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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按份共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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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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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按份共有1、概念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根据份额享有全部权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2、特征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根据份额享有全部权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例如农夫甲与乙为农地用水共同出资建一个水井,两人按出资比例确定其应有份额假如各个共有人的份额不明确,则推定其为均等;(2)各个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分担义务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全部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肯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局部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依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全部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担当义务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是全部权的量的一局部,其重量虽不及单独全部权那样大,但其行使不得不受其他共有人应有份额的限制,与单独全部权具有同样的效力所以,关于处分方法、交付或登记、爱护方式等,均应适用全部权的有关规定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展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例如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匹马,则该三人都得使用该马,并不是说甲有马头,乙有马腰,丙有马尾但各共有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时,应当按其份额进展例如在上例中,假如甲、乙、丙三人应有局部的比例为5:3:2,则对马的使用、收益应为甲5日、乙3日、丙2日依据共有物的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展占有、使用、收益时,例如一匹马不能三个人同时骑乘,这时共有人应如何行使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在不阻碍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前提下,不管其他共有人的意思如何,可以在其应有份额的范围内,对共有物进展占有、使用、收益但是,这种做法易于引起共有人之间的纷争的方案还是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展协商,共有人根据商定治理共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有治理的权利的义务。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担当义务;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担当民事责任二)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由于共有人的份额都是抽象的,而不是详细的因此,共有人对其份额只能进展法律上的处分,马上其份额分出或转让●所谓分出,是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我国物权法规定,若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恳求分割份额●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各共有人的份额是全部权量的一局部,具有全部权的效力,所以共有人对其份额可以转让,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份额值得留意的是,假如共有人之间在合同中对共有份额的分出和转让进展了限制,这时应认为共有人自愿承受了对于分出和转让其份额的权利的限制假如共有人无合同商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正值理由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时,会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要担当肯定的责任共有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的根底上的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承受转让的人是为其他共有人所不了解或所不信任的,从而给其他共有人带来损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置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解释为出卖,赠与不应包括在内),在价格等条件同等的状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置的权利。

      假如几个共有人都想购置这项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打算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应当指出的是,其他共有人的这种优先购置权,应当在肯定期限内行使,以爱护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的权益,否则,假如其他共有人无限期拖延是否购置的表示,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状况下,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共有人准时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内不作出是否购置的表示的,应认为其丢失优先购置权,共有人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非共有人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份额,这是共有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表现但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抛弃其占有的国家财产,固然亦不得抛弃其在共有关系中的份额在共有人抛弃其应有份额后,这些份额是否由其他共有人取得,学者问有不同的看法持否认说的学者认为,应有份额仅仅是共有物全部权的量的局部,既不是他物权对全部权的限制,也不是应有份额相互之间的限制,共有人抛弃其份额,其他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不会发生回复其原来的圆满状态的问题,因此,被抛弃的份额不能固然由其他共有人享有持确定说的学者认为,全部权具有弹力性,则应有份额亦应具有,一局部应有份额的毁灭,其他的应有份额随之扩张,因而共有人抛弃其应有份额后,该份额应归属于其他共有人。

      立法例上有明确采确定说的,如《日本民法典》第255条规定:“共有人之一人,抛弃其应有局部时,或无继承人而死亡时,其应有局部归属于其他共有人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做规定本书认为,我国立法亦应采确定说,即共有人抛弃其应有份额后,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转变物的外形、毁坏;法律上的处分,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在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使用权等债权或他物权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的修缮的,应当经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商定的除外某一共有人或某局部共有人未得到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侵权行为假如是事实上的处分,如毁损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应负侵权责任假如是法律上的处分,对于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于第三人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假如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了该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假如其他共有人事后不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无效但是假如转让的共有物是动产,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规章处理。

      在共有人擅自进展的法律处分行为得不到其他共有人追认时,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担当侵权的民事责任三)共有物的治理及费用负担参考外国立法例并依据我国实践,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殊商定外,对共有物的治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展但有两项例外:(1)保存行为这是指保全共有物的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修缮由于这种行为是为了防止共有物及其权利患病损害,只会给其他共有人带来利益,而且保存行为往往是比拟急迫的行为,所以共有人可以单独进展2)改进行为这是指在不转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展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而且多少会转变共有物的现状,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展,但它又不如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进行为不必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展共有物的治理费用,包括保存费用和改进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假如某一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超过其份额所应负担的局部,有权恳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归还所应负担的局部这种归还恳求权是一种债权假如其他共有人不履行此项债务,应按债的一般规章处理四)共有人之间的物上恳求权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除了受其他共有人的份额的限制外,其余的都与全部权一样。

      因此,共有人之间应相互敬重他人应有份额假如其他共有人否认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时,则共有人可以以该共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其应有份额的诉讼假如其他共有人妨害共有权行使的时候,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恳求权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一)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虽然是全部权的量的局部,但其应有局部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限于局部因此,各共有人对于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全体的利益独立行使物权恳求权和债权恳求权例如,对于无权占有人可以恳求返复原物,对于妨害共有物的行为可以恳求排解阻碍,等等二)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在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共有人的义务如何担当?这应当依该义务的性质来确定假如该义务是可分的,如归还第三人对于共有物的修缮费,则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担当义务,第三人也只能恳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额担当义务假如义务的性质是不行分的,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担当连带责任[●例证(1)]共有人甲与乙共同出资购置丙的汽车一辆,商定先交车后付款,丙交车后,甲与乙负连带交付车款的义务[●例证(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则共有人之间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甲、乙共有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在这种连带关系中,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代替其他共有人履行义务或担当责任后,有权恳求其他共有人归还其应当担当的局部我国物权法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担当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商定外,按份共有人根据份额享有债权,担当债务归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它共有人追偿四、共有物的分割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灭失、共有物归于一人全部、共有人间的协议等缘由而毁灭在按份共有毁灭的大多数状况下,都要进展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商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根据商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恳求分割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恳求分割因分割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赐予补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进展分割难以分割或分割对实物造成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以下几种方式:(一)实物分割假如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展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局部。

      二)变价分割共有物如为不行分物,即不能进展实物分割假如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如一幅古画、一头牛,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三)作价补偿假如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自己应得局部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全部权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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