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权利论文:劳动权与农工就业权利透析》.docx
8页就业权利论文:劳动权与农工就业权利透析 :耿明丽单位: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农夫工权益保障的法律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在农夫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农夫工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规范;农夫工无法获得休假、保险等合法权益;拖欠农夫工工资的现象严峻;用人单位对农夫工的平安、健康庇护不够,工作环境卑劣;缺乏对农夫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从根源上讲,农夫工的权益问题是由于中华特有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改革跟不上经济进展的步伐,传统的户籍制度、行政体制、法律制度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等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因素造成的,其中,我国法律律例方面的不完竣是农夫工权益得不到合理庇护的一个重要缘由下面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农夫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夫工没有享受到充塞的就业权益 相对城市职工而言,农夫工在就业选择方面往往受到许多限制,根本无法享受到公平的就业权利城乡户籍上的界线将城市劳动者市场划分为正式人才市场和非正式人才市场目前,非正式的人才市场尚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缺少正规的维权组织和中介组织,严峻地损害了农夫工的就业权益同时,农夫工工资待遇相对较低,随便克扣拖欠农夫工薪资的现象极为严峻,我国农夫工的薪资酬劳得不到合理保障,主要表现在农夫工和城市劳动者同工不同时、不同酬、不同权,农夫工和城市劳动者在劳动酬劳、工作时间等权益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别。
不管农夫工和城市劳动者做同样的工作,但拿的酬劳却明显比城市劳动者低许多此外,许多进城打工的农夫工既不能享受乡镇员工的待遇,又很难享受城市员工的待遇,很难取得城市合法居民的资格,不仅工资水平极低,增长速度也很缓慢在用人单位眼里,农夫工是廉价的代名词,工资纠纷则是农夫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最明显的表现 (二)农夫工没有享受到有余的合同权益 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务必签订规范二者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许多农夫工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试图以混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等方法,转嫁应当担当的义务,推脱应当担当的责任,因而拒绝与农夫工制订劳动合同雇佣关系主要经过合同法进行调整,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纠纷解决以及终止都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有意克扣、拒付、拖欠农夫工的工资,愈演愈烈的工资拖欠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农夫工没有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无法给以自己合法的维权保障劳动法明确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务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以便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下,应当担当怎样的法律后果。
因此,许多用人单位即使知道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省事、推脱责任等缘由,并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农夫工的许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和保障 (三)农夫工没有享受到有利的维护权益 现行劳动法中,第79条内容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以及法律诉讼三种,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这种处理模式,一旦劳动争议事项产生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内部的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假如调解不胜利,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可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然,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仲裁申请,假如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法律诉讼经过调解、仲裁、二审等过程,一个完好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能需要超过一年的时间,这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农夫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无论从时间、精力,还是费用上来说,都是难以支付的此外,现行劳动法中第82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者应当从发生劳动争议开头算60天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而且60天的仲裁申请时间内不适用中断、中止的相关规定,这样直接导致劳动者猎取司法救助的时效远远短于一般的2年诉讼时间现实社会中,许多农夫工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例,都是由于超出了仲裁时效而无法经过仲裁和诉讼达到很好的解决。
(四)农夫工没有享受到合理的劳动福利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享受人性化生活的基本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自由时间可以促进人的进展,这种时间不是直接用于生产劳动,而是一边被休息与消遣汲取,一边为人的自由进展与活动开拓天地,所以说,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不行缺少的权利我国现行劳动法中第三十六条内容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做了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多于八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能多于四十四个小时劳动法中第38条内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每周的休息时间不少于一天但是,大多数的农夫工没有享受到法定的休假待遇有些企业甚至为了追求效率,完全不顾劳动法中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强迫农夫工为用人单位供应长时间的无偿加班,即使在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也无法获得休息 增加农夫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对策 梁慧星已经说过,从改革敞开之后,我国经济的迅速进展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劳动者的牺牲为代价的,中华没有哪部法律是可以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说,劳动法将人民这个被称为国家领导阶级的群体出卖给了用人单位他的观点可以说是一针见血,固然我国已经有许很多多用以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律例,但是,有关劳动的法律体系仍旧不完竣,很难对农夫工的合法权利进行有效地保障。
