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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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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论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 再论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 【作 者】倪梁康 【作者简介】倪梁康,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210093 【内容提要】在将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发展为存在现象学的同时,海德格尔批评胡塞尔没有能够进一步去追问“存在”,而是始终停留在“存在者”的层面上这也成为现象学研究中的一件公案本文试图追溯和解释,为什么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虽然已经接触到了“本真的存在”,却没有进一步去发掘它分析的结果表明,胡塞尔始终坚持,在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或者说,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这个立场阻碍了他在存在问题上做出突破性的变革此外,胡塞尔在逻辑理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意向分析系统也使他无法顺利地突入到非客体化的意识行为之中 【关 键 词】存在设定/客体化行为/价值/理论理性/实践理性逻辑理性的火炬必须高举,这样才能使那些在情感领域和意愿领域中隐藏在形式和规范上的东西展露出来                          胡塞尔在关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注:该文的第一部分载于:《哲学研究》,1999年,第6期,第45—53页;全文(第一、 二部分)载于:《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三辑,上海译文出版社,即将出版。

      的讨论中,笔者主要是从海德格尔意义上的存在问题出发,首先确定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主要是在第六研究,第5、6章)中于何种程度上接近了本真的存在问题,但最终又没有提出存在问题的事实而后,整篇文章的论述偏重于说明:在《存在与时间》时期,海德格尔如何在两方面借助于胡塞尔的启示而提出自己的存在问题:一方面,在研究方法的局面上,海德格尔通过胡塞尔系词意义上的存在概念的分析获得了对本质直观可能性的认识,并将这种本质直观扩展到非对象性的存在理解上;另一方面,在研究课题的层面上,他从胡塞尔停滞的地方起步,将胡塞尔的真理意义上的存在概念理解为“意向之物”的存在,理解为“一个确定的存在者”而非“存在本身”,并且随之提出他自己的“存在问题”或“存在本身的问题”,以此来避免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损失”(《全集》20,178) 海德格尔的基本思路大致可以归纳为:他在早期主要强调存在与存在者的存在论差异,后期则强调存在本身和存在者之存在的存在论差异他把存在者或存在者之存在与存在真理看作是同一个层面上的东西,它也是与胡塞尔的真理意义上的存在(意向之物的存在)相一致的;而他的作为存在的存在以及澄明意义上的无敝在他看来是更高或更深层面上的东西,它也是海德格尔存在论超越胡塞尔意向论的突破点。

      这个突破点在总体上表现为:无敝性与意向性相比、存在理解与哲学反思相比,前者是更为原本的东西在这里,海德格尔式的超理性主义对传统理性主义的克服(Verwindung)企图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体现他虽然没有完成他在存在问题上的总体设想,但他从此在出发,在基本存在论的视域内已经揭示出一个与主—客体模式思维或对象性思维相比更为原本的基本情绪领域,从而为人类的哲学思考指明了一个新的探索方向和途径但是,笔者的前一篇论文基本上是一个对胡塞尔的海德格尔式解读,它实际上留下了一个尚待回答的问题:为什么胡塞尔本人没有能够进一步去追问“存在”,而始终停留在“存在者”的层面上本文试图追索和解释这个问题    一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将所有意识行为区分为两类:客体化的行为和非客体化的行为客体化行为”在胡塞尔的意向分析中是指包括表象、判断在内的逻辑—认识的智性行为,它们是使客体或者或对象得以被构造出来的行为;而“非客体化行为”则意味着情感、评价、意愿等等价值论、实践论的行为活动,它们不具有构造客体对象的能力胡塞尔强调,在这两种行为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非客体化行为”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中:“任何一个意向体验要么本身就是一个客体化的行为,要么就以一个客体化的体验为其‘基础’”(《逻辑研究》)Ⅱ/1,A459/B[,1]494)。

