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全文.doc
4页《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全文 xx《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xx〕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自治区库尔勒市 财税〔xx〕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局部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那么,对医疗保险局部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局部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工程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根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根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根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纳税效劳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置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附件(此处略) :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xx年11月27日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