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技术规范标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ocx
23页{技术规范标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XXXX-XX-XX发布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46 采样布点方案制定57 现场采样68 实验室检测79 修复效果评价710 编制验收报告711 监督复核7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修复效果评价案例8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t分布临界值表10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报告编写提纲12前 言为规范污染场地修复效果的验收工作,防止场地污染对环境产生影响,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标准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xx月xx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林、唐丹平、张丽娜、李立新、朱笑盈、黄海林、梁竞、王军玲、王琪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的评价,不适用于运输到污染场地外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11/T656场地环境评价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场地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场地contaminatedsite由场地环境评价确定,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场地原位修复in-situremediation不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空间位置、仅在污染的原地点采取一定工程措施的修复方式常用的原位修复技术包括生物通风、土壤淋洗、气相抽提、空气注射等异位修复ex-situremediation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邻近地点或其它地点采取工程措施的修复方式,包括原地异位修复和异地异位修复常用的异位修复技术包括生物堆、泥浆反应器、热解吸等修复实施现场remediationsite污染修复实施的场所,包括原位修复现场和原地异位修复现场原址土residualsoil污染土壤清挖外运后留下的土坑底部和侧壁的土壤回填土backfillsoil异位修复完成后返还填实到原场地污染区域的土壤。
场地修复验收siteremediationvalidation污染场地修复完成后对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的调查和评价过程,以确定是否达到修复标准目标污染物targetcontamination由场地环境评价确定的,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需要治理的污染物修复目标值remediationtargetvalue由场地环境评价确定的,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目标污染物经修复后允许达到的浓度限值4 总则4.1 验收程序4.1.1 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通过审查相关记录文件和现场踏勘核实场地污染修复方案的实施情况,核实的内容包括污染场地修复范围、修复方式、污染土壤的最终处置、修复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等4.1.2 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结合场地污染修复方案的实施情况,制定验收采样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样点位、采样深度、采样数量等4.1.3 现场采样按照采样布点方案进行现场采样,采样过程中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采样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作书面记录4.1.4 实验室检测将采集的样品运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4.1.5 修复效果评价在对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审核与分析的基础上,逐个对比检测值与修复目标值,或采用适当的统计检验方法,做出场地是否达到修复标准的结论。
4.1.6 验收报告编制汇总修复方案、调查结果、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和验收评价结果,编制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报告4.1.7 监督复核在编制完成验收报告之后、场地开发利用之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场地修复现场进行复核和抽样检查工作污染场地修复验收工作程序流程见图1图1污染场地修复验收工作程序4.2 验收时段和范围4.2.1 验收时段a) 原位修复的场地,应在修复完成后进行验收b) 异位修复的场地,应在污染土壤外运之后、回填土回填之前进行验收4.2.2 验收范围a) 验收范围原则上应与场地环境评价确定的、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复范围一致;当修复工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范围进行调整b) 对于场地污染土壤,根据修复方式的不同,验收对象分别为:—— 原位修复场地的验收对象为场地修复范围内的土壤;—— 异地异位修复场地的验收对象为场地修复范围内的原址土;—— 原地异位修复场地的验收对象为场地修复范围内的原址土,还应对回填土进行审核c) 对于场地地下水,验收对象为场地修复范围内的地下水4.3 验收项目和验收标准4.3.1 验收项目验收项目为场地修复的目标污染物4.3.2 验收标准验收标准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复目标值。
