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pdf
5页1 / 5 新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新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序号序号 原合同条款内容原合同条款内容 新合同条款内容新合同条款内容 1 第五条 (五)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 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 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 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 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五)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 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包括向中国人民 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 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 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2 第五条 (九)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 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 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 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 合同;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 实申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股票,并保 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 第五条 (九)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 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 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 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 合同;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 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发行的百分之五以上 的上市流通股,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 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 第五条 (十)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 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 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以及 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信息,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 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条 (十)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向 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 股份,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是 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上述信息发 生变动时立即告知乙方; 4 第五条 (十三)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 同项下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权或其对应的权益转让给 第三方; 5 第十条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 资金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 余证券或资金划转到普通账户。
第十条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 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划 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转出信用资金账户 6 第二十三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 价款,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 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对乙方所 负融资欠款 2 / 5 7 第二十四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 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如下约定:(一) 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 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 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 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二) 若 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 解除限售股份)的,提交解禁股作为担保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 1%,解禁股融券卖出数量 和普通卖出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 1%;(三)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也不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 抵保证金甲方违反前款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指令。
第二十四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存 量股份、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或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一) 甲方为个 人或机构客户且持有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 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 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二)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有解 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 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三)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信用证 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 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 份直接还券之和应当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 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四) 如甲方为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 票充抵保证金甲方违反前款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指令 8 第二十五条 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在本合同有效 期内,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或普通账户买卖乙 方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 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有 权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在本合同有效期 内,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买卖乙方股票,也不得以 普通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 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有权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交 易,解除本合同 如甲方使用普通账户买入乙方股票,不得超过乙方上 市流通股份的百分之五,否则不得与乙方进行融资融 券交易,乙方于发现当日通知甲方进行相应处理甲 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卖出乙方上市股 票,使其持有的乙方上市流通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如 甲方不卖出乙方上市股票,可选择于乙方发出通知后 一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全部 负债如甲方未进行上述处置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 解除本合同 9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或 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 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 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 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10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 执行,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3%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乙方在营业场所、 网站 或交易系统公告的标准执行。
11 第四十条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执 行,计算公式为为: 第四十条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乙方在营业场所、 网站或 交易系统公告的标准执行 3 / 5 融券费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3% 12 第四十三条——(三)——2 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 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 票质押式回购或其他交易等)中出现到期未支付等重 大违约行为,即出现交叉违约情形; 13 第四十四条——(四) 乙方有权自行采取限制甲方普 通账户资产转出的措施; 14 第四十七条 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 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甲方同意对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资产,乙方可 以自行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平仓、 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仍不足以清偿 甲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将甲方列入“问题授 信人”,并对甲方继续进行追索,直至甲方清偿 所有债务 第四十七条 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无法平仓或被 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甲方同意 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资产,乙方可以 自行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 施实现债权,并同时有权以其他合法形式对甲方进行 追索,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15 第四十八条 „„ 由于乙方代表甲方出席股东大会或行使投票权所产生 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16 第四十九条——(二)——2 乙方主张上述权益 的, 应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不 含)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或交易系统通知甲 方,甲方应于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前了结该 笔融券业务;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 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日 除归还所借证券外,还应归还乙方所主张权益的 对应现金补偿金额权益类型为配股的,权益补 偿日为配股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融券交易归 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增发、配售可转 债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 日和原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现金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累计成 交金额/累计成交量-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 购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 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第四十九条——(二)——2 乙方主张上述权益的, 应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不含)通 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或交易系统通知甲方,甲方在 除归还所借证券外,还应归还乙方所主张权益的对应 现金补偿金额。
权益类型为配股的,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股权登记 日)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仍有 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配股除权日用现金补偿相关 权益: 配股的现金补偿金额=(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 格)×可配售的股份数量,其中 该股除权日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 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权益类型为增发、配售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的,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股权登记日前 1 个交易日) 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 1 个交 易日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增发股份或配售可 转债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增发、配售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现金补偿 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累计成交金额/累计成 交量-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 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4 / 5 17 第五十八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除已 有明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 短信、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 种 当面通知的,甲方签收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 通知的,乙方发出邮件两日后视为送达。
以电子 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或短 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通知即时生效公 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公告发出后即视为 送达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 据 第五十八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 除已有明 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短 信、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当面通知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发出 邮件两日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通 知的,电子邮件或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电 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公 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18 第五十九条 甲方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 指定固定号码、移动号码、电子信箱或 邮寄地址(含邮政编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 联络方式《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所列联络 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 诺已如实提供,并在该等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 发生变更时,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除本合同已 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 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九条 甲方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指定 固定号码、移动号码、电子信箱或邮寄地址 (含邮政编码) 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联络方式。
《融 资融券业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