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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docx

321页
  • 卖家[上传人]:通***
  • 文档编号:365321199
  • 上传时间: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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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为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缓解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一、共享用工的范围共享用工,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劳动力富余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因特殊原因遭遇阶段性停工停产或者淡季减产,用工出现暂时性的剩余或冗员,或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因订单增加、生产任务调整等用工形势变化,使得用工负担加重,劳动力配置失衡,此时原企业可以与劳动力短缺企业订立合作协议,分配权利义务,形成 跨企业共享劳动力的用工模式企业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的,首先应当与涉及到的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在不改变原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签订共享用工补充协议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依照该协议开展共享用工的合作劳动者 非由原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指引所指共享用工情形二、开展共享用工的流程(一)缺工企业可以与原企业通过协商,初步确定共享 用工的合作意向二)原企业应当就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内容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征求劳动者意见三)原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与缺工企业之间协商签订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并与劳动者签订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开展共享用工的合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享用工合作终止:1.共享用工合作协议期满的;2.劳动者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3.缺工企业提前退回或者原企业提前撤回劳动者的; 4.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返回原企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导致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开展共享用工的风险提示(一)订立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和共享用工补充协议,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且不改变劳动者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的期限不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约定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共享用工期限届满回原用人单位时,原用人单位应及时接收安排返岗四)共享用工期限届满,但缺工企业仍有用工需求的, 经劳动者同意,并与原企业平等协商后,可以继续进行共享用工的合作五)原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 开展劳务派遣的业务;不得以开展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六)原企业及缺工企业应当在开展共享用工合作前通过培训、公示等方式让劳动者了解缺工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 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四、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一)缺工企业未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当及时接收二)劳动者不适应或者不胜任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继续工作三)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四)劳动者应当服从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积极参加缺工企业组织的岗前、转岗等 培训五、原企业权利和义务(一)原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具体包含项目可与缺工企业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中约定原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以任何名目从缺工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中收取费用二)共享用工期限届满回原企业时,原企业应及时接收 安排返岗三)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原企 业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 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 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中约定六、缺工企业权利和义务(一)缺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对共享用工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标准应当与本企业相同岗位员工一致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的,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三)缺工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和原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四)缺工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五)共享用工期间,缺工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如果双方确认,可由缺工企业把工 资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一并支付给 原企业,由原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六)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缺工 企业应当协助原企业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协助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调查核实工作双方有约定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的,按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和指导(一)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可按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等政策联系部门: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联系:86687428,就业促进科(其它就业扶持政策),联系:86689112)(二)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 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联系部门:市人社 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86689144)(三)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联系部门: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农民工工作科、调解仲裁科、市劳动监察局,联系: 86689139、86688305)(四)做好企业间共享用工对接服务,将企业间共享用工 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依托石家庄市就业服务中心官方公众号、石家庄人才网(官方)、河北公共 招聘网等平台,免费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渠道 及时采集用工余缺信息,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桥梁纽带作 用,做好供需双方的对接,按需组织专场线上线下对接活动, 为企业间提供面对面交流机会在开展“送政策送服务”进企业、进园区活动时,对共享用工企业有所侧重联系部门: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就业中心、人才中心,联系: 86689112、86665125、89631752)(五)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注意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的差别,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与 原企业仍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 尽可能通过柔性方式解决争议用好调解建议书,对处理争议中发现的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帮助企业防范用工风险。

      联系部门: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86688146、89691869)(六)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联系部 门:市劳动监察局,联系:89631890)(七)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联系部门:市劳 动监察局,联系:89631890)附件:1. 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供合作企业参考)2. 共享用工补充协议(供原企业与劳动者参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附件 1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供合作企业参考)为解决甲乙两企业间一定期限内劳动力配置不平衡的 情况,本着平等互利、合理配置的原则,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乙方进行了平等协商,盘活共享现存人力资源,双方 就共享用工的合作模式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甲方(缺工企业): 住所:法定代表人: 联系:乙方(原企业): 住所:法定代表人: 联系:一、共享用工期限1. 本协议共享用工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自 年 月 日2. 本协议共享用工期限届满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延长共享期限并续签本协议二、共享用工基本原则及用工责任分配1. 甲乙双方共享用工合作期间,乙方承诺共享 名员工(附乙方的共享员工名册),至甲方企业工作,工作地点 为: 。

      2. 共享用工合作期间,甲方与乙方共享的员工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在合作期间违反双方约定,未征得乙方同意 的情况下招录共享员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3. 甲方在共享用工合作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 因调整共享员工工作岗位,或派出共享员工到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地点工作的,应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4. 共享员工在共享用工合作期间的工资由甲方在次月 日前汇 总结算,经乙方及员工确认后,在 日内支付给乙方, 其中属于应由乙方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等部分,由乙方依法代为缴纳,剩余工资部分乙方应当在 日内发放给员工工资具体包含项目双方可另行约定)5. 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提供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条件共享用工期间,共享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乙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 方有约定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的,按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补偿办法双方另行约定)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共享用工期间,甲方应在共享员工到岗前向乙方及员 工公示告知需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当甲方规章制度与乙方 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共享用工期间优先适用甲方的规章制度。

      2. 共享用工期间,由甲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 考勤管理3. 共享用工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结 算并支付员工工资,并委托乙方代为向员工支付4. 甲方可对员工进行违纪或者退回处理,但应提前书面 告知乙方5. 共享用工期间甲方承担共享员工在共享期间所产生 的工资、法定福利、津贴等待遇(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按月与乙方结算6. 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提供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的工 作环境以及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条件7. 共享用工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表 现,与乙方协商决定将员工提前退回乙方,但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8. 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工作甲乙双方有约定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的,按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安排共享员工按时至甲方工 作,在与共享员工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履行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义务2.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共享员工工资后,按时向征收单 位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代扣代缴项目,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3. 共享用工期间,共享员工的原社会保险关系、缴纳单 位和缴纳地保持不变,按原劳动合同履行,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4. 乙方应依法足额为员工参保,共享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乙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有约定工伤事故补 偿办法的,按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补偿办法双方 另行约定)5. 共享用工期间,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甲方协商决 定将共享员工撤回,但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和员工6. 共享员工回到乙方单位报到后,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五、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或者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行使本协议解除权的,给一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六、争议处理1. 甲方与乙方之间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 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一致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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