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块链存证与数据侦查模式的冲突与协调.docx
26页摘要:区块链存证作为一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对数据侦查带来多方面影响,涵 盖侦查理论与侦查实践两个层面这种改变既是机遇,亦是挑战以合理规制区块链存证在 数据侦查中的应用,发挥正向效能关键词:数据侦查;区块链存证;技术中立;无罪推定;控辩平衡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各行业数据化、云化的加速,数据在社会发展、公众 生活中扮演起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持续爆发出的数据安全事件一直令政府和公 众堪忧不仅对信息安全防护、数据安全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将与《网络安全法》一 道,全面构筑我国数据及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为了应对数据安全领域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目前我国区块链存证的司法适用,尤其是在 民事案件中的应用已逐渐被社会各界所接受,但在刑事案件中,如何令区块链存证技术适应 于数据侦查,仍然面临很大的挑战区块链存证的法治意义绝不仅限于“固定电子数据”这 一简单定位,而是对现行数据侦查规则的一次全面革新准确理解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数据侦 查中的结构性定位及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既是理清数据侦查法律规制逻辑的前提,也是消 弭数据侦查所面临司法冲突的必由路径,更是提出体系性协调策略的关键环节为此,笔者 重点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刑事案”为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当前区块链存证技术下 数据侦查的具体问题,据此提出数据侦查模式的完善建议。
那么在侦查、起诉、审判的长时间各阶段司法程序下,卷宗流转中不仅存在证据损毁灭 失的风险,还面临数据被篡改的可能这是目前传统电子数据存证无法回避的现实情况,也 是本案首次采用区块链存证的契机为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绍兴市上虞区公安机关引导支付宝公司,以区块链存证技术 对涉案数据进行加密,由于“支付宝公司出具的光盘内储存内容的hash值与法证链上 存放的hash值一致”,证明了涉案转账记录发生的真实性,最终法庭采纳了该组证据在技 术上免去了分步骤地审查数据电文、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的真实性,无需再依赖专业技术人 员出庭辅助说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及在流转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原始性、完整性、同一性区块 链存证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之前己有先例,但山专门机关主导,在侦查阶段介入,最终 作为合法证据来源写入刑事判决尚属首例,这在刑事诉讼中确认了区块链存证的合法地位二)区块链存证应用于数据侦查的个案反思从上述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案情并不复杂,区块链存证技术应用于数据侦查开启了证 据自证模式的先河,升级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长期依赖司法鉴定,依赖鉴定人、专 家辅助人出庭的证明模式,这是它的法学价值所在区块链存证的原理是“利用哈希函数收 到的证据材料产生一个字符串,该字符串与解密的字符串对比。
如果相同,则说明收到的证 据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没有被修改,反之则说明证据信息被修改,因此哈希值能够验证信息 的完整性⑴司法程序中涉及存储和验证的环节,包括证据的提取、存储和验真,都可以 借助区块链存证技术来完成鉴于学界对数据侦查的概念目前尚未达成共识,本文所探讨的数据侦查行为,主要指“通 过计算机技术对存储于网络与计算机系统中的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加工和应用,从而发 现犯罪线索、证据信息或者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侦查活动”,⑵其着眼于发现犯罪嫌疑人和 信息供给功能;与此相对的是物理侦查行为,强调侦查人员在物理空间里展开的如讯问、查 封、扣押、限制人身自由等按照法律的要求以进一步证实犯罪以及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功能 题义中的数据侦查模式则是指“在数据侦查思维的影响下,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 而采取的一切侦查破案、查明犯罪证据的手段与方式”⑶其具体包括犯罪的数据挖掘方法、 分类整理与关联整合的方法、规范储存与高效查询的方法、依法移送与报送及调度的方法、 数据比对分析的方法,以及在数据侦查实践过程中涉及的社会问题、伦理与法律问题的解决 方法数据侦查中涉及的区块链存证是指“以区块链特殊的存储方式进行电子数据存证,以无 利害的技术作为第三方身份,将需要存证的电子数据以交易的形式存储下来,打上时间戳并 记录在区块中以完成存证的过程。
⑷一方面,在传统的存证方式下,电子数据的上传时间 及内容易被篡改、伪造而难以留痕;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的鉴定难度大而难以为诸多基层法 院所采信,因而通过第三方机构存证是人民法院采信电子数据的便宜选择需要提到的是,部分学者关于原件规则的争论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内,尤其是由区块链 存证的电子数据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在底层逻辑上如何自恰,目前众说纷纭该争论属于 司法适用问题,应在审判阶段予以解决,而目前立法和实践案例中均己确认区块链存证的电 子数据的合法性,故本文主要追溯到侦查阶段,意在表明即便站在实体审理的角度,区块链 存证技术在固定证据,辅助定罪量刑上是没有逻辑漏洞的,程序性问题仍然不可忽视区块 链存证技术以其自带的信任光环应用于司法领域,但技术的工具理性不应当被不合理夸大, 更不能形成“技术崇拜”,以至陷入“技治主义”的困境在当前立法下,法庭仅需要审查 存证平台资质、主体、过程及技术标准,但上述内容的审查只能确保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 与其他经第三方公证、见证、鉴定得到的证据材料一-样,电子数据的实质真实性仍需要法官 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存证于区块链上之前的证据收集过程同样面临海量数据侦查的困 境,这也是区块链存证应用于数据侦查中反而更容易被忽略的关键所在。
三)区块链存证在数据侦查中的应用现状由上述案件可知,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数据侦查中的应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 有了相应的支撑但同时,亦应充分认识到,数据改变了侦查权的运行时空现行法律规范 大多适用于对物理场域的侦查行为的规制,对网络空间中不法行为的数据侦查仍然任重道 远⑸我国最早将电子数据认定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发生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中,该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证据包括……视 听资料、电子数据二当年同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 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九十三条提到“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是 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可见,在当时的立法上,仍然默认要想确认电子证据的真 实性,必须同步移动存储的原始载体随后,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产业快速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共享,人工智能渗 透生活o 2016年被互联网、金融相关行业称为资本寒冬,但也被称为区块链建设元年当 年,非规则化的IPO暂停,以区块链为载体的ICO却登上了历史舞台。
