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开大学21秋《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33.docx
21页南开大学21秋《民法总论》作业一答案参考1. 分析下面一段描述地方谘议局的话: “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谘议局章程》分析下面一段描述地方谘议局的话: “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谘议局章程》正确答案: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实际上谘议局根本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品\r\n谘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其后由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于1908年7月颁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谘议局的权利有:(1)议决本省应议、革事项;(2)议决本省财政预、决算公债;(3)制定、修改本省单行法规、章程;(4)接受本省民众陈情、建议;(5)对本省行政机构实行\r\n有限的检察权但其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督抚对于谘议局不仅有监督、裁夺之权而且有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之权谘议局议员的选举条件也极为苛刻因此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只不过是一种“民主”的点缀品而已2. 留置权属于民法上的( ) A.主物权 B.从物权 C.不动产物权 D.动产物权 E.他物权留置权属于民法上的( )。
A.主物权 B.从物权 C.不动产物权 D.动产物权 E.他物权BDE3. 王某在甲研究院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2年1月退职后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提王某在甲研究院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2年1月退职后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研究条件,王某主持研发“A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后,乙公司付给王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发明人为王某2003年6月,王某主持研发的“A治疗仪”获得成功,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给王某30万元报酬 2003年7月,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 2003年8月,丙公司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丙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甲研究院就与“A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A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丙公司已经就相同发明创造在甲研究院申请日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甲研究院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甲研究院经过调查认为,丙公司无权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是:第一,王某作为“A治疗仪”的发明人,在甲研究院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产品应当属于甲研究院的职务发明;第二,甲研究院实际于2002年5月就已经完成“A治疗器”的发明,而“A治疗仪”的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是2003年6月,因此,“A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
为此,甲研究院就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王某在获悉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发明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以乙公司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丙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3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无效 问题:妥当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不能将乙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在与其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才属于职务发明本案中,王某于2002年1月退职,“A治疗仪”2003年6月研发成功,故此发明创造是王某退职1年后作出的,不属于甲研究院的职务发明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案中,甲研究院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发明创造的“A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甲研究院虽然早于2002年5月就已经完成发明,但在2003年9月前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而丙公司早于甲研究院在2003年8月已经提出专利申请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使用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4.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适当的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但是不能分的养父母的遗产了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5. 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正确答案: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是依照上市证券的种类不同对证券上市所作的分类股票上市是指发行人公司申请其所发行的股票的上市具体有股票境内上市和股票境外上市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公司申请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在我国分为普通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是依照上市证券的种类不同对证券上市所作的分类股票上市是指发行人公司申请其所发行的股票的上市,具体有股票境内上市和股票境外上市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公司申请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在我国分为普通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6.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有( ) A.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有( ) A.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 B.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C.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职工的奖惩办法 D.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ABD7.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十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8. 留置权人有权取得留置期间标的物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9.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参考答案: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对代管有争议,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或者这些人没有代管能力,则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 财产代管人需履行如下职责:(1)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情形如下: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铁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10. 行为人(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A.没有代理权B.超越代理权C.代理权终止后D.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参考答案:ABC11. 因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所以除因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所以除被代理人追认之外,该合同不可能有效 )错误《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2.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3. 法人享有身份权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14. 论述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和发展趋势。
论述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和发展趋势正确答案:(1)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r\n 意思自治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原则最早由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提出\r\n (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r\n 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法律的方式通常涉及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的问题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口头明确作出选择法律的意图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实际上也选择了法律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明确表达出选择法律的意图\r\n ②选择法律的范围 \r\n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问题主要涉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包含冲突法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应当与合同有客观联系 \r\n 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不要求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客观联系国际性合同复杂多变内容不一如果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且实际上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的法律很可能就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熟悉的法律或者是最先进的法律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的这种选择。
\r\n ③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但同时各国也都在立法上设置种种条件对其加以限制包括:\r\n a.当事人选择法律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范围内进行\r\n b.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r\n c.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r\n ④几种特殊合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r\n 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某些合同有些国家会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施加限制或者予以禁止一般包括以下合同:雇佣合同、消费合同、有关不动产合同\r\n (3)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 由于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由于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就约定了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适用的法律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所以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由合同领域扩展到侵权、物权、婚姻家庭等领域 \r\n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在婚姻家庭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等方面体现了该原则的发展趋势例如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1)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thedoctrineoftheautonomyoftheparties)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原则最早由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提出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选择法律的方式通常涉及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的问题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口头明确作出选择法律的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