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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剧场建筑设计规范》(消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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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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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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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消防)第七章 防火与疏散 第一节 防火第 7.1.1 条 剧场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各条之规定 第 7.1.2 条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 7.3.2 条之规定 第 7.1.3 条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 7.3.2 条规定设置水幕第 7.1.4 条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 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 7.1.5 条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 7.1.6 条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 6m2 的前室,并应设乙级防火门 第 7.1.7 条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 12m2 第 7.1.8 条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池)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 第 7.1.9 条 观众厅吊顶内应设置检修马道,宽度不应小于 0.65m,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非燃材料。

        第 7.1.10 条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 7.1.11 条 观众厅屋顶或侧墙上部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第 7.1.12 条 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 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第 7.1.13 条 舞台内严禁设置煤气或天然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第 7.1.14 条 剧场建筑如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则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如设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 小时第二节 疏 散第 7.2.1 条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二、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 50 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第 7.2.2 条 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 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 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 1.40m 以外; 三、 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

      四、 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第 7.2.3 条 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坡度:室内部分不应大于 1:8,室外部分不应大于 1:10,并应加防滑措施,室内坡道采用地毯等应加阻燃处理为残废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 1:12; 二、 两米以下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三、 疏散通道穿行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小卖及存衣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四、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 小时;五、 装修材料宜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如采用可燃材料时应加阻燃处理,不得采用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六、 疏散通道应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超过 20m 长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第 7.2.4 条 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 级,超过 18 级时,每增加一级,踏步放宽 0.01m,踏步高度作相应降低,但最多不得超过 22 级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小于 1.10m; 二、不得采用螺旋楼梯,采用弧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 0.25m 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宽端扶手处不应大于 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小于 1.20m; 三、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 0.90m。

        第 7.2.5 条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第 7.2.6 条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第 7.2.7 条 舞台天桥、棚顶的垂直交通,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 60°,宽度不应小于 0.60m,并有坚固、连续的扶手不应采用垂直爬梯 第 7.2.8 条 剧场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观众厅宜建在底层或二、三层; 二、 出口标高不应高于所在层的标高; 三、 应保证有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空地 第三节 消防给水第 7.3.1 条 800 座以上的剧场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800 座以下的剧场宜设室内消火栓,水量不应小于 5L/s,两股水柱,每股水量2.5L/s 第 7.3.2 条 舞台台口未设防火幕时宜设防火水幕带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第 7.3.3 条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阀门,应位置明显,便于操作,并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第四节 火灾报警  第 7.4.1 条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宜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观众厅、观众厅顶棚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扩声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装室。

      第九章 建筑设备第 9.1.3 条 观众厅、乐池和台仓应设置消防排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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