5 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5.1 文件审核5.1.1 审核资料范围在验收工作开展之前,应收集与场地环境污染和场地修复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场地环境评价及修复方案相关文件:场地环境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意见、经备案的修复方案以及有关行政文件;b) 场地修复工程资料: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运输记录)、回填土的运输记录、修复设施运行记录、二次污染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报告等;c) 工程监理文件:工程(环境)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d) 其它文件:环境管理组织机构、相关合同协议(如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修复过程的原始记录等;e) 相关图件:场地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修复范围图、污染修复工艺流程图、修复过程照片和影像记录等5.1.2 审核内容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现场负责人、修复实施人员、监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应明确以下内容:a) 根据场地环境评价报告、修复方案及相关行政文件,确定场地的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和修复目标,作为验收依据;b) 通过审查场地修复过程的监理记录和监测数据,核实修复方案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c) 通过审查相关运输清单和接收函件,核实污染土壤的数量和去向;d) 通过审查相关文件和检测数据,核实回填土的数量和质量。
5.2 现场勘察5.2.1 核定修复范围根据场地环境评价报告中的钉桩资料或地理坐标等,勘察确定场地修复范围和深度,核实修复范围是否符合场地修复方案的要求5.2.2 识别现场遗留污染应对场地表层土壤及侧面裸露土壤状况、遗留物品等进行观察和判断,识别现场遗留污染,并判断污染来源主要采用目视、嗅觉等方法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使用便携式测试仪器进行现场测试a) 场地内原有污染痕迹主要包括未按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范围进行修复和场地评价阶段修复范围划定不准确导致的遗留污染问题应根据场地环境评价确定的修复范围对修复后的现场进行察看和测量确认,查明修复范围内是否存在污染,还应注意修复范围之外、修复过程暴露出来的污染痕迹(特别是深层土壤)b) 生产装置拆除和清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痕迹主要为生产装置拆除和清理过程中原、辅材料遗撒造成的遗留污染问题若场地评价阶段生产装置尚未拆除或清理,在场地评价后的拆除和清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局部场地表层土壤造成污染,应通过现场勘察识别是否存在需要补充修复的区域,确认是否进行了修复c) 修复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痕迹原位修复和原地异位修复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二次污染,应核查修复设施和环保配套设施是否配备齐全、完好,固体废物贮存、化学品储存是否产生二次污染,修复设施周边、污水排放口等区域是否存在污染。
6 采样布点方案制定6.1 总体要求6.1.1 采样方案应包括采样介质、采样区域、采样点位、采样深度、采样数量、检测项目等内容6.1.2 应根据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值的不同情况在场地修复范围内进行分区采样6.1.3 采样点的位置和深度应覆盖场地修复范围及其边缘6.1.4 场地环境评价确定的污染最重区域,必须进行采样6.2 土壤采样布点要求6.2.1 异位修复场地对于异位修复场地,应对修复范围内部和边缘的原址土进行采样,采样点位于坑底和侧壁,以表层样为主,不排除深层采样采用网格布点的方法,采样数量不少于表1所列的数目一般随机布置第一个采样点,构建通过此点的网格,在每个网格交叉点采样网格大小根据采样面积和采样数量确定,见式(1):.............................................................................(1)式中,L——两个采样点之间的距离(网格大小),单位为米(m);A——采样区域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n——样品数量表1 土壤采样布点底部采样数量采样区域面积(㎡)土壤采样点数目x<1001100≤x<5002500≤x<100031000≤x<150041500≤x<250052500≤x<500065000≤x<10000710000≤x<25000825000≤x<50000950000≤x<10000010≥10000020修复范围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确定采样点数目,不少于表2中规定的数量。
当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米时,侧壁可不进行深度采样;当修复深度大于1米时,侧壁应上下同步布点,采样点的深度可依据现场目视判断(如异常气味和颜色等)、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和场地环境评价的采样深度确定表2 土壤采样布点侧壁采样数量采样区域周长(m)土壤采样点数目<1004100≤x<2005200≤x<3006300≤x<5007≥50086.2.2 原位修复场地对于原位修复场地,主要对修复范围内的污染土壤进行采样修复范围内部和边缘布点原则与异位修复场地相同,采样点的深度可依据现场目视判断、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和场地环境评价的采样深度确定6.3 地下水采样布点要求6.3.1 地下水监测井应依据地下水的流向及污染区域地理位置进行设置,一般情况下修复范围内上游地下水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范围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范围内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6.3.2 原则上可利用场地环境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其数量不应超过验收时监测井总数的60%6.3.3 未通过验收前,被验收方应尽量保持场地评价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监测井完好7 现场采样7.1 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的采样方法、现场质量保证、现场人员防护和现场污染应急处理等按照DB11/T656的规定执行。
7.2 原则上每10个样品采集1个现场质量控制样,包括现场平行样、现场空白样、运输空白样等8 实验室检测8.1 样品的保存与运输方法、样品分析方法等按照DB11/T656的规定执行8.2 验收项目检测方法的检测限应低于修复目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