、及经济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关系的理清.本文通过对日本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及经济法体系理论演进的实例分析,力图就国家调节说对于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国际适用性进行探讨.一、日本国家的经济调节职能及经济法立法1868年,日本通过明治维新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19世纪80年代“松方财政”的实施,标志着日本正式进入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不过,这一阶段极为短暂.随着20世纪进入垄断,日本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出现了难以克服的缺陷①,国家不得不否认政府放任经济的态度,对经济实施国家调节.从一战后日本国家调节经济的历史来看,国家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的经济调节职能:(一)宏观调控方式二战前,为了备战,在军部和新官僚的倡导下,日本开始对经济实行直接统制,这一时期也因此被称为统制经济时期.(1)在物质资源的分配上,国家于1927年设立内阁资源局,专门负责战时资源统制[1].(2)在产业方面,为应对1929年经济危机,商工省推行产业合理化政策;1931年颁布《重要产业统制法》,首次明确赋予政府干预重要产业的权力;颁布《物质动员计划》、《生产力扩充计划》,对军工产业给予扶持;1941年颁布《重要产业团体令》,对电气业、渔业、外汇、制铁业等产业实施统制.(3)在财政、金融方面,1932年实施高桥财政,通过发行赤字公债筹集资金.1935年推行的“马场(一)财政”,进一步明确提出财政政策须与国家大力发展军需的产业政策相结合.二战后,日本经济遭受严重破坏,为了将有限资源聚集起来,合理配置发挥最大效用,政府通过产业政策等方式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1)实施“倾斜生产方式”,重点扶持煤炭和钢铁等部门[2].(2)颁布《物价统制令》、《临时物资供需调整法》等,建立以大米、煤、鲜活食品、日用品为基础的官方物价体系,对重要物资实行管制.(3)1946年、1950年制定《贸易资金特别会计法》、《外汇管理令》、《外汇集中规则》等法令,对贸易进行管制.20世纪50、60年代,日本政府通过产业政策确定各时期经济发展的方向,同时辅之以财政、金融等政策,使经济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50年代,日本选择“贸易立国型”产业合理化政策,运用行政指导、特别融资、外汇控制等手段助成企业发展,通过“官民协调体制”、提供低息贷款等方式促成企业合并集中.60年代,通过“筱原基准”筛选出钢铁、炼油、石化和机械等,确立了推进重化学工业化为中心目标的产业政策.进入7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日本的产业政策逐渐由战略性产业政策向补充性产业政策转变,手段上也由行政调控逐渐转变为信息指导.(1)为应对70年代石油危机,颁布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1973年)、石油需求法(1973年)、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等,对石油、土地、日用品等特定物质实施调节.(2)制定特定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1978年),特定不景气业种离职者临时措施法(1978年),中小企业领域调整法(1977年)对特定产业进行规制;(3)为防止各种矛盾激化,颁布《公害损害健康赔偿法》、《工业再配置促进法》、《赠品表示法》等对公害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等进行调节.进入80年代,政府根据《80年代通商产业构想》明确提出科技发展新战略的“技术立国”政策.采用税收特别措施鼓励企业技术进口;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低利率贷款鼓励民间的技术开发.不过90年代后,日本的产业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不少产业政策事实上处于停止状态.(二)市场规制方式二战后,美国占领军为了消解战前出现的经济力集中,开始对日本实施了经济民主化政策:(1)废除私人统制团体和有关限制竞争的立法;(2)财阀解体和排除经济力集中.这一时期,被处理的大公司有80家,其中被分割的有日本制铁、王子造纸、大日本啤酒、帝国纤维、三菱重工等18家公司[3].(3)为了永久地实施经济民主化政策,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于1947年制定《独占禁止法》,1947年12月制定《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1948年7月制定《事业人团体法》,以防止事业人团体再次转化为统制供求和价格、限制其成员自由活动的统制团体.50至70年代,政府为扶植经济的发展,转变企业规模过小和过度竞争,弱化了市场规制职能.该时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冬天时代”,反垄断法的审决件数明显减少,1950—1951年间只有2件.同时,进一步放宽企业合并的限制,鼓励大企业之间结成企业集团.放宽对卡特尔行为的限制,1969年通过适用8个卡特尔除外法令处理的案件数合计就高达913件,较1960年增加349件,增幅达62%,卡特尔适用除外法的实施达到顶峰[3].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政府认识到竞争政策的重要性,逐渐确立起对经济实施“原则自由,例外规制”思想指导下的以市场原理为基础的市场规制方式,开始实施以国营企业的民营化和废除经济规制为中心的促进竞争政策,扩大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强化市场规制职能.为此,日本政府几乎每年都对独占禁止法进行强化修改.(三)国家投资经营方式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市场唯利性缺陷开始突显,各经济部门、产业、地区间的投资和发展出现严重的不平衡,公共品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严重.为此,国家在公共物品领域实施投资经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二战前,日本在铁道、电信、邮政等许多领域实施国家经营.战后,这些领域逐渐向独立于国家的公用事业企业转化.统制电讯业的递信省被分成邮政省和电信省后,1952年又把电信省作为“公共事业企业”,成立电信公社.在地方,根据1947年日本《地方自治法》成立了地方公营企业,主要适用于自来水、轨道、汽车运输、铁道、电气、煤气事业.后来,日本根据1965年《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法》设立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根据1970年《地方道路公社法》设立地方道路公社,根据1972年《关于推进公有地扩大的法律》设立土地开发公社.1984年、1985年、1986年,国会又分别先后通过《烟草专卖改革法》、《电信改革法》和《国铁改革法》,烟草和电信在1985年分别被改组成日本烟草工业股份公司(JT)和日本电报股份公司(TT),国铁在1987年被分割改组成7个客货运股份公司(JR各公司).2001年,日本对邮政进行民营化改革,原来的邮政总务厅和自治省组建成总务省,2003年成立日本邮政公社.