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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收账款损失的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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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oq****t
  • 文档编号:1790857
  • 上传时间:2017-07-14
  • 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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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应收账款损失的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一 ) 案例概览 T 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成品油经销的大型油品批发企业, T 公司聘请某会计师 事务所对 2014 年业务进行审计,发现: 1. A 公司是 T 公司的客户,有一笔 200 万元的应收账款 A 公司在 2013 年 2月份申请破产并清算 T 公司在 2013 年 2 月对此笔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但经过调查发现, A 公司在 2014 年 8 月才完成破产清算程序且无可收回款项 2. T 公司对 Q 公司有一笔 46 万元应收账款,系 2012 年 10 月形成,经过屡次催款, Q 公司均以资金紧张拒不付款 T 公司遂将 Q 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 T 公司胜诉,但因 Q 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4年 6 月裁定终止执行 3. 2013 年 9 月, T 公司销售给同一地区的 C 公司一批成品油,应收账 款为12 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 C 公司已经是非营业状态,据此 T 公司将此笔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损失在 2013 年进行税前扣除 4. 2013 年有三笔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应收账款 ---HY 公司”,对应的金额合计是 15 万元,摘要内容是“债务重组”。

      经检查此项债务重组损失已经所得税前扣除,后附原始凭证仅有双方所签的债务重组协议 5. 在审计中发现一笔形成于 2008 年的应收账款,经询问相关人员,这笔款项一直未收回,但没有做为坏账损失进行处理 6. T公司 2013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总额为 8000万元,营业外收入 200万元,被税 务稽查机关专项检查发现少计收入 300 万元在 2013 年按照 8500万元的万分之一作为标准,将 8500 元以下且逾期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全部作为坏账损失进行处理并税前扣除 请问: 1. T 公司对 A 公司应收账款的损失处理是否合规? T 公司应准备哪些证据、资料以备检查? 2. 对于 B 公司起诉胜利却被终止执行,能否作为损失扣除?如果是中止执行呢?对于此种情形, T 公司应准备何种证据、资料以备检查? 3. 对于 C公司的应收款项处理是否合规?如果取得税务机关对于 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是否可以?相关政策是如何归定的? 4. 对于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 除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5. 已经形成六年的应收账款,能否税前直接扣除?应如何扣除? 6. T 公司按照 8500 万作为收入总额,是否正确?逾期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税前扣除的标准有什么? 7. 上述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应采取何种方式申报? (二 ) 问题分析 1. T 公司对于 A 公司的应收款项处理不合规。

       理由: A 公司在 2013 年 2 月份申请破产并清算,不意味着此笔 200 万元的应收账款全部无法收回,如果破产清算后可以归还部分借款的话,只能就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因此,在 2013 年 2 月 A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时,不能确认资产损失,应该在 A 公司破产清算完毕后,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A 公司在 2014 年破产清算完毕,因此应该在 2014 年确认资产损失,在 2014 年所得税汇算时在税前扣除 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 相关事项发生时的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 2. B 公司胜诉被终止执行或者中止执行均可作为资产损失扣除  理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因此,对于 B 公司胜诉的案件,由于被告 Q 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要人民法院出具终止或者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证明此笔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 B 公司在税前扣除此笔资产损失时应该准备以下资料: (1)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 相关事项发生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 (3) 对 Q 公司提起诉讼的起诉书; (4) 人民法院出具的终止(中止)法律文书 3. T 公司对于 C 公司的应收款项处理不合规  理由: C 公司法律意义上的灭失是指工商机关将 C 公司予以注销所以,依据税务机关确认的非营业状态不能作为损失扣除的依据 如果取得 C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也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此笔损失的依据,必须取得工商注销登记方可证明企业在法律意义上的灭失 铂略注: (1)非营业状态指公司在税务登记上为非正常状态非营业状态并不意味着公司法律意义 上的灭失 (2)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注销是先税务后工商进行注销税务登记,并不能证明这个企业法律实体的灭失,必须取得工商注销登记才能证明这个企业在法律意义上的灭失 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二十二条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 债务重组损失证明材料  税前扣除债务重组的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提供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 在本案中, T 公司仅凭债务重组协议作为税前扣除债务重组损失的凭 据,不符合 25 号规定的要求,属于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铂略再次强调,只有重组协议不行,还得有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的说明 5. 已形成六年之久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损失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已经形成达到六年之久的应收账款可以在税前作为损失扣除,前提条件是企业在会计上进行了损失的账务处理 铂略财务培训提醒税务管理者,此种情况属于法定资产损失,不能追补确认,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 什么时候申报,什么时候扣除 6. T 公司按照 8500 万作为收入总额,是否正确?  理由: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以及三项费用的基数 因此, T 公司以 8500 万作为基数按照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以内且逾期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进行处理并税前扣除,是不符合税法要求的,应该按照8200 万元作为收入总额 铂略注:收入总额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取得各种来源的经济利益流入,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均构成税收,税法意义上的收入。

       政策依据: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财务人员要善于运用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确认为损失,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减少税款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条都规定要出具 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 ,个人建议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来出具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减少扣除风险 铂略财务培训提醒税务管理者,应收账款的回收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在融资环境艰难的时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的 23 条、 24 条是税法给予纳税人的政策红利,各位财务人员要善于运用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确认为损失 7. 上述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应采取何种方式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本案中发生的应收账款资产损失,都应该按照专项申报的方式逐笔向税务机关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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