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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页高校学生管理合同之法律分析 摘要:随着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以及市场力量对高等教育的介入,“合同”开始被运用到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之中本文通过对学生管理合同文本的法律实证主义分析,认为目前学生管理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相对于单方的校规管理方式,合同式管理是一种进步,但目前学生管理合同还存在着学生意思自治缺失以及合同合法性和合理性遭受质疑等问题 关键词:学生管理,合同式管理,行政合同 近年来,作为一种新的学生管理方式,合同式管理逐渐在高等学校中兴起所谓合同式管理即高校通过与学生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以实现对学生的管理相对于传统单方的利用校规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方式,合同式管理更能体现学生的意思自治,与民主平等为旨向的教育改革方向相一致,因此,它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但是合同式学生管理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学生管理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其法律性质如何定位?以上问题需要理论界的深入探讨与回应,以保障和推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避免相应的法律纠纷本文从分析合同法律类型的变迁以及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合同产生的背景入手,试图在对北京市若干高校的学生管理合同进行文本分析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合同法律类型的变迁——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合同的产生 从合同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合同最早产生于私法领域中,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实质是主体双方或多方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为自己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合同最基本的特征便是合意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谓合意即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所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它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最初只是存在于民事活动中,但随着19世纪西方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观念的出现,国家行政领域不再限于维护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等消极行政行为,而向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等给付行政方面扩展,在这种背景下,相对于以支配和服从为特征的高权行政,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手段孕育而生与西方情况稍有不同,我国行政合同的产生与责任制思想的出现及其向行政管理领域的渗透,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引发政府职能和管理手段变化有关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行政合同立法,但实际上行政合同已在农村土地承包、国家订货、公务员聘任甚至专业的行政管理如交通管理、环境管理等领域存在 从以上对行政合同产生背景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出现是源于在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中,合同强调合意和意思自治的法律精神向行政管理领域的引入和渗透。
尽管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由于行政行为关涉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相对于私法合同要受到一定限制,但双方在法律限制范围内仍存在合意的空间,这相对于传统的单纯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来讲,是行政民主化的体现 对于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来讲,近年来,除了传统的校规式管理之外,合同也开始作为一种新的学生管理方式被纷纷运用到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之中总的来讲,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合同的产生是以下几个层面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其一,学生管理合同的出现与我国宏观行政管理领域管理手段和方式的变迁紧密相连长期以来,虽然高校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并没有得到清晰明确的定位,但高校实际上拥有并行使的管理权力却有类似行政权力的特性,并且长久以来我国的高等学校管理也存在着与行政管理领域相同的甚至更为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在我国社会日益民主化,学生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此种单方的强制性的教育管理方式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因此借鉴国家行政领域中管理手段的变革,实施合同式学生管理可以说适应了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其二,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收费制的实施,以及高校多元办学形式的出现等,市场机制逐步介入教育领域,高等教育中围绕教育及相关产品的供给与购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
此种交易关系的形成以及由此引发的教育消费意识的凸显很自然地会对传统的单方校规式的学生管理产生触动,由此,在教育消费背景下,借用民事领域的行为逻辑——由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改善传统单方的学生管理方式,成为高校管理实践中一项自然的选择 其三,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高等学校能够越来越多地以独立法人的身份与各种社会主体包括学生发生民事的、行政的等各种类型的交往活动,因此高校独立享有的财务、招生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是高校与学生之间能够缔结合同、自主决定合同内容的前提 二、高校学生管理合同的法律分析 对高等学校现有学生管理合同文本进行分析的目的在于了解目前学生管理合同的适用领域、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存在的问题等课题组收集到北京市高校学生管理合同共13份,涉及北京市9所高校,其中民办高校3所,公立高校6所 1.学生管理合同涉及的领域 仅就目前所收集到的学生管理合同来看,主要涉及到如下方面:学生安全、(2份)、住宿(6份)、网络使用(1份)、实验室资源管理(1份)、教室租用(1份)、奖学金(2份)、试读(1份)可见,目前学生管理合同已经广泛涉及到学生日常生活管理(学生安全、住宿、网络使用)、教育教学设施使用(实验室资源管理、租用教室)、学生奖励(奖学金)等领域。
