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法律制度.ppt
77页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企业基本法律制度第三节 企业破产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种类¡企业法与企业立法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独立核算依法成立二、企业的种类¡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二、企业的种类¡按照企业主要的经营业务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贸企业金融企业等二、企业的种类¡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三、企业法与企业立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 企业基本法律制度¡企业的设立¡企业的变更¡企业的终止¡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一、企业的设立¡概念 是指企业的创办人为使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能力,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一、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有自己的章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自己的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其他。
一、企业的设立¡设立程序政府部门审批;办理登记注册 营业执照二、企业的变更¡企业变更的类型组织形式的变更ª合并 吸收合并(企业兼并) 新设合并(企业联合)ª分立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二、企业的变更¡企业变更的基本法律规定决议程序;必要的批准程序;变更登记程序三、企业的终止¡终止的原因企业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歇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企业解散;破产;其他三、企业的终止¡终止的程序经政府部门批准或审核;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第三节 企业破产基本法律制度¡破产与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法律责任一、破产与企业破产法¡(一)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债务的法律制度(二)企业破产法¡构成普通规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特殊规范 《商业银行法》(二)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规定。
二、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受理¡管理人(一)破产界限¡概念 也称为破产原因,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列举主义(英美法系) 在法律上列举若干具体破产行为,凡存在者,认定达到破产 概括主义(大陆法系) 对破产概念作抽象概括混合主义(一)破产界限¡具体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破产申请¡申请主义 是指法院仅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职权主义 是指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的申请,而依据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二)破产申请¡概念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人 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级别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即,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四)破产案件的受理¡概念 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四)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的条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四)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的效果(对债务人的约束)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的效果(对债权人的约束)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四)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的效果(对其他人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五)管理人¡组成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五)管理人¡组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五)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债权人会议¡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一)组成(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一)组成(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一)组成¡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二)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二)职权¡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三)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四)决议¡一般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重大事项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五)债权人委员会¡组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五)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四、重整与和解(一)重整1.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计划(1)制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表决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2)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2)表决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3)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效力¡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和解1.和解的过程(1)申请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2)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1.和解的过程(3)通过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1.和解的过程¡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2.和解终结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五、破产清算¡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法律规定(一)破产宣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1.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 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3.变价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4.分配(1)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1)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分配过程¡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脱离破产困境¡财产不够分配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法律规定1.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2.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不得抵销的情形: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抵销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4.追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4.追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案例 某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2.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 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