因此,应当加强有关法律律例的制订和完竣,增加对农夫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一)完竣劳动法的相关内容 2022年新颁布的劳动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其农夫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并不够充塞,所以,应当进一步从立法上完竣相关的内容对劳动法,首先应当适当地延长劳动法中有关争议处理的申请时效现行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先申请仲裁,不满足的状况下再申请起诉,对仲裁部门尚未裁决的纠纷,法院一律不予办理与时间漫长的诉讼程序相比,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规定的又很短,也就是说农夫工在发觉权益被侵害事实之后起60日之内才是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 超过法定时效,法律将不赐予庇护不管表面上来看,这个规定有助于促进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但事实上,这一规定并不利于对农夫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比如说,农夫工在被用人单位拖欠薪资一、二个月的条件下,通常都不敢声张,但是一旦60天的时间过去,农夫工想要维权就会突出困难;其次,可以把现行劳动法中对于先裁后审的内容更改为裁决或是审判,而不需硬性地限定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对农夫工的合法权益予以庇护202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3条规定,劳动者将用人单位的薪资欠条作为直接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诉讼恳求不牵涉除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争议时,应当视为拖欠薪资酬劳争议,依据一般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如此,农夫工便能够凭借薪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需要先进行仲裁这种做法为更好地保障农夫工的合法权益指明白方向,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可以依此进行进一步的完竣 (二)建立全面的劳动法律体系 新劳动法的颁布正处于我国规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新劳动法的颁布固然让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建设摆脱了真空状态,但是依旧没有使我国的劳动立法得以完竣截至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律例体系尚不够完备,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缺少和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律例,而且当前的法律律例也存在许多在现实环境中无法运用的内容所以,应当进一步制订与我国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律例,这是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不管我国已经相继制订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律例,但是仍旧无法满意劳动者维权的需要因此,务必加快步伐,颁布《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职业培训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特地类目的法律律例,不断深化劳动者权益的范围,构建完竣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全面保障农夫工的合法权益供应法律支持 (三)打破城乡户籍间的限制 当前,农夫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缘由,归根究竟在于城乡户籍制间的不合理界线,这直接导致农夫工在选择就业、猎取工资薪金、获得休息休假等劳动权益方面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是大势所趋,将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人才市场,有助于促进农夫工向城市职工的转换,让农夫工享受到城市职工的待遇,进而使得农夫工完全成为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种权利与义务的劳动人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对于稳妥、乐观推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剧烈要求各个地区、各个相关部门都要严谨贯彻、执行国家推行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稳妥地推动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消退对农夫工进城打工的鄙视和限制,打破城乡户籍制度间的限制,以更好地保障农夫工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农夫工的维权意识 目前,我国农夫工的整体技能水平偏低,综合素养不高,同其他的劳动群体相比,就业竞争力差许多,而且,农夫工普遍对法律律例熟悉不足,更谈不上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因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以适当补贴,增加对农夫工专业技能和法律学问的培训,对想要进城打工的农夫给以劳务服务培训、法律认知和维权途径培训等,提高农夫工的综合素养,促使其更好地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展,农夫工日渐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气,农夫工权益保障问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经济的将来进展。
我国政府应当尽一切努力解决农夫工权益保障问题,因地制宜地关怀农夫工的切身利益,将农夫工权益保障问题作为一件大事去抓,促进农夫工和城市劳动者的和谐进展,这也是制造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五)健全法律救济制度 法律救济是指政府设置的法律救济组织,为经济条件不好或是纠纷特别的当事人以协调和指导,并给以减免、无偿供应法律救济的一项制度,它旨在经过法律帮忙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以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公平的社会环境 农夫工普遍文化素养偏低、法律意识薄弱、经济收入不高,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知道利用法律来维权,有些固然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却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不得不忍气吞声,可以看到,农夫工是法律救济的一大重要群体1994年,我国开头施行法律救济制度,十几年来,已然为社会解决了许多纠纷,维护了许很多多弱势个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受经济进展、社会法治水公平因素的影响,法律救济制度尚存在一些需要完竣的地方,详细如下:第一,构建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赞助和行业奉献相结合的法律救济体制;其次,加大法律救济的宣扬力度,使农夫工熟悉、熟识法律救济制度,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知道如何寻求救济;第三,建设一支质量和数量都符合社会进展需要的法律救济队伍。
目前,我国的律师数量依旧很少,法律救济资源就更加不足,很难满意社会进展的需求,所以,应当充塞吸引社会力气的参加,为法律救济供应社会资源供应 总而言之,对农夫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应当从长远角度动身,假如只考虑眼前利益,急于求成,将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进展造成无法弥补的消极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深化分析农夫工的权益现状,了解农夫工的疾苦,稳重、成熟地解决农夫工权益保障问题 8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