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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侵任于讨探关责事民的权体身、康健、命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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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12547902
  • 上传时间: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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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有关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张新宝编者按: 目前,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侵害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导致的损害补偿纠纷占了很大比例由于有关的一般性立法不完备,特别法规的规定不够协调统一,特别是近20近年来国内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和国民人均收入不断提高,使得这些案件的审理较为困难,其中,补偿数额的拟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最高人民法院也始终在研究作出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据悉,起草中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将系统解决这一问题本报特邀民法典起草研究项目中负责侵权行为法部分的张新宝先生就此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侵害公民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进行辨别,国内法学界某些学者或主张在健康权之外另设身体权,或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使其涉及身体权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如下简称法释20017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合用了“身体权”的概念作者觉得,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正常健康水平的权利,而身体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其身体之完好性的权利对健康权的侵害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涉及健康水平的下降、健康状况的恶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

      对身体权的侵害所导致的后果涉及肢体、器官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或某些生理功能的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对健康权和身体权侵害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也可以大体归纳为精神损害(痛苦、疼痛)和残疾此外,对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害,一般还发生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护理费用支出以及也许的持续医疗、护理费用的支付在导致受害人残疾的案件中,还也许波及因劳动能力减少导致的将来收入丧失或者减少的问题 法释20017号第九条规定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安慰金为“残疾补偿金”,第十条规定了拟定精神损害补偿数额的某些考虑因素这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有了较大的发展,并且为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了一种大体统一的规范但是对的地合用这一规定,公正合理地解决侵害公民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责任问题,还需要作更进一步的探讨 1.对已经支付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有关费用的计算不适宜过于苛严而使受害人处在不利地位,特别是应当考虑国民经济持续迅速发展这一客观状况 2.对将来将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等费用的补偿有些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如功能训练、整容),有的还由于失去自理能力而需要专业人员或者家人的护理,有的需要更换假肢、轮椅等器械。

      对于受害人将来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费用,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判决相对拟定的补偿原则在作出这样的判决时,宜考虑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假肢、轮椅等,应当不低于在购买时的中档质量和技术水平 3.狭义精神损害的安慰金这里的精神损害是指健康权或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由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而不涉及下面将要波及的残疾补偿问题一般说来,狭义精神损害的限度取决于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限度判决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安慰金特别合用于受害人健康或者身体受到损害,遭受较大精神痛苦或肉体疼痛但没有导致残疾或者减少受害人劳动能力的案件狭义精神损害安慰金也可以合用于未成年人健康或身体受到侵害以及未成年人受害死亡,近亲属(特别是父妈妈)浮现严重精神损害的状况考虑到将残疾补偿和死亡补偿作为专门的补偿类别,此等狭义精神损害的安慰金数额一般不适宜过高 4.残疾补偿:成年有收入者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残废者生活补贴费”在实践中,这条规定一般是按照受害人所在地“本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原则来拟定“残废者生活补贴费”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后来的特别法规定有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计算”(《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某些司法解释仍沿用了“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法释20013号)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释20017号) 以上可以得出的结论都只能是:不管受害人在受害前的收入状况如何,一旦其受害残疾,她所能得到的补偿则只能维持基本的或者平均的生活水平这对于受害前收入较高的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作者建议:对于成年的有收入的受害人之残疾补偿,应当将其受害前的收入状况和残存的劳动能力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具体可以合用这样的计算公式:(受害人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劳动能力残值-受害人正常的个人年消费)×预期补偿年限(即可以劳动的年限)+退休后的补偿额例如,某人受害时35岁,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是5万元,其个人年正常消费是2万元,受害后的劳动能力残值为20%(即80%残疾),可以预期的工作年限是25年这时她应当获得的残疾补偿就是:(5万元-5万元×20%-2万元)×25年=50万元此外,在60岁之后她还可以预期存活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按照其可得的退休金计算并减去个人正常消费费用(当得出的数额不不小于0时按下面论及的最低残疾补偿数额计算) 5.残疾补偿:成年无收入者 对成年受害人(如家庭主妇)没有固定收入的,作者觉得,可以将相称年龄、类似学历的人群的平均收入作为其“受害前3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原则,然后参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如果缺少可比性,也可以参照受害人本地或者侵权发生地成年人的人均收入计算 6.残疾补偿:未成年人 对于受害残疾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将来的太多不拟定性,上述计算公式的合用几乎不也许作者建议:对其残疾的补偿重要参照本地动态的人均收入,同步考虑也许残存的劳动能力和预期的存活年限至于接受特殊教育等方面的额外费用支出,可以计算在上述“将来发生的费用”之列 7.残疾补偿: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探讨 对于残疾补偿有必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进行某些考量,其最突出的就是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的设定作者觉得,虽然受害人没有收入或收入极低,在其受到伤害而残疾时,都不能不予残疾补偿或者予以很少的残疾补偿,应当建立一种最低的残疾补偿数额原则初步建议是:这一原则应当不低于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人均收入 对于收入特别高的受害人的残疾补偿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加害人过重的补偿承当,也可以避免社会财富通过侵权行为法发生不均衡再分派初步建议是:残疾补偿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或者本地人均收入的50倍这对富人也是公平的,如果是一种特别富有的人,她也完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手段作出合适的安排 死亡补偿 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导致受害人死亡,加害人应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加害人应当补偿的费用涉及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如果死亡前发生了医疗等费用的也应当予以补偿(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这一规定,死亡事实自身是得不到补偿的如果受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死亡后单位支付了丧葬费用,并且其生前没有抚养任何她人的承当,其成果很也许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样的规定近年来始终受到批评,某些特别法已经突破这一规定而承认了“死亡补偿费”(如《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措施》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近来的司法解释更明确地合用了“死亡补偿金”的概念应当指出的是,近年来法院在审理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多数状况下也是突破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给受害人近亲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有些判决在计算补偿数额时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措施第三十七条第八项作为参照根据的这样的司法实践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仍需要讨论:(1)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措施中的“死亡补偿费”所针对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的无过错侵权的民事责任,不能推而广之合用于一切死亡补偿的案件;(2)各地的司法实践不一致,有的合用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措施中的制度,有的则不合用,缺少执法的统一性;(3)道路交通事故解决措施所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仍然是一种过低的补偿制度,随着国内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均收入的较大幅度提高,有必要对死亡补偿的金额作较大的提高。

