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行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docx
18页第八章 行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授课章节: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教学目的: 通过帮助学生学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了解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教学重点: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基本内涵及相互关系 教学难点: 如何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教学方法: 多媒体、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互动交流 教学过程设计 (含时间分配)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3分钟)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以及滥用去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学生只有了解相关的去法律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课堂讨论:请同学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6分钟) 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10分钟)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可以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2、政治权利、人生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妇女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 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 (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首先是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离婚和子女抚养上享有优先权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再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判刑和执行刑罚上受到优待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 (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 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 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 (1)被选举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3)女性青少年的受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4)离婚时财产分配优先权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 4、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三)、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义务( 10分钟) (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国家足部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随着信息社会和汽车时代的到来,人们维护信息安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则相应增多 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二)、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 韩国兵役制度 在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兵种不同,服兵役的时间也不同,但期限最短的兵种也需要服役24个月(陆军及海军陆战队24个月,海军26个月,空军28个月),拒绝服兵役者会被判刑监禁 (三)、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
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5分钟)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表现在: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为全体公民,权利范围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权利与义务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或履行;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10分钟) (一)选举权利与义务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 (四)监督权利与义务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10分钟) (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权利 :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盗电线败露后,被人戴白帽示众 (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一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其父1995年去世后,原、被告共同将其父骨灰盒安放在火葬厂的灵堂里2022年某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骨灰盒从灵堂移走并藏匿,不让原告知道安放地点,原告无法对其父进行瞻仰、祭祀,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以其瞻仰、祭祀权利受到侵犯,精神遭受了痛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其父骨灰盒放回原处,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案例二 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 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如国家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