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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销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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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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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印销毁制度  篇一:承印验证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一、本厂在接受承印件时由专人负责,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不得超越条例规定的范围接受承印件,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不得印刷重大活动的告示、证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三、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无价票证不得伪造、变造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学位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和国家禁止印刷的印刷品  四、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必须妥善留存2年,以便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五、为落实本规定,实行法人管理全面负责,分管人员负责项目具体落实的分工负责制随时对照检查,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罚到人头  印刷厂  印刷品交付制度  一、严格按照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每完成一种印刷的印刷业务后,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二、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张、样本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三、送货交付的印刷品,由送交人员按厂领导的要求安全送达目的地完成相关交付手续,回厂后即时交出回签手续  四、送交印刷品同时收回货款时,必须是送货人和负责财务的相关人员双人同行交付人员必须要有接人待物的礼节,交付中出现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把出现的问题汇报予企业第一负责人  印刷厂  承印登记制度  一、凡在我厂印刷的印刷品,都要建立《印刷登记簿》,并由专人负责登记,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妥善保管,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二、在承接印刷品时,必须在《印刷登记薄》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委印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三、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为落实承印登记制度,本厂规定:未经登记的产品,不予发货,不予记酬,并查明原因,给予相应的处理  印刷厂  印刷品的保管制度  一、印刷品的保管是整个印刷过程的工作,各员工都要有责任心和爱护之心,由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保管工作  二、妥善保管承印印件的原稿(电子文档)校样、印版、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的样本,不得损毁。

        三、确因业务参考需要留样本,样张的,要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四、明确保管责任,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出现数字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追查责任,人为者重处  印刷厂  印刷活动  残次品销毁制度  一、印刷过程中要坚持实行销毁制度;带有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印刷品尤为重要销毁工作的执行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和分管人员两人以上(包括2人)才能执行并做好登记  二、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交付的要予以销毁详登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  三、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并做到完全彻底  四、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印刷厂  篇二: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文件更改记录:  打印版本为非受控文件,只有在Intranet 才是受控文件  1.0 目的  规范对各类印刷品的承印流程,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并满足客户不同需求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各类印刷品  3. 0 职责分工  3.1 业务部销售人员负责按照“各类印刷品审批备案手续汇总表”的规定要求客户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与客户沟通签署承印合同和相应订单。

      3.2 业务部客服人员负责配合销售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并负责填写“订单信息表”,跟  进有关审批流程及订单的下达 3. 3 信用控制部及报价部负责审核客户的信用资质及承印合同或订单中的价格 3.4 PMC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生产能力情况,按照订单要求安排生产 3.5 PMT部门负责对客户提供的印前文件进行检查  3.6 质量部负责对印刷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生质量问题,应提出质量报告 3.7 仓库物流部门负责安排印刷品物流运输事宜,并对残次品/余货等建立规范的销毁  制度 3.8 法务部负责审核业务模式、承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3.9 财务部负责审核承印合同的付款条款,并对法务部审批通过的承印合同盖公司公  章 4.0 工作流程 4.1 承印验证  4.1.1 销售人员在按照“各类印刷品审批备案手续汇总表”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营  业执照、印刷许可证、准印证、样书等文件后,应提交相应客服人员办理后续事宜 4.1.2 销售人员及客服人员应就客户信用资质、报价等分别提交信用控制部和报价  部进行审批确认 4.1.3 PMT部门应会同销售人员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菲林、电子文件、蓝纸等资料。

        如发现有任何问题,应立即向客户提出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於色彩偏差、内容违法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应立即至法务部咨询 4.2 承印合同签署  4.2.1 销售人员在获得信用控制部门和报价部门的审批,并与客户就有关承印价格、  打印版本为非受控文件,只有在Intranet 才是受控文件  付款期、交货期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司承印合同范本制作相应合  同  4.2.2 销售人员在与客户就承印合同达成一致并提交法务部审批后,应由公司相应  授权人签字,并提交至财务部盖章 4.3 承印登记  4.3.1 报关部根据客服人员提供的客户资料向新闻出版局申报准印批文、备案手续  及办理其他网上登记流程 4. 4 承印生产及质量控制  4.4.1 客服人员应根据承印合同及其他文件填写“订单信息表”,并提交客服主管、  报关部审批,然后将该签字审批的“产品信息表”提交至PMC部门安排下单生产 4.4.2 PMC部门应对“订单信息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然后安排生产日程、  交货货期及订购相关物料PMC若发现“订单信息表”缺少相关部门签字,则不得安排下单生产等事宜,除非经公司执行董事特别审批。

      4.4.3 合同签署后,若客户提出任何有关数量、工艺及价格的变更,或取消合同/  订单等情况,销售人员及客服人员应根据其他相关流程进行操作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应立即至法务部咨询 4.4.4 质量部应严格履行印刷品出厂检验制度,并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出具质  量报告 4.5 印刷品保管及交付  4.5.1 仓库物流部门应根据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印刷成品,不得发生任何损毁、或内  容泄露等情况 4.5.1 仓库物流部门应根据承印合同/订单规定的交付期限完成交付,不得发生任  何延迟、数量增加或减少等情况 4. 6 印刷残次品/余货销毁  4.6.1 仓库物流部门在对印刷残次品/余货等进行销毁之前,应获得公司相关授权  人的签字审批,并做好印刷品保密工作,加强外泄防范措施 5.0  相关文件  《各类印刷品审批备案手续汇总表》 6.0 记录管理  打印版本为非受控文件,只有在Intranet 才是受控文件  打印版本为非受控文件,只有在Intranet 才是受控文件  篇三: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制度  一、承印验证制度:  我司相关的文件有:《行销科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行销科管理规范:  客户开发  业务员开发潜在客户,需提供“三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资料。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三证”资料交财会存档经行销科主管会同管理科财会组对其进行咨询调查后,填写客户授信资料卡,列为新客户  业务员与新客户签订有法律效应的销售合同或正式订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一份交管理科财会组建档,行销科留存复印件  对于现金交易 ,且为临时性的一次性交易的客户,可以免签合同  对有商标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对有条码印制要求的客户,须符合我司《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懂法、守法、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业务人员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标印制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包括:  客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一即可)  《营业执照》副本  事业单位的证明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客户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时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有一即可 )  《商标注册证》  注册人所在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

        如客户是被许可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出示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承印商标标志上需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与地址(与营业执照为准)并填写[商标印制委托书]  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  客户如属于被许可印制商标的,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客户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3.业务人员承接的商标印制业务,必须交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登记  4.业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买卖商标标志行为(包括废次品商标标志)或为商标委印人出谋划策制侵权商标标志  5.业务人员不得将以本单位名益承接的商标业务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或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6.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单位纪律处理,直至辞退由于未依法承接商标业务,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条码印刷验证制度  A.根据《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

      为维护商品条码的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B.业务科在与印刷委托书人签订带有条码印刷的业务合同时,必须查验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查验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客户名称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  b.客户所印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与企业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一致;  c.《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C.如客户不能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业务科检核其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同时留存文件的复印件  D.如客户不能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与上述查验内容不符时,业务科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E.业务科应将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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