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坏账损失鉴证报告所需资料1900字.docx
7页坏账损失鉴证报告所需资料1900字 坏账损失鉴证报告所需资料一、企业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公司章程、合同复印件3、企业设立时和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4、查证年度 1月—12月总帐1月—12月各类明细帐1月—12月现金、银行存款明细帐1月—12月凭证5、企业财务制度6、财产损失清单、保险公司及过失人赔偿证明及相关技术部门鉴定资料7、企业以前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二、坏账损失的审核1.评价有关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确认应收账款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1)获取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2)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结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3)采用下列步骤确认应收、预付款是否真实存在:①审核构成该笔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5@p、运货单据等);②抽查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3.审核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真实性1)申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损失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①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②审核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2)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3)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① 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③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④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取得以下证据:①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②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③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取得下列证据:①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②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下列证据:①企业的专项说明;②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5.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2)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6)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依据有关境外证明材料,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8)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按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第二篇:坏账报损提供资料 600字坏账报损提供资料一、坏账损失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的申请);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附件格式);三、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相关证据材料;(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合同、应收账款明细账及#5@p复印件)(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八)、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取得以下证据:①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②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③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九)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十)其他证明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的相关材料+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