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并购贷款操作流程.docx
8页附件1:徽商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一、 为规范并购贷款业务操作,防控并购贷款风险,根据银 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二、 并购贷款原则上由总行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和审批 并购业务所在地分行(含直属支行)负责协助总行做好并购贷款 涉及辖内并购贷款业务的营销和尽职调查工作,并共同做好贷后 管理三、 办理并购贷款,应成立专门团队,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 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 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管理与控制四、 根据并购规模和复杂程度,专门团队成员应包括总行公 司银行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部门的并购业务 专家、营销专家、风险评估审查专家、法律专家和信贷行业政策 专家专门团队成员还应包括并购业务所在分行(含直属支行)公 司银行部信贷经理、投行专员等相关人员五、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相关部门、各岗位人员应充分沟通 协作,审慎、尽职,在严密控制各流程环节风险的基础上,确保 操作流程简捷高效、运行通畅第二章业务受理一、业务受理(一) 非总行牵头直接营销的并购贷款业务,由分行(含直 属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 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完成后,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明 确初步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并购贷款基本条件,是 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 等基本要素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经分行(含 直属支行)行长同意后,将初步调查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客户(项目)基本资料报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以下简称公 司银行部二) 总行牵头直接营销的并购贷款业务,由公司银行部投 行经理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项目可行性的初步调查三) 原则上我行只受理本行前期作为企业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公司银行部负责组织业务初审,初 步论证并购交易风险是否可控认为项目基本可行的,正式受理 该项目并组织并购贷款调查评估;认为项目不可行的,不予受理 该项目并终止信贷程序第三章尽职调查流程一、 项目经初审正式受理后,由公司银行部牵头组织人员(包 含总行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 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二、 并购贷款涉及特别重大或复杂的并购业务的,也可聘请 外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出具专业意见,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 使用该中介机构的意见。
三、 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一) 尽职调查人员根据《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徽商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等,对并购交易双方情况及并购业务风险作出全面调查分析二) 在完成尽职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初稿,提交风险控制小组讨论并修改定稿尽职调查人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调查人对尽职调查报告签字确认, 提交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行业务负责人审核三) 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行业务负责人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 告,签署审核意见后,送总行投行业务风险评审专家组审查四) 尽职调查中涉及法律审查的,还应有法律人员出具法 律审查意见五) 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报告在提交审查审批前,须征求经 办行意见经办行应出具明确的是否同意贷款意见并协助总行做 好尽职调查工作第四章审查审批流程一、 投行业务审查、审议(一) 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行业务负责人对并购贷款尽职调查 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二) 完成审查后,按规定须履行集体审议程序的,报总行 投行业务风险评审专家组审议审议时由并购贷款专门团队陈述 调查报告,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二、 授信审查、审议(一)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查人员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报告、 投行业务审查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及总行信贷政策、 并购贷款风险审查要求等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二) 审查阶段如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或补充资料,并购 贷款专门团队应予以配合确实难以核实或补充的,应说明理由三)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较为复杂、疑难的问题, 授信审批部门在审查阶段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题分析与 预测,也可聘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咨询四) 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并将评估材料提交审查人其 中,对并购涉及的股权价值的评估,应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在尽职调查中同时完成五) 完成审查后,按规定须履行集体审议程序的,报总行 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三、有权审批人签批(一) 并购贷款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行授信 评审部报有权审批人签批二) 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并购贷款,总行授信审批部应根 据最终审批意见以《徽商银行信贷业务审批通知书》正式批复并 购贷款业务受理部门,并抄送并购方所在地分行第五章合同签署与贷款发放流程一、 贷款合同签署并购贷款受理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审批通知书》要求,与借 款人协商签署《并购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在协商签署过 程中,并购贷款专业团队应加强沟通,发挥协作优势二、 前提条件落实(一) 并购贷款受理部门、并购方所在地分行投行专员、信 贷经理根据《信贷业务审批通知书》、《并购借款合同》等的要 求,积极落实并购贷款业务前提条件和提款前提条件。
二) 落实前提条件后,投行专员、信贷经理应将签定后的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前提条件情况说明等信贷业务 档案资料送交借款人所在地分行放款中心出账审查人员三、 前提条件核准分行放款中心应根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协议、抵(质) 押登记资料等进行审查,对《信贷业务审批通知书》确定的贷款 前提条件落实情况进行逐项审查对未通过核准的信贷业务档案 资料,退回并购贷款受理行(部门),由其进一步落实或申请变更 前提条件;对通过核准的,将核准意见提交放款核准岗复核对 于无担保和融资前提条件的信贷业务,直接报放款核准岗核准放对于贷款前提条件或提款条件难以明确的,应报并购贷款审 批行(部门)进行核准确认第六章贷后管理一、 并购贷款专门团队、贷款所在地分行应积极尽责地做好 并购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二、 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行专员、信贷经理等相关人员应定期 对并购方及目标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客户定期提供财务报 告以及与并购行为相关的经营报告三、 贷后管理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借款人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至少每季度形成贷后管理报告,做出风险评估第七章附则一、 并购贷款质量分类、业务监督检查流程、贷款回收流程 按照总行现有有关流程规定执行。
二、 对并购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并购交易中临时性或过渡性资 金需求的,以及部分特大型优质客户作为并购方的并购贷款申请, 经初审认可,可不组建专门团队,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尽职调查后 报审查审批,可不按并购贷款业务流程执行三、经总行特别授权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分行,可参照本流 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