      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如下几种问题: 1.死亡补偿所救济的内容 死亡补偿是针对受害人死亡这一损害后果而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死亡补偿制度真正要救济的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之因此需要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救济,是由于存在两个方面的理由:(1)这些近亲属与死者在受害前有着最密切的感情联系,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会给其近亲属导致重大的精神损害;(2)在许多状况下,在受害人死亡前她(她)与其一定范畴的近亲属构成家庭经济利益的紧密共同体,受害人死亡特别是作为家庭重要收入赚取者的受害人死亡,将给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外,还应当注意到,一种家庭为抚养一种孩子一般也要支付很高的费用,虽然是未成年人死亡,其家庭也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害(精神损害自不待言)因此作者觉得,死亡补偿所救济的不是死者的生命(作者也承认生命是崇高的不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和互换的),而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只有在拟定这一结识的前提下讨论死亡补偿的计算原则和数额才干得出相对妥当的答案 2.死亡补偿的范畴:丧葬费和其她费用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某些特别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加害人应补偿丧葬费和其她有关费用,如受害人受害后至死亡前发生的医疗(一般是急救)费用、交通、食宿和护理费用等。

      对此,学界几乎没有争议需要强调的是:(1)此类费用应当由加害人补偿给事实上支付了这笔费用的人,她可以是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是近亲属以外的其她人2)丧葬费的数额应当参照本地公认的原则在目前,根据各地的不同状况,从数百元到数千元都是可以支持的此外,如果受害人为少数民族成员,基于其特有的民族风俗而支出的额外的丧葬费用也应予以支持 3.对死亡前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补偿 对于死亡前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补偿数额,可以参照上述残疾补偿的有关原则进行计算推荐的计算公式是:(死者生前3年的年平均收入-死者生前3年的平均个人消费)×预期的补偿年限(即可以劳动的年限)+预期的退休后的补偿额例如,某人受害时38岁,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为5万元,每年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为2万元,预期劳动年限为22年(60岁退休),对其近亲属的补偿则为:(5万元-2万元)×22年=66万元,另加预期退休后的补偿额 4.对死亡前没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补偿 对于死亡前没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补偿额之计算,也可以参照上述公式所不同的是,由于其不存在死亡前3年平均年收入的参数,因此这一点可以参照本地与其受过同样教育并且年龄相称的人的收入状况。

      如果缺少可比的参照系,可以考虑合用本地成年人的平均收入状况 5.对未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补偿 如果死者为未成年人,显然难以通过对其将来也许的收入状况的计算来补偿其近亲属作者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1)死者家庭为抚养教育该未成年人所支出的费用(以本地平均支出);(2)近亲属遭受的狭义精神损害的限度一般说来,未成年人死亡时年龄越大,精神损害的补偿额就应越高 6.死亡补偿: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探讨虽然是一种古稀之年的人受害而死亡,或者一种病魔缠身之人受害死亡,或者一种自己并不发明任何直接经济价值的人受害死亡,也应当对其近亲属予以最低限额的补偿,这个最低限额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酌定,在目前阶段从1万元到数万元的最低限额都是可以支持的已经满60岁的退休人员的死亡补偿也可以考虑使用这一最低限额的原则而对于死者死亡前收入特别高的案件,补偿额应当予以限制作者觉得,计算的基数不适宜超过上一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或者本地人均收入的30倍作出这样的限制除了上述对残疾补偿最高额限制的理由外,还考虑到近亲属从其死亡事件中得到过度高的补偿不利于社会公正 7.死亡补偿在近亲属之间的分派 如何在近亲属之间分派死亡补偿金是一种需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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