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陪审制度概况》.docx
12页刑事陪审制度概况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汲取非职业法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刑事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弥补审判力气的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乐观的作用但作为一项在我国的进展历史尚不足百年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外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概况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刑事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经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夺来帮助法庭审理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打算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出判决在参审制状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公平的表决权。
(一)英国 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年,英国克拉伦登法令,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和文件等,均应经过见证人进行调查起初,见证人仅就案件事实作证,到后来,巡回法官向他们询问案件中的某些疑难点,逐步见证人的名称就改为陪审人13到14世纪,陪事团制度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职能扩大到对案件进行侦察,继而接受和审查私人控告 13世纪,英国进展到实行两种陪审团参加案件审理的“审案陪审团”称小陪审团;而充当起诉任务的便称“起诉陪审团”,亦称“大陪审团”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大陪审团参加作出判决从今,两种陪审团的任务截然分开了;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它的职责是参与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审理结束,由小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作出裁断,而且裁断务必全都,最终才由法官依据小陪审团的有罪裁断科以刑罚;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它的职能是审查控告的证据是否的确,批准起诉书直到*年,英国才废除了陪审团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务必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审理,否则,审判无效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12个人数的限制。
(二)美国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选定陪审团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判例笃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担当陪审员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当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老师和各级政府官员联邦法院和多数的州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美国不仅继承了英国一般法的陪审制度,而且把接受陪审审判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 (三)法国 目前,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纳陪审制度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突出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当,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当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当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惩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当陪审员的人。
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当本案的陪审员;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特地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名单笃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 (四)日本 在日本,针对国民参加司法的意识较弱,已把加强国民的司法参与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加以争论全日本律师协会认为,将陪审制和参审制导入司法制度,对变革日本官僚司法具有重要作用相对于职业裁判官来说,从国民中选拔出来的陪审员的推断更接近于事实认定的真实性,而且从不同角度对同一大事的各种谈论,对事实的真实性发觉也是有作用的最重要的是,鉴于陪审员而作出的结论更简单被社会所接纳来自日本裁判所的看法则认为,在裁判中导入陪审制、参审制,即是将最终推断权交与国民,是对审判方式的大变革,是关系到司法制度基础的大问题对于参审制,全日本律师协会的看法是,参审是裁决官的帮助者提出在少年案件的裁判中实行参审制,对刑事重罪案件、轻罪案件及民事案件中的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案件实行陪审制,不实行陪审制的,导入参审制的阶段性的建议。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清朝末年,清政府曾试图采纳陪审制度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订法律沈家本、伍廷方等人在接受西方国家法律,改革中华封建法律的过程中认为,审判官一人学问本领有限,仅凭其一人很难适应案情繁杂的需要,为此主见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员制度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便有陪审团制度的规定,并详细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对策以及陪审制度可是,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执行后来,武汉国民政府首先采纳了这一制度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依据此法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团制度,但为时甚短,并且颁布此法的目的在于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 在国内革命战斗时期,革命依据地的人民政权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步建立起较为完竣的、簇新的人民陪审制度年省港罢工委员会除了领导罢工工人组成“会审处”(初审机关,由承审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还选派三名陪审员参与上诉审级的“特殊法庭”,以审判破坏罢工的工贼反革命案件在农夫运动中建立的省、县审判土豪劣绅特殊法庭,都是由农夫协会、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选派代表,共同组成“审判委员会”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订的《上海特殊市临时市政府纲草案》中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与陪审。
土地革命时期省、县、区裁判所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军事裁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抗日战斗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审判机关邀请有关人员参与陪审;二是各民众团体选举陪审员轮番参与陪审;三是由机关、部队选派代表出席有关案件的陪审军民诉讼条例规定:军法机关在处理非军人违犯军法案件时,应通知地方司法机关派员参与陪审;地方司法机关在处理军人犯一般刑事案件时,亦应通知该犯所在部队派员参与陪审经过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既可以帮助法庭搜集证据,集思广益,讨论打算处理看法,又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说理说法,使案件得以飞速正确地处理 新中华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得到确认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依据案件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工作的作律例定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精炼的民事案件、稍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严峻破坏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宪法原则 *年,我国开头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年《宪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这就意味着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务必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年经过的人大常委会《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的打算》改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完全由审判员组成,修改了该法原第九条的规定,使陪审不再成为一项原则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年,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庇护法接着,最高法院、国家教委等五部委在《对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中指出,为了依靠社会力气审理好少年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当地邀请教育机构的教育工、共青团、妇联、工会干部为特邀陪审员实践表明,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制度作用很大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陪审制度。
第147条同时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联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于陪审员资格及待遇,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如下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与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3条规定:“完竣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担当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完竣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得到完竣和加强 三、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现状 (一)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产生程序不规范 实行陪审制是实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是实行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不要求他们像审判人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学问和审判水平来审理案件。
目前法院的做法主要是面对社会聘请,条件是依据法院组织法,即高中毕业以上,政治素养好的,喜爱审判工作,责任心强的,身体适合审判需要的,依据这样的条件,向社会发函,让社会各界推举,然后由法院汇总报人大委员会,人大对陪审员的任命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就授权法院指定何谓政治素养好、责任心强、身体适合,那只有经过实践才能了解 由于立法的不健全,陪审员产生、管理随便性过大,有的陪审员由选举产生,有的由法院聘请,既缺乏严格统一的产生程序,又缺乏规范化的管理,进而影响法院严厉执法的形象 (二)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公正司法难保证 现行法律规定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但是现有的陪审员不具备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本领主要由于他们大多数不懂法律,更谈不上审判阅历,评议案件发表看法时,或者同意法官的看法,或者谈些文不对题的话,无法达到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和利益无时不在侵蚀着权力的行使,法官所面临的人情与关系,陪审员同样遇到,为防止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或办“三案”,对法官已予以规范,对陪审员也应当予以严格规定,由于其权利义务是全都的现在对陪审员的要求比较宽泛,假如陪审员违反了审判纪律,只能是不再聘请。
对于陪审员的过错责任或一般违法责任根本无法进行追究 在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的人不仅是法官,还包括陪审员在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中,普遍为“二陪一审”,合议庭又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