2016年9月,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 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电子数据的内涵作出界定,即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的数据同时该规定第五条明确,“为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应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 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由此可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对于 不便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司法机关己经可以通过“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的方式 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该“完整性校验值”就是前文首例区块链存证刑事案件中提到的“哈 希值”与此同时,为了加大对数据的监管力度,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进行电子数据的存证和审 查,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证据化应用,改变了传统证据法的证据结构, 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司法解释方式认可了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自2018年6 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区块链存证在司法领域的有效性以来,以区块链技术存储 电子数据在实践中已经逐步被各地法院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发布《关 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明确,通过区块链技术 存证的电子数据,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区块链证据的 效力、审核规则、补强规则等,从而使得区块链存证在司法适用中得到了实质层面的推进, 同时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也极大地推进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最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审查与认定中的真实 性、完整性、合法性作了进一步规定综合以上立法及实践可以看出,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及法律制度正日臻完善,但我 国《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仍然操作性有限,多年来立法上的进步更多 的体现在将新技术带来的便利融入到司法程序中,对案件参与人、相关人及非利害关系人的 权利保障,则寥寥数语事实上,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其取证中程序规范与私权保 障等问题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⑹因而,推动我国区块链存证技术积极应对现实挑战和时 代机遇,兼顾完善公权力的诉讼工作和保障私权利的隐私安全,实现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 与和谐平衡,是本文研究的应有之义二、区块链存证技术赋能数据侦查模式变革的原因侦查是程序法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承担着社会治理功能,是政府实现善治的基本 载体。
随着治理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实践经验不断总结,治理的内涵发生改变,传统治理方 式与科技相结合成为新的治理范式在此背景下探索数据侦查模式的完善路径,其前提是明 确新技术之所以能引发传统数据侦查模式变革的逻辑关系,转变“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 法律”观念,S促使两者融合,赋予数据侦查变革新的理论基础一)数据侦查模式引发的思维转变思维模式的转变是一切变革产生的先导大数据商业应用第一人”维克托•迈尔•舍 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中曾指出,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集中体现在为思维 变革、商业变革和管理变革三个部分冏其中的思维变革,意味着公众己经逐渐认识到数据 不是静止和陈旧的在数字化浪潮中,数据不仅是获得新认知、创造新价值的源泉,也是改 变市场经济结构以及政商关系的基础从个体来讲,每个人在社会中扮演不同角色,但是通 过数据记录可以充分了解一个人,那么从整体来讲,这个大数据总和就能够体现人群习惯, 消费趋势,潜在购买力等,这也是前文提到的“滴滴”被责令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原因 当前的数据侦查模式正是充分利用了大数据的此种特性,从而展开具体的侦查活动目前, 在侦查活动中呈现出的数据样本海量化,使得亟需一种更贴合目前侦查实践的存证方式,来 契合侦查模式带来的思维转变。
数据侦查的终极目标是发现犯罪线索,这个目标是建立在尽可能多的数据积累基础之上 的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存在着大量杂乱无章的电子数据,其中仅有极少一部分数据是与案 件相关的,若不依靠技术手段直接检索效率极低目前的数据侦查,大多可以做到“利用计 算机的自动化功能,通过软件的自动分析处理,搜索涉案证据”⑼这种全数据模式在侦查 理论中映射为数据侦查的整体性思维,即全景式侦查,它强调尽可能详尽地获取犯罪人和被 害人等刑事案件相关人身份有关的数据信息这种侦查模式虽然解决了前期检索过程中 冗杂的操作,却无法保障预测信息存储后流转过程中的便捷性、安全性艾伯特一拉斯洛•巴 拉巴西认为,建立在相关关系分析法基础上的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而利用区块链技术 可实现在区块链上运行搜索程序,并将整个过程数字化存储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尤其是目 前区块链己经发展到图灵完备的2.0阶段,即可编程区块链,可以在其上运行智能合约、DAPP (分散的应用程序)等程序在区块链上运行程序时,区块链网络的每个节点,都会同步记 录所有搜索的历史及状态,因而数据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并且方便快捷数据侦查的思维转变寓于主观之中,而传统电子数据的困境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电子 数据的虚拟性、技术性、多样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