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防护三原则.doc
2页放射防护的三原则二、放射防护的三原则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 ICRP)1977 年第 26 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 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 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 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 理限制体系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 在进行任何放射性工作时,都应当代价和利益的分析,要求任何放射实践, 对人群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比起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得的利益来,应当是很小 的,即效益明显大于付出的全部代价时, 所进行的放射性工作就是正当的, 是值 得进行的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 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 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 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 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 最优化原 则又称为ALARAM则,健康代价(曲线 A)正比于总剂量,当总剂量较小时,放射防护代价(曲线 B)很高,且随剂量的增加而急剧下降,曲线A和B代价之和有一最小值,这就是最优化键康代价与 防射代价之和Wo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的卫生保健, 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3.个人剂量限制在放射实践中, 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 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 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 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 0. 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 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 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 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 50mSv( 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 5mSv(0. 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 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 1mSv(0. 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 必须严格遵守 各种民政部下规定的个人剂量限 值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界, 而不是可以允许接受的剂量上限 即使个人所 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 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 要进一步降低剂量 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 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