      这个对客体化行为之奠基性的确定论证了意识的最普遍本质,亦即意识的意向性,它意味着:意识必定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在“客体化行为”的范围内,胡塞尔还进一步区分表象和判断两种行为,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看,它们也被称作“称谓行为”与“论题行为”:表象(称谓行为)构造出作为实事(Sache)的客体或对象, 而判断(陈述行为)则构造出作为事态(Sachverhalt )的客体或对象性(Gegenst@①ndlichkeit )正是这两种行为,并且也唯有这两种行为才使意识具有意向性的特征,即指向对象并构造对象的功能,从而使意识有可能成为“关于某物的意识”非客体化的行为”,如情感行为、意愿行为等等,在对象或客体的构造上无所贡献然而,由于任何意识行为都必定朝向对象,都必定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因此,“非客体化行为”原则上必须依赖于那些通过“客体化行为”而被构造出来的对象才能成立在这个意义上,“非客体化行为”必须以“客体化行为”为基础例如,在逻辑上,首先要有对可能被爱的对象的表象,然后才会有爱的情感行为,如此等等胡塞尔的意向分析进一步表明,非客体化行为之所以必须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中,乃是因为非客体化行为并不具有自己的质料。

      换言之,非客体化行为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具有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但是,胡塞尔认为,“在这个本质中建立着一个观念规律的关系,这个关系就是:这样一个(质性)特征没有补充的‘质料’就不可能存在;只有带着这个“质料”,那种与对象的关系才能进入到完整的意向本质之中并因此而进入到具体的意向体验本身之中《逻辑研究》Ⅱ/1,A409 —410/ B[,1]436)也就是说,与对象的关系是在质料中被构造出来的但由于只有客体化行为才具有自己的质料,所以非客体化行为必须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中并且借助于客体化行为才能获得质料,从而使自己得以作为意识行为而成立这便是客体化行为其所以具有奠基功能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对此还可以参阅:《逻辑研究》Ⅱ/1,A458—459/B[,1]494)当然,以上对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划分,以及在客体化行为范围内对“表象”与“判断”的划分,都只是通过一个方面的划分,即通过行为质料方面的划分,而得出的区别除此之外,胡塞尔还在另一个方面对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作出区分,即在行为的质性方面的区分(注:因为,正如笔者在关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的分析中已经说明的那样,意识的意向本质是由质料和质性共同构成的。

      通过质性区分而得出对设定性行为与不设定行为……的划分”(《逻辑研究》Ⅱ/ 1,A449/B[,1]481),是《逻辑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所谓“设定性行为”,是指对客体的存在或不存在执态的行为,而“不设定行为”则是对此不执态的、中立的行为胡塞尔首先将所有客体化行为都划分为设定的和不设定的行为而后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将这个质性的划分伸展到非客体化的行为上胡塞尔认为,在第一性的客体化行为那里,所有不设定对象存在的行为必定都奠基于相关的、具有存在设定的行为之中;例如对一个事物的单纯想象必定奠基于对一个事物的现实感知之中而在第二性的非客体化行为那里,这种奠基关系则不存在有些第二性的行为完全需要认之为真〔设定〕,例如喜悦和悲哀;对于其他行为来说,单纯的变更〔不设定〕便足矣,例如对于愿望,对于美感来说便是如此《逻辑研究》Ⅱ/1,A459/B[,1]494)     二在《逻辑研究》发表后不久,胡塞尔于1906年在他的笔记本中写到:他在《逻辑研究》中没有陈述出“一个重要的思想”,尽管他在写作过程中已经做过考虑,但仍然未敢将这个想法纳入到书中,这个思想是指:“将判断〔设定行为〕向‘单纯表象’〔非设定行为〕的变化转用到愿望和其行为上”,因为“我看到巨大的困难〔……〕,它们阻止我得出结论。

