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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早期思想转变的方法论完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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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克思早期思想转变的方法论完成    梁春艳 阎孟伟Summary:学界公认,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创立,同时也标志着马克思思想转变的完成,这个完成既是思想理论上的,也是方法论上的,即马克思在思想转变过程中,逐渐地摆脱了黑格尔思辨哲学从抽象概念出发构造思想体系的方法,吸纳了经验的、实证的方法考察社会历史,从而最终能够从人们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中发现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可以说,采纳经验的、实证的方法对于马克思的思想转变来说是极为关键的没有这个方法,就不可能洞察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辨哲学从抽象概念出发来构造社会历史的性质,也不能发现抽象的经验主义的局限性,从而也就不能完成与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彻底决裂Key:马克思早期思想;实证的研究方法;思辨哲学的方法:A81     :A     :1003-1502(2023)01-0096-09研究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过程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学界对这一问题已有相当深入相当广泛的研究,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怎样完整地理解马克思早期思想的转变过程。

      众所周知,马克思1836年从波恩大学转到柏林大学,最初是研究法学,而后不久为黑格尔哲学庞大精深的思想体系所吸引,转而研究哲学和历史,并成为黑格尔哲学的信徒应当说,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理论和方法都有相当精深的研究,直到大学毕业后,马克思为《莱茵报》撰稿并担任主编期间,还是主要以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学说为依据对现实问题进行批判性研究1843年《莱茵报》被普鲁士政府查封后,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及其整个哲学基础产生质疑,并在德国莱茵省的小镇克罗茨纳赫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手稿,从那时起,马克思就彻底告别了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开始了思想转变过程直到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个思想转变过程基本完成,其标志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创立马克思的这个思想转变是相当彻底的,不仅是思想理论的根本转变,更包括思想方法的根本转变这个转变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段话来说,就是:“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1]526这意味着,马克思思想转变在方法论上的完成,其主要内涵就是将经验的、实证的方法引入到他的理论研究中,彻底扬弃了他十分熟悉的黑格尔式的思辨哲学的方法。

      可以说,没有这个方法论上的变革,马克思是不可能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学界对马克思思想的转变相当熟悉,但对其方法论的转变却缺乏足够的关注一、从“现有之物”与“应有之物”的矛盾到“物质利益难题”马克思思想转变的方法论完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步递进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与马克思在理论研究上高度注重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思想方法的转变在柏林大学期间就已初露端倪1836年马克思转学到柏林大学学习法律,起初他曾雄心勃勃地试图效法康德和费希特的法哲学理论构造出一个法哲学体系,然而很快就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他在给他父亲的信中诉说了自己所发现的这些问题从这封信上看,马克思试图构建的法哲学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法的形而上学”的导言,打算编撰一个可以涵盖一切的法学体系,但在这里,他遇到了“现有之物和应有之物的截然对立”的矛盾,在马克思看来,形而上学体系就是“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2]7这种注重形式忽视内容的矛盾原本就是费希特哲学中固有的,其特点是从理论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将理性原则强加到事物身上因此,马克思毫不犹豫地摒弃了费希特体系,意识到“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2]8。

      法哲学体系的第二部分是罗马成文法,探讨实定罗马法中的思想发展,即现存的事物是如何反映法的概念和法的思想的在这里,马克思再次发现,法律内容是根据具体行为指定的,但这些内容反映不了预定的法理这样一来,法的概念、法的形式和法律内容这三者之间到底谁决定谁就成了问题显然,马克思对这些问题的思考遇到了理论与现实的矛盾问题:是根据现有理论理解现实还是根据现实重新确立理论?现有的符合逻辑的理论为什么不符合现实?以往的哲学家、思想家究竟是如何构造理论的?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使马克思意识到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并把形式、概念、内容的关系总结为:“概念也是形式和内容之间的中介环节”[2]9,但“形式必然从内容中产生出来;而且,形式只能是内容的进一步发展”[2]9在这里,内容就是法律形式所要反映的“现有之物”,它决定了形式,同时又必须通过形式展现出来,概念就是沟通形式与内容的中介不过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对于概念是怎样产生的,还没有深入的探究,只是一定程度上认识到黑格尔对事物本身理性的强调相比形而上学体系来说,更尊重事物本身的发展但可以明确的是,马克思此时已经有一个预设:现有和应有应该是一致的,理论和现实必须是符合的至于实然与应然如何保持一致,马克思尚未作出解答。

      大学毕业后,马克思进入《莱茵报》工作,但他与法学的渊源并没有因此终止,而是把法学研究纳入理性主义哲学的思考中1842年2月,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这是马克思此时最具代表性的政论文章之一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仍然是从黑格尔的国家理性精神出发,强调理性法律和法律的客观标准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令名义上维护出版自由,实质上却是扼杀出版自由马克思针对该法令用含糊其词的规定限制出版自由的实质进行揭露和批判,例如,该法令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3]110对此,马克思指出,严肃和谦逊针对的不是出版内容,而是表达形式,而如何表达是个人风格,将个人写作风格纳入法律条文,非但没有保障出版自由,反而限制了写作自由马克思强调,探讨真理的过程就是发现客观事实的过程,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普遍性,这个过程无关严肃和谦逊严肃和谦逊是相对概念,严肃与不严肃,谦逊与不谦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法条中出现没有实际意义的虚词,必将导致法律的滥用再如,该法令规定“只要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而拒绝发表”,“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3]120。

