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docx
6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 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 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 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I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 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0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 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 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付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 工资清单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 劳动者工资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 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 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 标准工作日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 %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 %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 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 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 价的150 %、200 %、300 %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 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 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 人单位应按(巾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 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 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 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 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 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 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 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