      注:胡塞尔,“私人笔记”,比梅尔(编),载于:《哲学与现象学研究》,第三期,1956年,第295—296页这里顺带要指出的是,在这里可以看出布伦塔诺对胡塞尔的影响是相当深远的:尽管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术语系统,他在私下的表述中还是习惯于使用布伦塔诺的术语这里的“判断”和“单纯表象”都是在布伦塔诺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方括号中相应的胡塞尔本人术语则为笔者所加胡塞尔在这里所指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存在设定,例如以“价值设定”形式出现的存在设定,在非客体化行为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我们以带有“价值设定”的行为为例所谓“价值设定”,可以说是一种“认之为有价”(Fuer—wert—Halten)的行为特征当我们通过客体化行为而构造出对象(赋予质料)并且设定了对象的存在(赋予质性)之后,我们在许多情况下会进一步去设定这个对象的价值例如,认为一张摆在教室里的椅子是有用的,认为一张风景照片是美的,一个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好的,如此等等从原则上说,在客体化行为的范围内,胡塞尔所说的质性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指对被表象的对象的存在设定,即对这个对象的认之为在(Fuer—seiend—Halten);二是指对被判断的事态的真实设定,即对这个事态的认之为真(Fuer—wahr—Halten)。

      由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的第5 章中完成了现象学存在观方面的“突破”——即在两个方面的扩展:一方面,胡塞尔将他的真理概念扩展到非关系行为的相关项上:事物的“真实—存在”也是真理;另一方面,他又将存在概念扩展到关系行为的相关项上,事态的真实关系状况也是存在(注:对此较为详细的说明可以参阅拙文“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的第二部分——因此,“认之为在”和“认之为真”实际上已经被看作是基本同义、可以互换的质性特征只有当质性概念伸展到客体化行为的领域以外,即伸展到非客体化行为的领域上时,它的含义才有所变化:从“认之为在”或“认之为真”过渡到“认之为善”或“认之为美”、“认之为有价值”等等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在客体化行为的质性和非客体化行为的质性之间并不存在奠基关系,例如一个被认之为美的艺术形象并不一定要首先被认之为在或被认之为真    三尽管胡塞尔此后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1913年)中已经触及到这个课题, 因为他把“存在设定”的概念扩展到了所有的行为领域并且因此而谈及好感设定、愿望设定、意愿设定等等(《全集》Ⅲ/1,234),但他在那里也仍然没有提供对此问题的深入分析。

      我们在此书中所能发现的毋宁是一些相互对立的说法(详见后)对此问题最为系统的展示是在胡塞尔于1914年所做的关于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胡塞尔在那里特别指出在“逻辑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相似性”并且谈及与此相关的“原则性困难”:一方面,“逻辑理性的全统性”和“全能性”是不可否认的因此,只有一个理性,它进行判断并且论证判断不同理性种类的区别只能与不同判断领域的质料分殊有关”(《全集》ⅩⅩⅧ,59)但另一方面又有这样一个问题存在:是否每一种理性本身都是逻辑理性由于在胡塞尔看来,各个理性种类的相似性的“根源”或“根据”是在各个行为的基本种类的相似性之中,并且最终是在作为“相似的最终源泉”的信仰执态之基本种类的相似性之中(《全集》ⅩⅩⅧ,59、62),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为什么胡塞尔在他笔记中会把“将判断〔设定行为〕向‘单纯表象’〔非设定行为〕的变化转用到愿望和其他行为上”这个思想称作是“重要的思想”胡塞尔在1914年的讲座中以带有存在设定的行为或信仰行为为出发点,它们具有认识领域(逻辑理性)的特征,并且占有“中心的位置”从属于这类行为的执态是“认之为在”或“认之为真”的执态,它们是基本的执态,“所有其他的行为都只是信仰行为的变异”(《全集》ⅩⅩⅧ,59)。

      但胡塞尔认为,在情感行为和意愿行为那里出现了新的基本执态种类,例如是以“认之为善”和“认之为美”的形式,它们与信仰类的存在意指是相似的在实践理性中,这种“认之为”的新执态是奠基性的:“只有在那些进行美或善的评价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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