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用地调整的规划管理.docx
3页建设用地调整的规划管理(一)建立单位更改名称建立单位更改名称是指不转变建立用地的位置、性质及规划条件的状况下,更改建立用地使用单位的名称(含因土地转让而更改土地使用单位的名称),须到县城镇规划局重新申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1、须供应的文件、图纸、资料 (1)用地更名申请报告 (2)《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加盖更改前后两建立单位公章) (3)原《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批准更名的文件 (5)供应建立地段现状有效地形图二份(1∶1000) (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证》及转让合同书等有关文件(二)建立工程更改名称建立工程更改名称是指不转变建立用地位置、性质及规划条件的状况下,更改建立工程的名称,须到县城镇规划局重新申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须供应的文件、图纸、资料 1、建立工程更改名称的申请报告 2、《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附图 3、原《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批准更名的文件。
5、供应建立地段有效地形图二份(1∶1000) (三)建立用地范围调整凡因城镇规划建立需要而调整原用地红线的,建立单位需无条件听从;因建立单位依据自身建立需要而要求调整原用地红线的,需向县城镇规划局提交调整用地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整用地手续,重新领取《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须供应的文件、图纸、资料: 1、县城镇规划局调整建立用地范围的通知; 2、《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已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加图; 4、供应建立地段现状有效地形图二份(1∶1000); (四)转变建立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立单位或个人需要转变其用地性质或规划设计要求时,须向县城镇规划局提出申请,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转变 1、须供应的文件、图纸、资料 (1)转变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的申请报告 (2)《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原《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的立项批文 2、不予受理的范围 (1)建立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2)公共设施用地,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及文物古迹爱护用地转变用地性质。
(3)转变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①非建立工程本身有特别需要的,属于设计方案超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②不符合城镇景观规划要求的; ③影响城镇环境质量,造成公共效劳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严峻超负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