可以看出,这些领域大多涉及到财产的流转和使用,并且多数不是与教育教学活动直接相关,而是属于辅助性的管理领域就合同适用的频率而言,宿舍管理合同运用得最为普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对高校学生管理合同的产生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2.学生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依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学生管理合同是伴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出现的一种新的合同形态,从其法律性质来看,它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对此,学界鲜有探讨学生管理合同法律性质的判定决定了规范此类合同时的法律适用,也决定了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长期以来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清晰,相应地造成了学生管理合同性质的模糊对此,笔者认为对高校学生管理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实证主义分析有助于探寻高校学生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当事人的“合意”,不同之处在于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由于行政合同从本质上仍然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权力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行政合同在实现“合意”的同时,必将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规则行政合同“行政性”的表现,根据法学界的通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即监督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对方违约时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③行政合同以履行行政职责为目的 根据以上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的三项标准,我们可以对高校学生管理合同(主要针对公立高校)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首先,高校学生管理合同一般由高校或高校内部相应的管理部门与学生共同签订尽管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目前仍然存有争议,但是一方面,从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来讲,一般都强调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性质,将其归属于行政主体;另一方面,从我国目前高等学校改革实践中所遭遇的公共性缺失的困境出发,从公法的视角对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定位将更有利于我国高等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此外,从实然角度讲,将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于行政主体也已经逐渐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因此,综合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此可以将高等学校看作是行政主体 其次,从行政优益权来看,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在行政合同权利义务配置上对行政主体的倾斜行政优益权的存在打破了民事合同的平等原则,体现出合同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对等,这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而学生管理合同中关于学校的优益权表现得较为明显:多数合同直接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如一份宿舍管理合同中规定“若乙方(学生)有以下行为或违反宿舍各种管理制度,甲方(学校宿舍管理中心)有权给予乙方处罚,直至取消住宿资格”;有些合同规定了学校单方面更改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如在教室租用协议中规定,“如遇学院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与租用教室使用时间发生冲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通知租用方对租用时间作适当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
从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的视角来看,学生管理合同中学校优益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责,而不像民事合同那样是为了获取私益从学生管理合同文本来看,多数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涉及到学校的管理表现为学校的权利义务方面多是强调学校的管理职责,如宿舍管理合同规定“甲方(学校公寓管理办公室)负有对宿舍安全及秩序问题进行宣传、教育、管理和处置等权利与责任”;学生的权利义务方面,绝大多数是学生必须服从相关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的安排决定等的义务;有的合同在文本中直接表明了合同的目的:“为了更好地维护我校学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同时也为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及自觉维护宿舍秩序的责任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当然,有些合同如住宿协议也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并且规定了违约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此类条款所占分量极少,基本上处于从属地位因此,整体来说,多数学生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学校更好地实施管理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定此种管理的性质,即属“行政性”管理,还是私法管理? 关于对“行政”的理解,如果不仅仅局限于国家行政,而是从广义上理解,将其扩展到同样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行政、非政府公共行政领域,那么,具有公益性的高等学校很大一部分学生管理权可以被视为行政职权。
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学生管理的领域不同,“行政性”的强度应有所不同,如宿舍管理领域从理论上讲民事关系性质较浓,然而,从实然的角度对合同文本进行考察即会发现,宿舍管理合同文本中所规定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及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等一系列优益权使学校的此种权利性质已经超越了私法所能容纳的范围其他合同,如教室租用合同中学校权利的特点亦是如此因此,可以说,大多数学生管理合同整体体现出目的的“行政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大多数高校学生管理合同具有较明显的行政合同的特征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公立高校,民办高校的学生管理合同除了强调学校的管理和处分等职责外,也规定有学校民事方面的义务,如“(宿管中心)对于服务设施、房屋设施等自然损坏,应尽快与后勤服务中心联系进行修复,确保正常使用”,但此类条款相对较少,根据区分合同性质的“整体特征”理论,即当合同的标的在性质上非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所独占时,应从合同目的和合同的“整体特征”来判定合同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从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合同的整体目的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学校享有的优益权来看,将民办学校的学生管理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并不十分恰当由此,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学生管理合同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等市场化因素的影响,但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高校后勤尚未彻底“社会化”,市场因素介入教育之后,行政管理领域和民事领域还没有得以清晰地界分,另一方面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中拥有行使高权的惯性和传统,此种传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对高校的学生管理产生影响,此外,高等学校所拥有的权力的“行政”特性也是高校履行管理职能和维护其公共性的需要。
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在我国目前的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事关系”性质实际上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显著3.学生管理合同存在的问题 学生管理合同的出现相对于传统单方的以校规来进行管理的方式来说是一种进步,然而,作为高校学生管理方式变革的一种新的探索,学生管理合同在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1.关于合同中学生的意思自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