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docx
10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学风建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 活、工作秩序,构建文明平安和谐校园,增强学生遵纪守法和平安意识,建立建 全学生行为约束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和标准违纪处理行为,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惩前忠后、治病救人和慎重、适度的原那么,把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应 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标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 分,或者采取其他的处理方式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第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学年内不得评为优秀学生等先进个人第六条 学生受留校观察处分,在毕业时尚未解除其留校观察期的,按结业 处理,只颁发结业证书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 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理第八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受到处分,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关于处分幅度“以上”或“以下”字样,除特别注明 外,均包括本级处分在内所称“以上处分”指直至开除学籍第五十八条其他在校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受到处分的,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拘留,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第十条 筹划、组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闹事,扰 乱社会秩序者的,不服从劝阻或制止,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服从劝阻或制止,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处理):(一)(二)(三)(四)(五)(六)一学期中, 一学期中, 一学期中, 一学期中, 一学期中, 一学期中,旷课在10学时及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的, 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的, 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的, 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记过处分;给予留校观察处分;累计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的,可给予试读半年,未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同时给予留校观察处分试读期间保存学籍学生本人不同意试读 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相应 处分:(一)凡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违反考纪属于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1 .考试中与他人做手势或交头接耳的;2 .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或成心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的三)违反考纪属于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1 .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 笔记、作业及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的;2 .考试中传递各种纸条和试卷的;3 .多人共同作弊一般参与的;4 .其他明显违反考试规定的。
四)严重违反考纪,属于以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处分、试读 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1 .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的;2 .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3 .多人共同作弊为首的或组织者;4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的五)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在登记 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凡受留校观察及以下处分的或试读的,经教育表现较 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时机;(六)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和因考试不及格,无理取闹、侮辱监考人员或任 课教师人格、损害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名誉、威胁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身平安 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第二次作弊未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并 给予试读半年第十三条 煽动、组织学生集体停课、停考、煽动闹事、扰乱课堂秩序,使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进行的,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一般参与者 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四条 采取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及其他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 物(包括:现金、实物、 卡、饭卡、电子借记卡及其他代金卡等有价证券), 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内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三)经公安部门确认属于撬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对窝脏、销脏、转移赃款、赃物以及合伙作案的,比照主要作案人的 处分给予相应处分;(五)屡次偷窃、诈骗、勒索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观察或 开除学籍处分;(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给予警告处分;(七)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并拒不归还,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 分。
第十五条打架斗殴未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 以下相应处分:(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用语言挑衅,用身体冲撞等方式挑起事端,引发打架斗殴的,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筹划者、指使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一般 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四)凡持械威胁或参与打架斗殴的、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五)凡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伤害他人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招引或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内或学校周边滋扰或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观察处分;(A)在打架斗殴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或拉偏架, 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虽未参与打架,但在打 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阻碍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当事人犯此款那么加重一级处分;(十)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检查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十一)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加重处分;在打架斗殴中损坏公私财物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等通讯设备,从事查阅、复制或传播:煽 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 国家平安、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捏造 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等通讯设备,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 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的;侮 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的;未经允许,擅自进入 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 增加、干扰、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 冒用他人名义行事,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成心制作、传播计算 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等通讯设备,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 击、入侵系统的方法,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未经允许, 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及联网计算机进行地址或端口扫描以及擅自提供网络效劳,发 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的;利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 他人帐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对公用或他人计算 机网络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阻碍他人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冒用他人或组织谋取私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材料,欺骗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用语言、信件、短信息、互联网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四)用语言、信件、短信息、互联网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阻碍他人通信自 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和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住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住宿及搭伙做饭或 在亲戚朋友家里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家住徐州市区的住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在家里住宿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三)因通宵上网等原因夜不归宿或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四)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 异性宿舍留宿,给予记过处分;未经学校允许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五)在宿舍存放、使用违章电热器具和炊具(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和炊具范 围,按学校《关于学生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管理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认定)的, 除没收违章电热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参与赌博或利用扑克牌等进行变相赌博 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为赌资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 资、赌具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携带、保存、使用枪支、弹药、雷管、管制刀具,凡构成刑事犯 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持有毒品或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参与非法传销组织和活动,参与邪教组织和活动,参与封建迷 信组织和活动,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观看、查阅淫秽、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 品或淫秽色情信息,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版制作、复制、窝藏、 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及其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秽色情信息以及 携带有黄色淫秽内容的存储器上机,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以同乡、同学关系为名,筹划、组织同乡会或其他非法团体, 搞不正当活动,或对其他同学进行打击、压制,视情节和后果,为首的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管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进行谩骂、 撕打、威胁、侮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有酗酒滋事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吸烟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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