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航法规介绍(新员工培训).ppt
110页民航法规介绍Date1民航法规概述• 民航法规文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器规章(CCAR)Date2民航法规概述• 民航法规文件体系民用航空器生产标准(国标、行标)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MH)AP、AC、HD--适航管理类文件AP-适航管理程序AC-咨询通告HD-适航管理部门文件Date3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Date4民用航空法• 全文共16章214条 • 维修相关章节有: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七章 空中航行 Date5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 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Date6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 例》和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 用航空器;(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 航空器。
Date7民用航空法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 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 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 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 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 器; (五)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Date8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 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即干 租)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 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Date9民用航空法• 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Date10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
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 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Date11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 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 航空器,还应当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 记证书 Date12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 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 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 合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 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Date13民用航空法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涂在该航空 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 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Date14民用航空法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尺寸和字体 :位置: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 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和右机翼的上表 面、左机翼的下表面;Date15民用航空法尺寸和字体 :(一)字母、数字、短横线(以下简称字)均由不 加装饰的实线构成;(二)除短横线外,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 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上每个字的字高不 小于30厘米;(三)除数字1和字母I外,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 的长度为字高的三分之二;(四)每个字的笔划的宽度为字高的六分之一;(五)每两个字的间隔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不大 于字宽的四分之三。
Date16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 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 :(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 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二)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 没有垂尾的,喷涂在民航总局同意的适当位置 Date17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发布,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要修订Date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适航适航性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 性的专用词Date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适航性 是指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子系统及整 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 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 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Date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适航管理即适航性控制,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 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 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 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 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我国政府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Date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适航管理原则: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Date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 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它是国家法规 的一部分Date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适航管理分类1、初始适航管理: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 前,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控制2、持续适航管理:满足初始适航各项条件 ,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对航空器使用 、维修的控制Date24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 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 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 书 Date25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 ,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 适航证书,方可飞行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 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 飞行。
Date26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由国务院制定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 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 处于适航状态 Date27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空人员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 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 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Date28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空人员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 ,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 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 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Date29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 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 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Date30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 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 和财产的安全。
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 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Date31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空人员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 检查,不得起飞 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 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 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 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 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Date32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空人员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 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 作出处置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在必须撤离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 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 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 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Date33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四节 飞行必备文件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Date34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四节 飞行必备文件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 执照;*(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 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 单和明细的申报单;(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Date35CCAR-121FS-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999 年5 月5 日公布,2000 年7 月18 日 第一次修订,2005 年2 月25 日第二次 修订 • 简称CCAR-121FS-R2Date36CCAR-121FS-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第二次修订增补了持续适航维修部分 • 本次修订前,持续维修的要求是以《民用航 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 来要求的 • 根据总局法规制定调整方案和司局职能的重 新划分,现将CCAR121FS 与CCAR121AA 进 行了合并 Date37CCAR-121FS-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维修工程管理责任的落实通过建立管理规范 和记录来表明 • 民航当局一般通过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性检查 来确认维修工程管理责任的落实,而对于从 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营运人,由于其性质和影 响较大,还要通过对维修系统的评估来确认 其落实维修工程管理责任的能力Date38CCAR-121FS-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不含)以上的多发飞机 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不含)或者最大商载超过 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物运输 飞行Date39CCAR-121FS-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共23章,9个附件 *• 第L章为飞机维修 Date40CCAR-121FS-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第L章规定了飞机的维修要求,这些要求是按照本规 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的要求:(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机 持续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及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 的维修要求。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及其部件的 维修工作应当由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承担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飞机及其部件、维修系统 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而进行的检 查和监督 Date41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