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理辅导伦理规范.docx
7页心理伦理规范(一)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 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 从而增进其 自身的利益和福祉为目的1.1 心理师不得因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 仰、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对方1.2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临床服务工作开始时和工作 过程中,心理师应首先让对方了解专业服务工作的目的、专业关系、相关技术、 工作过程、专业工作可能的局限性、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隐私权、 可能的危害以及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利益等相关信息1.3 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的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的费用心理 师在进入专业性工作关系之前,要对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 费的情况不允许心理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 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录U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的危险1.4 心理师要明了自己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影响力,尽可能防止损害信任和引起 依赖的情况发生1.5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不代替对方做出重要决定,或强制 其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1.6 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 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利用对方,或者借此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1.7 心理师耍清楚地了解双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帮助者发展家庭的、 社交的、 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 业服务者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双重关系 在双重关系不可 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 "、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以确保双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且不会对寻 求专业帮助者造成危害1.8 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治疗 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 界限(例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 如寻求督导或同行的建议)1.9 心理师在与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 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的可能性, 同时要有合法的书 面记录备案1.10 心理师在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
在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进行适当的 安排1.11 心理师认为自己已不适合对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进行工作时, 应向对方明确说明,并本着为对方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师或医师1.12 在专业工作中,心理师应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应与同行建立一种积极合作 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1.13 心理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应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 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二)隐私与保密性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 同时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2.1 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 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家庭治疗、团体咨询或治疗开始时,应首先 在咨询或治疗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2.2 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 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 (2)寻求专业服务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 性侵犯或虐待时。
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2.3 在遇到2.2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 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 2.2中(4)的情况时,心理师有遵循法 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 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2.4 心理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 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2.5 心理师专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 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 仅经过授权 的心理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2.6 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 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 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2.7 心理师在演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录音或录像、或发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 到对方的书面同意三)职业责任心理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同时,努力以开放、诚实和 准确的沟通方式进行工作心理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 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
心理师应不断更新 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 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3.1 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 历和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3.2 心理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 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3.3 心理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 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3.4 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寻求专业 服务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 心理师应警惕自己的问 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3.5 心理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 应以确 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 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3.6 心理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 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 不平等交易财物和服务等。
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与治疗、教学、培训、督导的关 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3.7 当心理师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 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3.8 当心理师通过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 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和评论时, 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 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四)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 并恰当使用心理师在使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 心理师应通过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 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4.1 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心理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4.2 心理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4.3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4.4 心理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 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 效度的测量工具, 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心理师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4.5 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 (指测验手册、 测量工具、 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漏相关测验的内容4.6 心理师应运用科学程序与专业知识进行测验的编制、标准化、信度和效度检验,力求避免偏差,并提供完善的使用说明五)教学与督导培训 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的和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 对教学、 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5.1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5.2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悉本专业的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及被督导者注意自己应负的专业伦理责任5.3 负责教学及培训的心理师应在课程设置和计划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 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或颁发合格证书等的要求。
5.4 担任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的目的、 过程、 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 中断、 终止督导关系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注意在督导过程中给予被督导者定期的反馈, 避免因督导疏忽而出现被督导者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情况5.5 任培训师、 督导师的心理师对其培训的学生、 被督导者进行专业能力评估时,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诚实、公平而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5.6 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清楚地界定与自己的学生及被督导者的专业及伦理关系, 不得与学生或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 不得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 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或心理咨询及治疗关系5.7 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对自己与被督导者(或学生)的关系中存在的优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六)研究和发表提倡心理师进行专业研究以便对专业学科领域有所贡献, 并促进对专业领域中相关现象的了解和改善 心理师在实施研究时应尊重参与者的尊严, 并且关注参与者的福祉遵守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6.1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若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
遵守伦理、 法律、 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 应对研究对象的安全负责,特别注意防范研究对象的权益受到损害6.2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事先告知或征求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应向研究对象 (或其监护人 )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与技术的运用、可能遇到的困扰、保密原则及限制,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6.3 研究对象有拒绝或退出研究的权利,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对方参与研究 只有当确信研究对参与者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 才能使用非自愿参与者6.4 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研究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它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后必须向研究对象做出适当的说明6.5 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6.6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 不得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 不得隐瞒 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对研究结果的讨论应避免偏见或成 见6.7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












