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课堂笔记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doc
11页第28章 贪污贿赂罪一、 贪污罪二、 挪用公款罪 三、 受贿罪四、 单位受贿罪五、 行贿罪 六、 对单位行贿罪七、 介绍贿赂罪八、 单位行贿罪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 隐瞒境外存款罪十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十二、 私分罚没财物罪贪污罪(一) 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 (1)复杂客体 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重要),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何谓“公共财产” 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集体公司和人民团队管理、使用或者运送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 (1)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两者缺一不可。
2)运用职务上的便利: “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运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运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的或者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3)侵吞、窃取、骗取侵吞: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窃取: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的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骗取: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情形: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太平人寿思考: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何解决?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3、主体 特殊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 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涉及权力、行政、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党机关、政协会议机关 B、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人大代表 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受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注意公务:不看身份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 贪污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线 个人贪污5000元,或者贪污不满5000元但是情节较重的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线 重要区别:是否运用了职务便利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线 重要区别:主体 4、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运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按照贪污罪论处本罪共犯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运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2)行为人与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运用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3)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运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二、挪用公款罪 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本罪客观方面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运用职务上的便利2)必须挪用了公款公款: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对于挪用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例外:特定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立法对“归个人使用”的解释的3种情况: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第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2.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例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仅有挪用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二)认定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重要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重要区别主体不同3.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4、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假如挪用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假如挪用非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处罚最高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按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贿赂的本质——权钱交易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运用职务上的便利2)贿赂本质是财物思考(3)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4)索取贿赂不规定为别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只有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所谓“为别人谋取利益”,涉及以下4种情形:第一,已谋取到所有利益;第二,已谋取到部分利益;第三,行为人已经着手为别人谋取利益;第四,行为人许诺为别人谋取利益,涉及明示与暗示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别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没有从属、制约关系)同单位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的从属、制约关系等3.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二)认定 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后者规定认为别人谋取利益为条件运用影响力受贿罪——修正案七增长的“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运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运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情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客观行为(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2)上述人员运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运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行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主体近亲属:刑事法上的近亲属与民法上的近亲属此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法上民法上关系密切人:有血缘或者亲属关系或者情妇(夫),或者是同学、战友、部下、上级或者老朋友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别:有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处3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并罚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行贿罪(-)行贿罪的概念与构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合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1.本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表现为4种情况:• (1)积极给予2)被索取而给予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合法利益的,不是行贿3)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4)在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之后,积极给予贿赂2. 主体是自然人3.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谋取不合法利益至于事实上谋取了不合法利益,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处罚最高无期行贿人在被追诉前积极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去处罚八、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勾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假如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集体性质的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则不成立介绍贿赂罪。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积极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去处罚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认定 (三)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