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实施细则.doc
13页XX省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监管,规范临床安全 用药监测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安全 用药事件监测工作,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用药错误和药品 质量事件等第三条 在开展临床安全用药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的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 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体系,二 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称药事会)下 设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药学、医务和护 理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临床药学、医学、护理学和医 疗行政管理等专家组成;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设秘书 1 名, 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设监测员、联络员若干名监测员 由临床科室(病区)的医生和护理人员担任,联络员由药学部门 各药品调剂室负责人担任,药学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小组或者指定专 (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监测与管理规范,并监督 实施;(二)组织开展本机构严重或群体性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的调 查、分析、处理和预警工作,必要时报药事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三)督查本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每季度通报监测 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布临床安全用药信息;(四)组织开展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的方法研究、学术交流与 宣传、培训;(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总结临床安全 用药监测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六)对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监测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并妥 善保存第七条 秘书负责协调临床开展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宣传培 训;协助组织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用药错误与药品质量事 件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录入上报等日常工作;定期对药品不 良反应/事件报告的评价结果进行反馈;负责临床安全用药监测 工作的会务筹备及其它事务性工作第八条 监测员、联络员分别负责本科室(部门)临床安全 用药监测的联络、组织、宣传和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管理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提高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意识,执行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观察制度:(一)医生、药师、护理人员及其他医务人员应掌握所用药 品的药品不良反应和处理措施,并相互配合,对患者用药的情况 进行监测,重点监测非预期(新发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二)医生开具处方前应询问患者既往用药史,告知所用药 品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查房时应了解患者用药后情况,是否发 生药品不良反应;(三)护理人员在实施药物治疗前应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医生; (四)在用药过程中,护理人员应密切关注患者状况,尤其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某药的患者 应加强观察;(五)医务人员应做好患者用药后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的处理、记录和报告工作如发现严重的或群体药品不良反应/ 事件应积极组织救治,及时上报本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 组,做好医疗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药品、物品等;临床安全用药 监测管理组及时组织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有效控制 措施;(六)临床药师应开展用药监护,密切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反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处理与救治工作,为临床提供相关药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 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及时、真实、完整、 准确地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件 3),并报送 至本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小)组,经分析评价后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XX省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网网络单位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同时上 报合理用药国际网络(INRUD)中国中心组临床安全用药组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向本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 测管理(小)组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一般的药品 不良反应自发现或获知之日起 10 日内上报,新发的、严重的自 发现或获知之日起 7 日内上报,死亡或群体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立即上报第十二条 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小)组按规定时限向国 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传“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一 般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或获知之日起 30 日内上报,新 发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或获知之日起 15 日 内上报,死亡或群体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立即报告第十三条 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适时召开会议,组织对 严重的或群体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进行讨论,制定防范措施,做好记录第十四条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或群体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 药品,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应及时在本机构内发布相关警示 信息并报告药事会,由药事会确定对该药品采取暂停使用、停用 等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对延误报告或匿而不报者和(或)未采取有效措 施控制严重的或群体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而导致重复发生并造成 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用药错误监测管理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应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 床路径、临床诊疗指XX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严格遵守各项 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防止用药错误的发生第十七条 用药错误按严重性分为以下四个层: (一)第一层级:无错误A 级:客观环境或条件可能引发差错(差错隐); B (二)第二层级:有错误无伤害 C 级:发生差错但未发给患者,或已发给患者但未使用; D 级:患者已使用,但未造成伤害; E 级:患者已使用,需要监测差错对患者的后果,并根据后 果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伤害; (三)第三层级:有错误有伤害 F 级:差错造成患者暂时性伤害,需要采取防治措施; G 级:差错对患者的伤害可导致或XX患者住院; H 级:差错导致患者永久性伤害; I 级:差错导致患者生命垂危 ; (四)第四层级:有错误致死亡 I 级:差错导致患者死亡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若发现用药错误,应立即进行相应处理, 做好记录,填写“用药错误报告表”(见附件 4),上报临床安全 用药监测管理(小)组。
对于 C 级及以上的用药错误应对患者采取监测或救治措施,做好医疗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药品、物品等, 立即上报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小)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 理(小)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 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必要时向县 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各相关科室和部门对出现的用药错误应 及时分析,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条 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小)组XX药学部门定 期对用药错误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完善管理体 系、制定防范措施,并在本机构内发布有关安全用药预警信息第二十一条 对用药错误延误报告或匿而不报者和(或)未 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药品质量事件监测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遵循有关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 环节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第二十三条 药品质量事件按给患者造成的后果分为以下四 个层级:(一)第一层级:无质量问题有隐患A 级:客观环境或条件可能引发药品质量问题; (二)第二层级:有质量问题无伤害 B 级: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发现,未发给患者,或已发 给患者但未使用 ; C 级:患者已使用,需要监测该药品对患者的后果,并根据 后果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伤害; (三)第三层级:有质量问题有伤害 D 级:患者使用了该药品,造成暂时性伤害,需要采取防治 措施; E 级:患者使用了该药品,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XX; F 级:患者使用了该药品,对其造成永久性伤害; G 级:患者使用了该药品,导致生命垂危;(四)第四层级:有质量问题致死亡 H 级:患者使用了该药品,导致死亡。
以上 C-H 级属于药品损害事件第二十四条 发生药品质量事件,相关科室或部门应详细填 写“药品质量事件报告表”(见附件 5),并保存好相关药品、物 品等,立即报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和药学部门,临床安全用 药监测管理组指导药学部门处理药品质量事件;对于 C 级及以上的药品质量事件,相关医务人员应对患者采取监测或防治措施,做好医疗记录第二十五条 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应组织相关人员 对药品质量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药品质量事件发生的经 过,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事件的不良影响与经济损失;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事件原因,明确责任,评估有关管理 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工作流程是否完善、相关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等,制定整改与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构领导审批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六条 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应及时对相关人员进 行培训教育,并在本机构内发布相关警示信息,防止类似事件再 次发生必要时向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确认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停用,并按不合 格药品有关规定处理;若为企业原因造成质量事件的所有药品应 全部召回、集中到药库就地封存,责令企业出具质量分析报告、 整改措施、服务承诺等,医疗机构视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药品质量事件延误报告或匿而不报者和(或) 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将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 作开展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医疗机构定级、 评审、评价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重要指标第三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下称质控中心)具体负责全省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工作的组织实 施,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 加强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督导检查省 质控中心负责全省三级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工作的 督导检查,各市质控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第三十二条 2017 年底前,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入安 徽省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网,并按相关要求定期上报本机构临床安 全用药相关数据信息XX省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网每半年向省卫 生计生委上报监测网工作报告,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三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鼓励相关科室和个人积极报告药品 不良反应/事件、用药错误和药品质量事件,并给予适当奖励; 对在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科室(部门)、个人进 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事件,是指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临床事件,它不一定与该药有因果关系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