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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页担保人破产借款协议纠纷 篇一:担保借款协议纠纷案例 南阳一银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的巨款,15年来不行使追要权,造成债权和抵押权因超出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定银行债权消亡,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昨日,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败诉,其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 事由 借钱不还 担保人反告银行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1997年5月18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和宛城区农行签署《房地产抵押协议书》,以其正当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责任人进行了签收 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志刚行使抵押担保权。
借款到期后,担保人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权证》,因为这笔借款没归还,遭到了拒绝 去年11月20日,马志刚将宛城区农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定自己对该笔借款的确保责任免去,解除双方的房产抵押登记,并返还自己的《房权证》 判决 超出诉讼时效 银行终审败诉 今年1月27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1.霓虹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区农行所借的8万元借款,已于1997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经有15年之久被告对借款人的主债权早已超出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给予支持2.被告宛城区农行辩称,原告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包括债权,不适用中国民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要求,对被告辩称法院不予采信依据协议法、担保法相关要求,法院遂判决:终止原告马志刚和被告宛城区农行之间的抵押协议;被告宛城区农行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马志刚的《房权证》返还,并帮助其办理抵押权解除登记 宛城区农行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南阳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昨日早晨,南阳市中院终审认为,根据相关法规,上诉人已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所以,上诉人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宛城区农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通常诉讼时效 指在通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要求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要求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这表明,中国民事诉讼的通常诉讼时效为二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用房屋抵押担保的主债务虽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未消亡,抵押担保依然存在况且诉讼时效属抗辩时效,即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不予保护现该笔贷款的债权人银行并未起诉要求黄某或邓某归还欠款,邓某将时效抗辩理由作为债务解除理由,起诉要求退还房屋产权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篇二:担保协议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协议纠纷案例分析 (2021)鲁民四初字第2号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企业,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该企业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冰,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杜彦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山东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品义,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身份证号370481196911096738,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员 被告兖矿集团有限企业,住所地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耿加怀,该企业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泉,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慎元,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身份证号370102197904253830,兖矿集团有限企业法律顾问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锐信企业)和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以下简称鲁南化肥厂)、被告兖矿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兖矿集团)借款担保协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信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薛冰、被告鲁南化肥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司品义、兖矿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泉、王慎元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锐信企业诉称,1996年9月18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和枣庄华尔登玻璃工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尔登企业)签署了借款金额为10075万元的借款协议,山东鲁南化学工业集团企业(以下简称化学工业企业)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为以上借款提供总金额不超出120210万元的担保。
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于1996年9月28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根据协议约定分20次向华尔登企业发放贷款合计10749万元2021年7月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华尔登企业破产还债,2021年12月债务人华尔登企业破产终止2021年6月1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依法宣告担保人化学工业企业破 产还债,2021年12月17日担保人化学工业企业破产终止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依法就以上债权分别进行了申报,清偿率为零2021年1月6日,原告依法受让了该债权,受让本金为9476.5万元担保人化学工业企业成立于1991年6月,组建单位为山东鲁南化肥厂,注册资金为6158万元其中山东鲁南化肥厂(于1999年11月28日更名为兖矿鲁南化肥厂)出资6127.8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99.5%,出资方法为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化学工业企业破产清算时,经审计,截止到2021年4月19日,该企业的总资产仅为2500.21元,总负债为20215.88万元化学工业企业没有实物资产,没有些人员,设置后未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财务由鲁南化肥厂负责办理鲁南化肥厂未对化学工业企业实际出资,且作为占有化学工业企业99.5%股权的绝对控股股东,自企业成立以来一直对其进行不正当控制。
