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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组立施工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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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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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预览后下载!第6.0.27 条1~10kV 线路每相引流线、引下线与邻相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300mm;1kV 以下电力线路,不应小 于150mm 第6.0.28 条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35kV 时,不应小于600mm;1~10kV 时,不应小于200mm;1kV 以下时,不应小 于100mm 铁塔地面组装技术要求: 一 现场布置要求: 1.施工前负责人应勘察现场地形,确定铁塔组立方案,根据不同的组立方案确定现场布置方案 2.根据铁塔结构及组立现场布置图作好场地平整清除影响组装和立塔的障碍物 3.地锚坑的定位要求:拉线地锚坑的位置应与线路方向成45°角;地锚坑应尽量避开低洼积水地带; 4.地锚坑开挖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 地锚坑深度应根据土质和受力大小确定: 拉线、牵引地锚:坚土或普土埋深2.2 米,流沙土质2.4 米; ⑵ 地锚坑必须开挖马道马道对地面夹角应与受力方向一致,一般不应大于40°马道宽度不得太大,以100~ 300mm 为宜 5.当地锚坑位于松软地质或泥沼地带时,必须采取以下加固措施:增加地锚坑深度;加大地锚规格或用双地锚; 在地锚的受力侧加角铁桩或挡板。

      二 地面组装的一般规定: 1.铁塔地面组装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⑴ 送到桩位的塔料经过清点,应确认符合组装要求 ⑵ 参加地面组装的施工人员均经组塔工序的技术交底并经考试合格 ⑶ 参加地面组装的民工由现场施工负责人交待安全施工注意事项及现场操作基本知识 ⑷ 根据现场地形,确定铁塔组立方法 ⑸ 熟悉铁塔各段重量,按照允许起吊重量确定地面组装塔段高度(铁塔分段示意图和图纸重量明细表) ⑹ 根据现场地形及设备条件确定地面组装方法 ⑺ 根据确立的铁塔组立方法及地面组装方法,选择配套合适的工器具各类工器具使用前均应认真检查,不合 格者不得使用 三 分解组塔的地面组装要求: 1.地面组装前,应进行构件布置构件布置应遵循下述原则 ⑴ 根据抱杆可能提升的高度、抱杆的允许承载能力等,合理确定吊装构件的分段、分片及应带附铁(即辅助材) 的数量 ⑵ 根据现场地形,塔段本身有无方向限制,以及地面组装与构件吊装是否同时进行等,确定构件的布置方位 ⑶ 构件的分段,原则上按铁塔主材的分段进行组装,当抱杆提升高度及承载能力允许时,也可将两段主材组成 一片进行吊装,减少吊装次数 2.组装构件的场地应尽量平整,或加物垫平,以免构件受力变形。

      3.吊装的构件要尽可能组装于塔基周围,不可距塔基过远或过近 4.组装断面宽大的构件时,为防止构件受弯变形,用钢管或圆木补强 5.每段塔片两主材之间的各种辅助材应尽可能装齐,连接螺栓要拧紧两塔片之间的各种辅助材尽可能连带在主 材上附铁在两片之间的分配要均衡附铁与主材连接螺栓不要拧得太紧,螺帽带平即可附铁与主材应用麻绳绑 扎在一起 6.塔片吊装前,应按设计图纸作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在地面进行处理,切忌留待高空作业处理 7.组装中,脚钉安装位置、螺栓规格、螺栓穿向、垫圈安装位置及数量等均应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 8.地面组装时,单片高度不得大于15 米,如超过应增加吊点并针对受力点进行补强,防止主材弯距过大造成变形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 5009.2-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5-01-06 批准 1995-04-01 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 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 条 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 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 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 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 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 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 条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9 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 条 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 条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 条 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 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 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 条 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 条 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 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 条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 条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 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m 3. 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 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 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 包 6. 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 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0 条 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 的规定 表1 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 2. 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 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 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 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 1~10kV 3m 35kV 4m 63~110kV 5m 第21 条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存放处周围10m 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 严禁沾染油脂 3. 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 卧放时不宜超过5 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 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 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 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 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 条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 瓶;超过5 瓶但不超过20 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 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 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 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防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 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 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 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容器必须密封 2. 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 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 条 汽油、柴油等挥发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 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 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 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 条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 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 条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 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 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 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 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 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 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 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 施工用电 第28 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 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 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绝缘导线 2. 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 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 第31 条 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2 条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33 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34 条 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超铭牌使用 2. 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 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 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 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 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 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 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 条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 条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 条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 工程防火 第39 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 条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 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 并设专人监护 第42 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 条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 高处作业 第44 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 护人 表2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注 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45 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 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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