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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页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 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 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申请程序如下:1.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 简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 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用地预审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 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和用地预 审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确认 答复意见申请用地预审;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后,持评估报告和审查认 定意见申请用地预审。
市国土房管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3.立项和环评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计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设计要点市规划局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确定供地方式后,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5.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 用地手续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用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的,按前述规定办理手续后,还应按规定提供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必需的材料,向 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拟订报批方案,依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土地经依法征用、转用成为国 有建设用地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则规定办理后续用地手续6.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评估后,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并依照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依照 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7.申请土地登记建设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用地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单位领 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完成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重新核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 额,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 年 5 月 9 日国土资 源部令第 11 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 年 6 月 10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9 号)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 定》(2002 年 10 月 31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79 号)规定的商业、旅游、娱乐、 写字楼、商铺、宾馆、商品住宅、高级娱乐设施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在有 形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后,按以下步骤申请办理手续:1.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各种税 费凭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4.向市国土房管局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二、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程序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 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按本规则第一点第(一)项第 1、2、3、4 小点的规定办理手 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按规定提供土地测绘机构出具 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必需的材 料,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用地报批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拟订报批方案,依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国土房 管局向建设单位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农村村民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建设住宅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兴建住宅,依照《广州市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 年 5 月 18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和 《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2001 年 7 月 20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 号)的 规定执行。
三、1992 年 8 月 26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 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 号)与本规则规定不符的, 以本规则为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 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