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docx
10页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和激励我院教职工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及省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7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 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教〔2018〕176号)等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权属清晰完成科技成果的个人或团队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第四条 本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学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成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由分管科技、国资、财务的院领导任组长,分管科技的院领导牵头,成员由科技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大学科技园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由科技处负责联合工作组会议召集和日常工作处理联合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全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审议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科技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开展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识和能力。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企业和股权管理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是我院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的主要载体学院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落户科技园进行孵化和产业化第九条 依托大学科技园,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作为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市场化服务平台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专业技术经纪人,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懂政策、懂法规、懂流程、会实操”的科技成果转化复合型人才队伍;进行科技成果遴选、转化方案论证;通过基金培育、路演、展示、交易等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第十条 依托学院科研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开展科技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信息发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自行投资、作价入股或转化金额较大的,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定价依据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1.申请、初审: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提出转化申请,与所在单位及受让方进行协商,提出成果转化方案或合同初稿,明确转化方式、定价方式或初步定价等内容,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2.审议、拟定合同:科技处组织专家对转化方案或合同初稿进行审核、评议和可行性评估;按规定、视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定价参考;对协议定价的,组织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进一步展开商务谈判、合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拟定合同文本;对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或拍卖定价的,组织成果完成人与技术交易市场协商、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挂牌交易或拍卖成功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拍卖规定,与受让方拟定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文本后,报审计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联合工作组进行审议合同应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责任、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技术成果的权属等3.审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4.公示:对协议定价的,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公示。
5.合同签订:经审批或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委托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合同一式4份,受让方1份,成果完成人员1份,科技处1份,党政办公室(档案室)1份6.资料存档:合同履行后,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合同等,须报学院档案室存档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审批:1.转化金额在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的,由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批2.转化金额在10-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负责审批3.转化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呈报学院党委会审批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协议定价的,须通过学院网站或公示栏等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立即中止转化,由联合工作组负责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给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联合工作组只接受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成果转化,或与社会资本合作,作价入股,创办科技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自行投资或作价入股时,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约定成果所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属于学院和其他校外单位或个人共有的,在成果转化之前,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价格、支付方式、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便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优惠和奖励的政策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向境外实施的科研成果转化,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报批第四章 收益分配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中,扣除业务成本、税款及其他开支以后,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作价投资的股权收益和其他相关的所有经济收益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实行奖励性分配,以激发教职工参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获得的收益,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10%归学院所有学院收益划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账户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10%归学院所有学院股份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对科技成果在大学科技园实施转化的,学院授权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学院股份第二十四条 学院与成果完成人事先以协议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学院副职领导职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对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第二十六条 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的收益奖励分配,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分配方案,按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报科技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学院财务制度报批,一次性或分批次发放发放时,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应在学院网站或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信息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
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按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责任人,应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并注意保存有关资料及记录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未经学院授权同意,擅自转化、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和侵犯学院权益的;2.泄露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将职务科技成果据为己有,阻碍学院正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3.将转化收益私分或不纳入学院账户管理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非法牟利的;5.除不可抗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的;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发生经济纠纷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按照收益分配时的比例承担第三十三条 因他人侵犯科技成果取得的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分配方案第三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调离或退休,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职务科技成果及资料等,其所有权均归学院所有,离开学院或退休后应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不受学院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账户,学院在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出资比例等转化中分配获得的收益,划入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账户,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各单位及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考核与奖励,将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各单位及个人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