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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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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05676146
  • 上传时间: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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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焦煤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焦煤职防发[]号文件规定,为切 实加强焦煤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各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 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 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指对存在或 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防护和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职 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个人防 护、职工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焦煤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焦煤 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焦煤分管职业卫生的领 导担任,副组长由焦煤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安全监察 局、人力资源部、工会、通风处、基建处、供应公司、财务 处、社保中心、职教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及存在职业 病危害的各二级单位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公共事业管理分 公司办公室主任: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分管职业卫生副经 理第五条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职责:(一) 焦煤法定代表人按要求,逐年签署“职业病防治 工作承诺书”;并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责 任书”;(二)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及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三) 制定焦煤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焦煤生产 和经济发展计划中;(四) 负责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五) 加强对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开 展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职责:(一) 在焦煤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焦煤职 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二) 按照国家、省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及 焦煤有关要求,制定焦煤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 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三) 建立健全焦煤职业卫生数据库,统计、分析职业 病危害因素,向焦煤领导组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向 上级行政部门上报职业卫生相关报表及各种申报工作;(四) 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 业病诊断等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五) 监督指导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六) 完成焦煤职业病防治领导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职责:(一)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全面开展焦煤职业卫生各项工作;(二) 按照法律法规及焦煤实际情况,参与制定焦煤职 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规划 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三) 负责与焦煤职防所联系对接,做好焦煤各单位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 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等工作;(四) 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五) 参与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六) 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考核管理办法七) 完成焦煤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八条安全监察局职责:(一)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二) 负责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系;(三) 负责协调职业病防治相关管理部门间的工作;(四) 负责职业病防治现场监督工作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工会、企管处、通风处、财务处、社保中心、职教中心等相关部门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二)负责配合协助完成职业防治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职责:(一)主要负责人按要求,逐年签署“职业病防治工作 承诺书”,与所属生产科室签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书”;(二) 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设置专门的职业健 康科室,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专业管理人员,90万吨/年以 上不少于4名,300万吨/年及以上不少于5名。

      三)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考核方 案,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四) 组织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合公司职业 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计划开展职业卫生各项工作;(五) 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六) 按时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各类报表七) 负责以矿(井)为单位按时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 分局(站)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同时向公司职业病防 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备份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 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划、工作计划、实 施方案;(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档案管理符合 要求;1、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 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 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 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 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 录;10、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 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 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5、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的制度;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11、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13、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4、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5、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 度;1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矿井除要建立以上制度外,另增加以下三项:1、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2、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3、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 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防尘、降噪、防毒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的要求为职工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生产矿井要铺设防尘供水管网,采取煤体注水、风流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湿式打眼、水泡泥等防尘降尘措施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 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己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 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各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 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 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 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 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 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四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及时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上报建设项目,由华焦煤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统一协调,并按照焦煤的要求统一由焦煤职业病防治所进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后,公司职业 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焦 煤备案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焦煤集 团备案。

      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验收工作进行 监督管理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上报至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公 司统一组织协调对各单位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 康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 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对象包括从事或拟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档案, 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保障劳动 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 度、嗜好等情况;(二)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 职业病诊疗资料;(五)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按照焦煤的要求,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由焦煤职业病防治所统一安排,不得外委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上岗前达100%;在 岗期间达95%以上;离岗时达100%;需复查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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