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特利尔公约.docx
5页1概述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2适用范围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第五章非缔约承运人履行的航空运输第三十九条缔约承运人一实际承运人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缔约承运人”本人与旅客、托运人或者与以旅客或者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订立本公约调整的运输合同,而另一当事人(以下简称实际承运人”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但就该部分运输而言该另一当事人又不是本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应当被推定为是存在的第四十条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各自的责任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实际承运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而根据第三十九条所指的合同,该运输是受本公约调整的,缔约承运入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缔约承运人对合同涉及到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只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3责任期间公约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该条文关键在于两方面:一为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其二需要在“航空站内”或“航空器上”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是指飞机紧急迫降于飞机场外时,并且货物仍然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的任何地点4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与责任限额一、1929年《华沙公约》及佃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选择虽然1929年《华沙公约》深受法国合同法的影响,但公约的制定者们并没有采纳法国禁止责任竞合的做法,而是跳出了承运人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理论争议,直接规定了责任构成和赔偿限额等具体问题。
公约第24条规定:仁在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的情况下(货运责任与延误责任),任何赔偿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额提出2、在17条规定的情况下(客运责任),同样适用前款规定,但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本公约的态度很明确,它无意在责任竞合处理态度上谋求各国统一,这一问题将继续留给国内法调整但是,不论各国采取允许竞合还是禁止竞合的立法模式,不论受害者选择违约还是侵权责任起诉,最终关于赔偿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限额要受公约的统一调整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根据合同、根据侵权,还是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实际上重申了1929年《华沙公约》对责任竞合问题的态度:关于责任竞合问题本公约不涉及,公约旨在赔偿的最终处理结果上谋求最大范围的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错,只要承运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自己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目的:《华沙公约》公约已经规定了责任赔偿限额如果在归责原则上再采用过错责任,旅客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过错推定原则可以看做是公约对责任限额的制约二)华沙体系的发展一一严格责任原则随着航空业的发展壮大,航空风险的大大降低以及的人权意识的逐渐加强,国际航空责任立法的首要目的逐渐由扶持孱弱的国际航空运输业,转移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来带有行业保护倾向的过错推定责任显然不在适应社会的要求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危地马拉议定书》规定: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事件,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而言,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更容易获得及时补偿,而不必考虑承运人过错、不必等待事故原因的调查;对承运人而言,虽然表面看要承担更严格的责任,实际上并无明显的变化因为在过错推定责任下他们也很难通过证明自己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主张免责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选择一一双梯度责任原则双梯度责任责任原则的确立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一大创举在华沙体制即将奔溃,各大利益集团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情况下,双梯度责任制无疑是实现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重新统一的一剂良方。
首先,它协调了发达国家了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发达国家考虑到国民在原有的体制下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赔偿,而主张严格承运人责任、提高赔偿限额;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本国航空运输业的需要,主张严格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长期以来双方对此问题无法达成统一,最终导致了华沙体制的奔溃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双梯度责任原则,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成功的解决了这一矛盾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的旅客索赔一般不会高于10万特别提款权,因此,第一梯度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做是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发达国家的旅客索赔一般较高,第二梯度的无限额赔偿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这一整体的演变过程体现出从侧重航空运输业的保护到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双梯度责任原则仅适用干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对飞机延误产生的责任仍延续了《华沙公约》的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归责原则和责任限额旅客:第十七条旅客死亡和伤害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第二•条双梯度责任制10万SDR以下的无过错责任制(严格责任),10万SDR以上的推定过错责任制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一) 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本公约通过当日,1SDR=人民币11.16310元1SDR=1.34484美元《华沙公约》第十八条(1)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第十九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第二十条(1) 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2) 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托运行李:无过错责任制非托运行李:完全的过错责任制第十七条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货物:推定过错责任制第十八条货物损失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二、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延误:推定过错责任制第十九条延误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延误的责任限额一、在人员运输中因第十九条所指延误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二十二条行李损失的责任限额二、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十二条货物损失的责任限额三、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四、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包件或者该数包件的总重量。
但是,因货物一部分或者货物中某一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货物收据或者在未出具此两种凭证时按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所列的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该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国际民航组织发布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限额修订生效的通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是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公约目前有92个当事国我国于2005年6月1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自2005年7月31日起对我国生效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由公约保存人(国际民航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