二、日本经济法体系理论的演进(一)经济法概念的引入及经济法体系日本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1925年,孙田秀春在《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文首次将德国的经济法“Wirtschaftsect”概念介绍到日本.在当时,日本学者对经济法含义的认识并不一致,不过,由于一战后日本所制定的大量应对经济危机的经济统制法令,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传统,日本学界逐渐达成共识,认为经济法的核心为“经济统制”.如代表人物美浓部达吉和田中耕太郎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统制法,其规制的对象包括国家对卡特尔和合作组织等共同行为的扶助关系,国家对物价、物资的直接统制,以及通过特殊的国有企业形态实施的经济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经济统制和助长市场支配力以及国家直接对市场秩序的规制,均是以统制行为———行政行为出现的,因此,经济法———经济统制法应属于行政法[4].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学者基于国内的统制经济方式及大量的统制经济法令,认为当时的经济法即为经济统制法.日本的“经济统制法学说”在当时实际上是从行政法角度出发来探讨经济法的,该学说否定经济法的独立性.(二)二战后日本的经济法理论及经济法体系在日本,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研究是在二战后开始的.战后,在美国经济民主化的要求下,日本于1947年4月颁布了《独占禁止法》.1958年日本经济法学者田中诚二在1958年召开的首届经济法学年会上,首先提出将竞争原理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独占禁止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新主张[5].进入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法学界已不再对“独占禁止法是否应当纳入经济法体系”展开争论.但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及《独占禁止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在日本的经济法学界却存在很大的争议.1.经济法的体系二战后,以金泽良雄为代表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规制的金泽经济法说、以今村为代表的全面解释独占禁止法的今村机能说、从社会法的立场入手对金泽说与今村说持批判态度的正田社会法说是日本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1)金泽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全面干预经济之法,故经济法体系既包括维持竞争秩序法,又包括卡特尔促进法;既包括供需安定法,又包括抑制物价及物资分配法[6].由此可见,金泽说的核心在于“国家统制”,该学说是从传统的经济统制法发展而来.(2)今村说认为:“经济法是通过政府力量来支撑由于垄断的产生和发展而导致失去自律性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法的总和.”[7](3)正田说最初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垄断体与非垄断体之间的经济从属关系的法.”[8]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正田彬将自己的学说进行了修正,指出“经济法以作为维持竞争秩序的独占禁止法为基本,还包括一定限度内容忍例外卡特尔行为的法制度.”经济法体系包括维持竞争秩序法和适用除外法[9].到了20世纪90年代,日本学者基本上认为解决市场失灵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国家对可能限制市场的独占、卡特尔要素予以排除,完善竞争条件,恢复市场自发调节机制作用;另一种是国家直接对商品、服务的生产、流通及消费等经济过程直接规制.因此,在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方面,认为经济法由两部分构成,即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如根岸哲、杉浦市郎认为经济法由独占禁止法和经济统制法构成[10];金井贵嗣、山部俊文将经济法分为独占禁止法和经济统制法,经济规制法包括金融、通讯、物流、运输等方面[11];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秩序法(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后者包括国家对那些“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实施干预的法和基于特定理由容忍“限制竞争”和“阻害公正竞争”的法[12].2.独占禁止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对于独占禁止法是否在日本经济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经济法学界主要有两大观点:一种观点为独占禁止法“中心说”:该学说以丹宗昭信、正田彬为代表,认为经济法是以《独占禁止法》为中心,而产业政策法仅仅是在独占禁止法适用除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的.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的法,在市场出现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对市场加以介入,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的核心是竞争法,有关竞争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据核心地位.(2)“非中心说”:该学说以今村成和、金泽良雄为代表,认为《独占禁止法》不是经济法的中心.经济法是以社会协调性的方式来解决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它要求用“国家之手”,从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为实现这些经济政策而进行的国家干预.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就需要有促进垄断和维持供求关系的法律;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则需要独占禁止法.国家在这两方面的规制同样重要,因此,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应当由《独占禁止法》和产业政策法二部分内容构成[13].80年代后,反垄断法中心说居于主导,被日本经济法学界普遍接受,如日本学者根岸哲在《独占禁止法概说》(有斐阁,2000年)、依从宽在《独占禁止法の理论と实务》(青林书院,2000年)、丹宗昭信在《新现代经济法入门》(法律文化社,1999年)中均认为独占禁止法是经济法的基本法.他们认为,经济法是以《独占禁止法》为中心,而产业政策法仅仅是在独占禁止法适用除外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的,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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