      倾向善良的标准看似拓宽了出版范围,可同时意味着这个倾向成了可否出版的標准倾向表达的是思想动机,以思想动机为标准,已经完全脱离了法律“客观可考”的基本原则为此,马克思谴责道:“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3]120,因为“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3]121此外,在关于报刊编辑的任命问题上,检查令提供的标准是“学术才能”“地位”和“品格”而如何判断一个人的学术才能、地位高低、品格好坏,法令中并没有说明客观的标准因此,谁可以担任报刊编辑也没有客观标准对此,马克思谴责说,这是在为特权让路!因为“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人身关系成了关键”[3]133从马克思对书报检查令的批判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所关注的是法规的抽象内涵与实际情况之间的悖论,并用实际情况反驳法规条款本身的荒唐及其抵制出版自由的实质在《莱茵报》上,马克思发表的另一篇与法律有关的重要文章是《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篇文章关注的是习惯法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聚焦于现实中穷苦人的利益和权利,探讨物质利益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实际发生的问题是关于捡枯枝行为属不属于林木盗窃对此,马克思作了逐层分析:首先,捡枯枝行为的对象是已经掉落在地上的木枝,而盗窃林木所盗窃的对象是有生命的树木,这两种行为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其次,由于对象不同,捡枯枝和盗窃行为体现的社会关系也是不同的枯枝已经掉落到地上,与树的主人没有所有权关系,而长在林园的树木是林园主人的私有财产通过对行为性质的分析,马克思得出结论:捡枯枝不属于盗窃他指出,法律中判定某一行为是否犯法,关键在于这一行为本身的性质法律有讲真话的义务,讲真话就是尊重“事物的法理本质”即法律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3]244他明确提出法律不能“完全撇开各种不同行为之间的差别而只给它们确定一个共同的定义”[3]245据此,马克思认为现行的林木盗窃法存在着抹杀行为差别的错误在这里,马克思虽然强调“法理”,但更强调事物的法理蕴含在事物本身之中,也就是说,在林木盗窃法问题上,马克思已经很明确,应该用现实发生的具体行为本身检验法律是否合理,而不是将先验的法律条文硬生生地套用于一切行为现行法律是习惯法,不同阶层生活条件、审美理念等差异导致习惯不同,所以,“法律只能是现实在观念上的有意识的反映,只能是实际生命力在理论上的自我独立的表现” [3]314。

      显然,马克思此时的思路已从注重理性和形式转变为注重经验和现实这两篇政论文体现了马克思对“实然”与“应然”问题的探索,这个探讨进一步引发了马克思对“物质利益难题”的思考,这个思考在马克思思想转变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关注物质利益,也就是关注现实生活;研究现实生活,就必须撇开那种从抽象概念出发建构思想体系的形而上学路线,而应当从可感知的经验事实出发,探讨现实世界中的“现有之物”这样,在法学思维影响下,马克思对问题的分析越来越关注现实,并将现实经验提升到理论标准的高度1843年1月15日,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了《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这篇文章表明马克思不再沉湎于理论思辨,而是深入到社会底层民众中收集丰富的第一手经验材料,以实证的方式研究了摩塞尔河沿岸地区农民的贫困状况,并据此就国家、法、权利等的市民社会基础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观点他指出:“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

      一旦证明这些关系必然会产生某个事物,那就不难确定,这一事物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必定会现实地产生,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即使已经有了需要,它也不可能产生[3]363-364 因此,应当“把我们的全部叙述都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并且竭力做到只是概括地说明这些事实”[3]371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已经同黑格尔的思辨哲学的方法拉开了距离黑格尔注重从理念出发,通过概念来演绎国家与法的内在逻辑必然性,而对外部事实、现实条件并不关注,甚至抱有一种轻视的态度马克思则把研究的目光从“逻辑必然性”转移到现实关系上,强调把全部叙述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这实际上已经很接近实证的、经验的研究方法的形成二、历史的经验世界与市民社会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遇到的“物质利益难题”,不仅仅是物质利益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同时也是指由于用先验理性分析经验事实的方法造成了混乱在这个时期,马克思用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剖析普鲁士的法律条文,审视莱茵地区的社会矛盾,逐渐发现黑格尔所强调的理性根本无法囊括现实生活的一切,尤其不能涵盖物质利益影响下的社会关系从现实发生的各种事件来看,不是理性约束物质利益,而是物质利益制约了理性换句话说,黑格尔设定的维护市民社会成员关系的现代国家是一个处在理性状态的政治共同体,然而这种理性状态并没有对现实生活中的物质利益冲突起到矫正作用,相反现实生活的物质利益冲突却决定着理性国家的走向,亦即“实然”影响并决定着“应然”。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发现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虽然有别于费希特的形而上學体系,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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