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社(银行)会计基本制度.doc
49页##信用社(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需要,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第三条 本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支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决策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村信用社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信用社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主体是省联社及规定级次以上的管理、营业机构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会计中期期末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表日包括年度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进行日常核算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信息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村信用社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各项会计工作在理(董)事会及理(董)事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第一节 会计机构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第十七条 省联社会计部门是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的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会计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制定全省会计制度办法;组织全省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对全省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职责;组织全省会计系统建设;管理、控制会计信息;制定会计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核算管理,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向上级机构会计部门备案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有权对下级机构不称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调换建议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的设立必须报经上级部门审批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职责(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农村信用社的制度规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三)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管理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对于不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管理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除应追究本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其上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业务学习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委派会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轮换第三章 会计确认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信用社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村信用社;(二)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款项、拆放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等第三十一条 现金是指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库存现金和其他现金资产第三十二条 存放款项是指农村信用社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缴存财政性存款、特种存款,以及存放同业及系统内的款项第三十三条 拆放资金是指农村信用社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的各种款项第三十四条 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为正值的衍生金融工具第三十五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按买入返售协议约定融出的资金第三十六条 贷款及垫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类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农户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业企业贷款、非农贷款以及具有贷款性质的贴现、信用卡透支和垫款等第三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
第三十八条 应收利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收息日以及生息资产处置日确认第三十九条 应收股利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或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应收股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或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第四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四十一条 应收款项类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金融资产第四十二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农村信用社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和期限并且在活跃市场中存在报价的投资第四十三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持有的、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第四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或权益性投资合同一方时,应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该项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农村信用社取得相关股权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协商、法院判决(裁定)或经仲裁裁决,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货币性资产农村信用社于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之日确认抵债资产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为提供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村信用社;(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含农村信用社自行开发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于购入日确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于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确认。
第四十九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税款抵减产生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于每季度末确认第二节 负债的确认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农村信用社;(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的负债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第五十二条 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第五十三条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在农村信用社存放的款项第五十四条 拆入资金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拆入的款项第五十五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