在详细经营过程中,鲁南化肥厂和化学工业企业的财产、人员、财务混同因鲁南化肥厂对化学工业企业出资不到位及不正当控制,使化学工业企业丧失了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鲁南化肥厂应对该企业的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10月15日,兖矿集团有限企业和山东鲁南化肥厂签署《兖矿集团有限企业吞并山东鲁南化肥厂协议书》协议约定兖矿集团对山东鲁南化肥厂采取负担债务式整体吞并,即由兖矿集团接收山东鲁南化肥厂的全部资产,同时负担山东鲁南化肥厂的全部债务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国资局公布的鲁国资企字[2021]第6号文件明确批复了吞并事宜所以,兖矿集团应依据以上协议和批复对原山东鲁南化肥厂的债务负担清偿责任综上,锐信企业请求法院判令鲁南化肥厂偿还锐信企业本金5千万元及对应利息;判令兖矿集团负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二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鲁南化肥厂辩称,一、锐信企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该驳回其起诉1、锐信企业主张的债权已经消亡,其并非适格债权人首先,自2021年2月29日滕州法院裁定华尔登企业破产终止之日起,原债权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对华尔登企业10075万元债权已经消亡,双方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担保法》、《协议法》和《破产法》的相关要求,主债权消亡,担保债权亦消亡。
自2021年2月29日起,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债权人地位消亡,担保人化学工业企业对华尔登企业担保责任的法定免去条件成就,担保人无需再负担任何担保责任其次,即使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对华尔登企业的债权仍然正当有效,担保人化学工业企业仍需负担担保责任,依据枣庄中院(2021)枣民破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化学工业企业的担保债权也因破产还债程序终止而消亡2021年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向化学工业企业清算组申报的担保债权是不存在的所以,锐信企业受让的是早已消亡的债权,其 不符合债权人的组成要件,无权据此债权主张权利再次,锐信企业作为境外企业,其受让的债权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和立案依据国家发改委和外管局2021年2月1日联合下发的发改外资[2021]254号文、商务部商资字[2021]37号文的相关要求,锐信企业取得债权必需经过审批和立案手续,锐信企业全部不具有,其依法不具有债权人地位最终,化学工业企业经法院2021年6月21日宣告破产,已被注销法人资格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在企业法人资格已消亡的前提下,注销企业的股东对企业没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也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由管理人来行使权利2、锐信企业不具有追究鲁南化肥厂股东责任的资格。
锐信企业在本案中欲追究的是答辩人的股东责任,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在假定锐信企业是正当债权人的前提下,追究股东责任应受《破产法》的调整依据该法的相关要求,全部和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追偿等相关的诉讼,不论是追究破产债权还是追究股东责任,全部应在破产程序终止前,由管理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锐信企业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二、锐信企业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定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1、即使主债权未消亡,2021年12月27日,在化学工业企业破产时,担保债权也已消亡依据《中国破产法》第123条要求的两年法定除斥期间,即使化学工业企业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正当债权人也应在2021年12月27日前行使权利现锐信企业对鲁南化肥厂的起诉已超除斥期间,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锐信企业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锐信企业及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在媒体上发出的债权催收公告对象为华尔登企业及化学工业企业,该公告对鲁南化肥厂不发生效力即使鲁南化肥厂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锐信企业也应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即2021年6月11日枣庄中院受理化学工业企业破产申请之日起)向鲁南化肥厂主张权利锐信企业无证据证实其主张过此权利,故其起诉已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
三、鲁南化肥厂作为化学工业企业股东并无过失,不适用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化学工业企业的清算汇报(第4页)、山东旭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破产专题审计汇报及破产终止裁定能够看出,鲁南化肥厂出资义务已经完成,对化学工业企业的债务无任何清偿责任两企业间不存在人格混同,锐信企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四、锐信企业恶意诉讼,妄图侵吞国有资产,组成不妥得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锐信企业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兖矿集团辩称,其答辩意见和鲁南化肥厂的答辩意见一致枣庄中院及滕州市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已说明锐信企业主张的债权及担保债权已经消亡,即使该债权存在也和兖矿集团无关锐信企业现要求兖矿集团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同时,锐信企业的起诉也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锐信企业的诉讼请求 原告锐信企业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2021年9月7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企业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企业)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及发表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的2021年12月23日《大众日报》证实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将对华尔登企业享受债权(本金:9875万元,利息:5112.253万元)及担保债权转让于东方企业。
证据二,2021年3月8日,东方企业和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东信企业)签署的《债权转让证实书》一份,及发表了“债务催收暨债权转让公告”的2021年3月15日《国际商报》证实东方企业将自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受让的上述债权及担保债权转让于东信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