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北师范大学间接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doc
4页淮 北 师 范 大 学间 接 经 费 管 理 与 使 用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和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的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等 政 策 的 若 干 意见 》(中 办 发 【2016】50 号 )、安 徽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展 战 略 进 一 步 加 快 创 新 省 份 建 设 的 意 见 》(皖 发 【2014】4 号 )、省 科技 厅 、财 政 厅 印 发 的 《关 于 整 合 优 化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的 实 施 意 见 》(科 财 【2016】39 号 )和 教 育 厅 《关 于 深 化 高 校 体 制 机 制改 革 推 进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实 施 意 见 》(皖 教 科 【2016】3 号 )等 文 件 精神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间 接 经 费 的 支 出 管 理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工 作积 极 性 ,提 高 科 研 工 作 效 益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间 接 经 费 是 指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明 文 规 定 的 指 在 组 织 实施 项 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主 要 用于 补 偿 为 了 项 目 研 究 提 供 的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水 、电 、气 、暖消 耗 ,有 关 管 理 费 用 ,以 及 绩 效 支 出 等 第二章 间接经费使用范围第 三 条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立 项 的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间 接 经 费分 类 统 一 建 立 专 门 账 户 ,专 款 专 用 第 四 条 除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学 校 按 立 项 经 费 的 5% 从 间 接 经费 中 提 取 管 理 费 ,用 于 与 科 研 相 关 的 学 术 活 动 ;2%用 于 补 偿 为 了项 目 研 究 提 供 的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水 、电 、气 、暖 消 耗 ;其 余 用于 项 目 组 的 绩 效 支 出 第 五 条 经 费 预 算 中 有 间 接 经 费 预 算 ,且 有 明 确 的 绩 效 支 出预 算 的 ,绩 效 支 出 按 预 算 批 复 的 额 度 从 项 目 间 接 经 费 中 列 支 。
经 费预 算 中 有 间 接 经 费 预 算 ,但 绩 效 支 出 预 算 不 明 确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根 据 项 目 组 成 员 贡 献 的 大 小 确 定 绩 效 发 放 数 额 ,从 项 目 间 接 经 费中 列 支 第 六 条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中 无 绩 效 支 出 预 算 的 ,不 得 在 该 项 目经 费 中 列 支 绩 效 第 七 条 横 向 项 目 绩 效 支 出 按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合 同 中 没 有 明确 规 定 的 ,则 在 项 目 结 题 后 ,由 学 校 、委 托 方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共 同 约定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贡 献 大 小 从 结 余 经 费 中 核 发 第三章 绩效发放原则和范围第 八 条 总 额 控 制 、分 次 发 放 的 原 则 绩 效 支 出 总 额 不 得 超 过预 算 批 复 额 度 ,一 般 按 照 当 年 到 账 经 费 与 总 经 费 的 比 例 ,分 年 度 核算 绩 效 支 出 额 度 为 充 分 体 现 绩 效 与 业 绩 挂 钩 ,也 可 选 择 一 次 全 额发 放 ,但 必 须 在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通 过 后 执 行 。
第 九 条 先 考 核 、后 发 放 的 原 则 科 研 项 目 绩 效 支 出 发 放 根 据项 目 预 算 情 况 和 执 行 进 度 分 年 度 进 行 ,中 期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发 放 ,最 后 一 次 一 般 在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后 提 取 第 十 条 实 事 求 是 、按 劳 分 配 原 则 绩 效 支 出 要 结 合 科 研 人 员实 绩 ,在 科 研 工 作 绩 效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合 理 安 排 对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应 合 理 增 加 绩 效 ,体 现 优 绩 优 酬 第 八 条 绩 效 支 出 发 放 范 围 为 项 目 申 请 书 (合 同 )中 的 项 目 组成 员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直 接 参 与 研 究 、管 理 、辅 助 工 作 并 有 实质 贡 献 的 人 员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绩 效 分 配 第四章 绩效发放程序第 九 条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科 技 处 审 核 汇 总 、财 务 处 核 算 、校 领 导 签 批 发 放 的 程 序 执 行 。
第 十 条 绩 效 申 请 程 序 :(一 )在 研 项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淮 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中期 绩 效 考 核 情 况 表 》,详 细 介 绍 科 研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执 行 过 程 中 技术 研 发 、技 术 成 果 产 业 化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获 得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预算 执 行 情 况 、取 得 的 经 济 社 会 生 态 效 益 等 ,经 学 院 组 织 考 核 、分 管负 责 人 签 字 后 ,与 《淮 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绩 效 支 出 发 放 申 请 表 》一 起报 送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二 )结 题 项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报 《淮 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绩 效 支出 发 放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项 目 结 题 证 明 材 料 即 可 办 理 项 目 结 题 证明 材 料 一 般 为 专 家 验 收 意 见 签 字 页 、验 收 结 果 批 文 (函 )等 ,横 向 项目 以 及 专 项 工 作 、招 标 买 服 务 等 委 托 项 目 也 可 由 经 费 拨 付 或 协 议方 出 具 的 确 认 函 为 结 题 依 据 。
三 )绩 效 每 年 集 中 办 理 一 次 ,以 学 校 的 通 知 要 求 为 准 第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管 本 单 位 的 科 研 项 目 绩效 考 核 工 作 ,根 据 不 同 科 研 项 目 类 型 和 特 点 ,分 类 组 织 实 施 ,成 立考 核 小 组 (课 题 组 人 员 不 得 作 为 本 课 题 的 绩 效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形成 明 确 的 考 核 意 见 与 结 论 ,填 入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供 的 《科 研 项 目 中 期绩 效 考 核 情 况 表 》并 签 字 ,作 为 绩 效 支 出 发 放 的 依 据 第 十 二 条 我 校 为 子 课 题 (任 务 )承 担 单 位 的 ,原 则 上 参 加 课题 主 持 单 位 的 绩 效 考 核 ;如 课 题 主 持 单 位 没 有 组 织 绩 效 考 核 ,经 课题 主 持 单 位 同 意 后 ,可 参 照 我 校 为 主 持 单 位 申 请 参 与 绩 效 考 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 十 三 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绩 效 的 发 放 申 请 及 发 放 方案 的 合 理 性 ,并 汇 总 ;财 务 处 负 责 复 核 、计 税 和 发 放 工 作 。
个 人 所得 税 按 税 法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绩 效 发 放 后 ,如 发 现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经查 实 存 在 违 反 规 定 等 情 况 ,对 已 经 发 放 的 绩 效 支 出 予 以 追 缴 ,并 视情 节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理 第六章 附 则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实 施 过 程 中 ,若 与 国 家 和 省 新 出 台 的 相 关管 理 规 定 相 悖 的 ,以 国 家 和 省 等 项 目 和 经 费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规 定为 准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自 2017 年 1月 1 日 起 施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