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CE认证标志介绍.doc
20页如下是CE、GS、UL等认证简介: 欧盟CE认证标志 一、什么是CE标志?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除瑞士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达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体现的规定 二、字母CE代表什么意思?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规定各异,根据一国原则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也许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的缩写,本来用英语词组 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AN,意大利文为CONUNITA EUROPE,葡萄牙文为CON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固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EOPEAN(DEMAND)(TWWGAQIY(规定))’ 三、CE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达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重要规定(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明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估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容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告示证。
有关指令规定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纲不符合安全规定,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背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严禁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四、CE标志有无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重要规定”,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原则的新措施的决策》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行指令目的“重要规定”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 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面的基本安全规定,而不是一般质量规定,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原则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 五、欧共体协调原则(ENXXXXX系列原则)中检测指令 目前已经发布的各类产品指令原则有二十多种,其中大多数已开始强制执行,不同的指令从不同的年月起生效 就电子电器产品而言,必须符合CE两项指令规定: 1、CE/EMC指令:电磁兼容性指令(89/336/EEC),从1996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重要检测EMI(电磁辐射)、IMMUNITY(抗电磁干扰)两大项 2、CE/LVD指令:低电压指令(73/23/EEC AND 93/68/EEC),从1997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合用于交流50V~1000V、直流75V~1500V之间的电子电器产品,重要检测产品的安全性能. 如何获得“CE”标志 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批准的《新措施》决策规定,所有新措施指令都必须附有合格评估政策。
《新措施》指令的目的不仅是要消除贸易壁垒,还要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评估程序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1989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有关有关《全球合格评估措施》的决定(如下简称《全球法》)是对1985年《新措施》决策的补充旨在表白可用更多的措施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规定,即如果制造商选择了其她生产准则,可通过合格评估形式证明产品符合指定的基本规定,但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测试或认证《全球措施》提出了合格评估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控制欧洲单一市场中工业品合格评估的原则和目的,还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估措施及“CE”标志原则理事会93/465/EEC《有关合格评估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CE”合格标志的规则》中,提出了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合格评估的指引方针,即合格评估的目的廉洁奉公使政府当局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规定,特别是符合顾客及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规定 合格评估可细分为8种基本模式,即生产内部控制、EEC型式检查、符合型式规定、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质量保证这些不同的模式结合在一起可形成一种完整的程序每个新措施指令中都规定了合用的合格评估程序的范畴和内容。
一般状况下,合格评估程序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发挥作用,有的模式只波及生产阶段,有的模式波及到设计和生产阶段两个阶段,其目的就是规定制造商采用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协调原则或通过合适的合格评估程序,即可加贴“CE”标志 合格评估活动是由指定机构完毕,其首要任务就是根据指令中规定的规定进行合格评估,以保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指令中的有关程序 加贴“CE”标志的有关规定 1、“CE”标志无处不在 由新措施指令所波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她国家生产的)除此之外,所有从其她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通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规定贴“CE”标志 2、“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贴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规定的最后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 盟内指定一种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当制造商承当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指令的所有规定,必须在完毕所有合格评估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毕。
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达检查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措施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合格评估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标志表白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波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国当局及有关团队的基本信息,从而规定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明显位置,并且清晰可辨,不易涂抹一般状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包装或产品的包装产品附带文献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产品上的因素 ,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规定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规定,在这些状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献上 3、“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指定机构可根据所采用的合格评估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估活动如果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估程序,则指定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根据某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也许没有参与合格评估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有时也许不止一种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估工作,这时也许有不止一种合用指令,在这种状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种编号 “C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她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指定机构根据指令的规定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估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4、“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白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她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这该标志提供了其他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波及的环境问题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 基本规定及协调原则 1985年5月7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C136/01有关《技术协调与原则化新措施》的决策该决策指出,在《新措施》指令中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面基本规定,此外再以制定高原则来满足为些基本规定协调原则由欧洲原则化组织制定,但凡符合为些原则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规定。
一般状况下,所有新措施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规定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顾客,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波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她方面的基本规定作出了规定基本规定目的是为顾客提供并保证高原则的保护为些规定中有些波及到与产品有关的某些危险因素,如机械阻力、易燃性、化学性质、卫生、放射性和精度或是波及到产品或其性能,如有关材料、设计、建筑、生产过程、制造商编写阐明书的规定;或是以列表形式规定重要的保护目的;更多的是上述几种措施的结合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限度分析,以拟定合用于其产品的基本规定,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献并放入技术文献中基本规定规定了要达到的成果,或波及到危险限度,但并不指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规定的措施,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足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 给指令的基本规定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原则,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本上由原则化组织批准的这种原则被为"协调原则"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规定的"迅速跑道"协调原则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的地们,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规定的一种工具就是说,符合协调原则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实行协调原则仍是自愿的。
协调原则不仅波及基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还也许波及其她规定,但在实行中制造商应将其协调原则的国标,这一点是强制性的协调原则在欧洲原则中并没有单列为一类,其标题、代号等应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上,并指明与其相相应的新措施指令 GS标志--产品安全认证 1、GS标志,是德国劳工部授权TUV,VDE等机构颁发的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一般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并且更加畅销 2、欧共体CE规定,1997.1.1.起管制“低电压指令(LVD)”GS已经涉及了“低电压指令(LVD)”的所有规定因此,获得GS标志后,TUV会例外免费颁发该产品LVD的CE证明(COC),TUV Rheinland 97年后的证书则在GS证书中涉及了LVD证书厂商申请GS的同步获得了LVD证明 3、GS认证对产品和文献的规定: ----产品要通过欧洲安全原则的型式实验 ----产品构造要符合原则规定 ----阐明书(德文,英文)要符合原则 ----按TUV规定准备的《构造图》、《电路图》、《零部件清单》等英文文献,产品测试将按这些文献提供的参数进行。
4、GS认证对工厂品保体系有严格规定,对工厂要进行审查和年检: ----规定工厂在批量出货时,要根据ISO9000体系原则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工厂至少要有自己的品管制度,质量记录等文献和足够的生产、检查能力 ----颁发GS证书之前,要对新工厂进行审查合格才发GS证书 ----发证书后,每年要对工厂进行至少1次审查无论该工作申请多少个产品的TUV标志,工厂审查只需要1次 转贴:(来源搞不清晰了,是一种同事发在内部BBS上的) CE认证简介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但凡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不必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