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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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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政策法规处 乔伟主要内容o为什么要制定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制度o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o怎样理解和准确运用基准制度o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对策和措施为什么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法律的实质:规则和裁量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性 、 法律的滞后性、适应行政管理新模式的需 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是弥补法律滞后性的重要保障,是管理现代社会的 重要工具,是专业高效的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条件 ,是行政机关快速灵活处理相应问题的前提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在法学界领域,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一柄“双刃剑”,既有 现实存在应对千变万化情形的实际需要,又有被滥用而 侵害公众权益的失范风险在“法治政府”“法治公权”的 大背景下,为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 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 行有效规范已成为当今行政的大势所趋 税收执法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1.税收征管环节:核定应 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款、延期申报、延期纳税;2.税 收检查环节:调取帐薄凭证;3.税务行政处罚o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建设的需要o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o是强化权力监督,防范执法风险的需要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1、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基准制度》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 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 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一、行政处罚的基础理论分析2、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处罚法定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o(1)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处罚实施依据法定、处罚实施 程序法定、处罚实施主体法定、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o(2)过罚相当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度、种类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 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适当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导致的“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等办 事不公的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成为侵害民众合法权益,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重 要因素之一案例:许霆恶意取款案件在广州打工的陕西人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 员机出错,分别取款17.5万元和1.8万元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判处许霆有期徒 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01年3月2日, 云南何鹏持账面余额仅10元的银行借记卡分别从9台ATM机上取款221次,共计42.97 万元2002年7月何鹏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当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驳回何 鹏的上诉,维持原判显而易见的是,同样的行为换来的却是不同的刑罚。

      作为地税 机关则应依据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基准制度》及执行标准的规定,在细化、量化 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同等、同类型的税务违法案件课以基本相同的标准,进行基本 一致的处理尤其是上级督办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的自由裁量权更应保 持处罚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显失不公的案件)3、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自由裁量权幅度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办理出口 退税四种处罚自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 》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 《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上条款都明确规定 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而《基准制度》及执行标准则对上述条款明确了 相关处罚细化标准思考:收缴停止发售发票、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提请工商 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为是否为行政处罚?二、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建立的相关背景和现状1、政策背景(1)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5月12日)明 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2)重庆市2005年12月20日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 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 令第191号,以下简称《第191号令》)。

      该决定规定,行政执法应 体现教育优先、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得以罚代管;对违法程度显著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 行政处罚;对残疾人、下岗职工初次违法且违法程度与危害后果轻微 并能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处罚,原则上不予罚款或没收财物处罚; 逐步减少填发式文书,推广制作式行政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内容要严 谨、富于说理性,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作出说明2、部分地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我国一些地方、部门已作 出了积极探索,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监督 逐渐有了新的规定,北京、四川、江苏、广州等一些省市 都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2009年5月27日,《广 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出台,这是全国第一 部全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政府规章根据各地实践,目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存在的 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制定裁 量标准,且标准不相一致,同一违法行为所受处罚在同一 地区有差异;一些裁量标准还有些粗,不够科学;规范自 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落实,特别是制定裁量 基准执行的监督制约措施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三、《基准制度》中的特别注意事项1、《基准制度》及执行标准不得在各级地税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中 引用(《基准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2010年7月1日施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省、市、县税务部 门都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对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有 普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根据近年来我国地税工作在司法、行政实践中的反 映,司法部门在解决纳税争议中,对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引用、 采信的机率极少,也就意味着,市局制定的《基准制度》及执行标准这一税收规 范性文件如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将会产生很大的执法风险其只能作为全市地 税系统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地 方政府规章具有参照效力,而规范性文件则不同,其不具有参照效力法院对规 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合法性存有质疑时,对依据该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 院将不予支持《裁量权办法》是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的文种形式出现 的,这是典型的地方政府规章,地税机关在对外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时当然可 以依法参照《裁量权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引用。

      2、数个牵连税务违法行为“择一重处”处罚o《基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涉税违法行为之间存 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当选择对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实 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相对人在实施一个违法行为时,其采用的手段、方法同时触犯了其 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两种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属牵连行为,应作为一个 行为处罚,其采用的手段、方法可作为违法行为的情节来考虑,在处罚的自 由裁量权范围内适当从重处罚在行政法领域,对于牵连违法的处理,法律 上无统一规定实践中,对牵连违法的处理,依据吸收原则,遵循“从一重事 从重处罚”的原则针对《基准制度》中数个牵连税务违法行为“择一重处”处 罚的规定,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符合违法构成要件, 且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的,对数个违法行为进行 “择一重处”2010年2月税务稽查局查出纳税人赵某采取大头小尾方式为朋友开具与实 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0份偷税2000余元,属虚开发票偷税的违法行 为;同时又查获其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进行偷税的另一违法行为,陈某的上 述偷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尚未构成犯罪,因此,稽查局决定对陈某 予以税务行政罚款。

      显然,本案中陈某既有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 又存在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牵连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则:1.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基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2.无特殊规定的,按法律 位阶确定处罚适用法律规范3.如为同一位阶法律,则按重吸收轻原则处理 4.如以上原则均难以处理,应按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吸收方 法行为并兼顾法律效用选择适用法律规范思考:对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的,现在如何 处罚?(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案例3、“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正确运用o《基准制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个涉税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 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 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是这一原 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参考了西方有关行 政处罚类似实践,在表述上采取了特殊的技术处理,但没在条文里写上“同一事实和同 一依据”文字,并且把不予“两罚”限制在“罚款”二字上。

      所以《行政处罚法》第24条可 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 都规定予以处罚,但是罚款只能一次简单地说,“一事不再罚”理论在我国已发展为“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和着重掌握以下两点:第一点, 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实践中 ,同一个违法行为,既包括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也包括一个行 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基准制度》第六条第二款即是一个涉税违法行 为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规定因此,确定其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数个违法行为,是 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定的前提 第二点,“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当同 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实施处 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 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许可 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1)“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概念3月5日上午某城区税务局稽查局接举报对辖区某商贸公司应开具发票而以收据或白 条代替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成立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当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期缴纳了罚款半个月后,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巡视检查 时,发现该公司再次出现以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违法行为为了确保整治效果,执法 人员决定再次取证,对该公司重新进行行政处罚但其拒绝配合,此次的执法行为是否 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我们认为该公司的 第一次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应该认定为行为终止,再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连续行为 ,不是持续行为,应该进行另案处理,重新进行取证,履行新的法律程序,可以实施行 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相对人对第一次的行政处罚拒绝整改,属持续 行为,就不能再次进行处罚,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收行政执法领域,这种你来我改,你走我犯的情况经常出现,如何保证执法的合 法性,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只要第一次行政处罚后,相对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 税务机关也取得了整改后的证据,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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